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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20:19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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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字〔1988〕5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第
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审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应送监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第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参加诉讼时,为便于审理,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送监执行。



198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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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4年9月19日 第7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地图和书刊插附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测绘任务。
  (七)涉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任务实施前办理登记的,应于任务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测绘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和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补办登记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有关测绘任务不通知测绘主管部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垦区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参照本办法实施系统管理,接受省测绘局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提请处理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问题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去年十一月,我局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调查组赴湖南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现湘潭市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的严重问题,调查组当即写了专题报告,提请湘潭市人民政府解决。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翔鹏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有关中方国有资产问题协调小组”处理此事。但是,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省级有关部门,至今尚未得到解决。为此,特将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印发你局,望会同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

附件:联合调查组的专题报告:中外合资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外方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严重,问题急待解决
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湘潭市染料化工总厂(国有企业)与新加坡鹏程投资私人有限公司于1987年合资兴办的一家企业,根据合资协议,双方各投资150万美元,各占投资比例的50%,中方以厂房和非标准设备入股(土地28亩未作价),外方以设备(120万美元)和技
术软件(30万美元)入股。董事会成员七人,中方三人,外方四人,总经理由外方担任,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
由于这是湘潭市最早兴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缺少经验,致使合资过程中,被外方钻了空子,吃了大亏:
一是外方设备进来时,未通过商检,结果大部分都是旧设备,按中方参考国际同类设备的价格测算,高估约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1万元。企业因此也一直未通过验资。
二是外方的技术软件既没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又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实际上是外方从美国花三万美元卖来的21个染料配方,然后到合资企业边试验、边摸索、边投产,致使合资后四年期间仍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个本来应该盈利的企业,却因外方技术软件不过关,而导致连年
亏损。从1988年10月投产,到1991年末,三年连续亏损累计达180万元,直到1992年才获得盈利80万元。在这个问题上,中方不仅在技术软件的作价上吃了亏,而且因企业亏损蒙受了很大损失。
三是外方在产品外销价上做手脚。据湘潭市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元月的查帐报告,该企业到1991年11月底止,外销价低于内销价5618075元,其中79.23%销往新加坡一家由外方总经理陈尔漠二哥陈尔明开办的泛达实业有限公司。扣除因批量大而产生的合理折让
等因素,外方通过低价外销从而转移企业利润350万元,中方蒙受损失175万元。
由于合资后出现以上问题,中方曾一再向外方提出意见,但由于企业的领导权掌握在外方手中,中方人员反而被一个一个辞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中方于1992年4月,以外方违约和损害中方权益为由,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省政府原个别领导人出面干预,
迫使中方让步,撤销起诉,结果双方于1992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个由中方退出该合资企业的“协议书”,规定“甲方出卖在翔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财产给乙方”,“乙方购买甲方出资财产后,该公司由乙方独资经营”。同时还规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财产,必须按规定进行
评估。1992年10月14日,省外经委批准了外方购买中方出资股份的请审报告。11月申请评估立项,1993年1月,由湖南会计师事务所湘潭分所出具了评估报告,确定中方资产价值为14896971元,1993年3月15日湘潭市国有资产管理处正式确认了这个评估结果
,并通知了外方。但外方并无意拿出这么多钱来购买中方的资产,而是一方面以评估价格过高为由,拖延产权的成交,另一方面,却以欺骗的手段,向省外经委写报告称:“合资双方按协议书规定,正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而要求将合资企业改为独资企业。省外经委未注意到“协议书”
中“乙方购买甲方出资财产后,该公司由乙方独资经营”的规定,即同意了外方的请求,省工商局未严加审核,给外方办理了有关手续,于是国家工商局于1993年4月2日给这家“外资企业”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样,一家合资企业在中方股份尚未转让给外方,也未对原合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一下就换成了外商独资企业的牌子,中方一千四百多万元资产竟被外方无偿占用!

在外方取得独资执照以后的七个多月里,中方曾就资产的评估和转让问题,与外方多次交涉,外方均借口推托,不予理睬。我们联合调查组于1993年11月10日去该企业时,外方总经理陈尔漠说:“我们不过是欠染化总厂的债而已。”当调查组提醒他:“中外双方还未就资产的
评估价格和交易达成协议,还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中方有权收回被外方占用的财产时,陈尔漠竟然说:“如果你们要收回资产,我们就撤资。”
我们认为,外方的这种蛮横态度是不能容忍的。中方在合资过程中已经蒙受了巨大损失,过去四年,企业的亏损要中方承担,现在盈利了,外方又将企业据为已有。不仅如此,而且还想无偿占用中方资产为其谋利,并以此作为投资的条件,如果不让他无偿占用国有资产,就以撤资相威
胁,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对这种侵占国有资产、损害中方权益的外方,决不能卑躬屈膝,采取容忍的态度。
为此,我们建议:
一、立即吊销外方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独资营业执照;
二、终止合资协议,立即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不得变更企业的性质;
三、如果外方不立即按评估确认的价格支付中方资产的全部价款或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则收回中方的全部资产,并由外方支付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不低于银行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199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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