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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9:13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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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即国发[1984]138号文),结合我省现行计划管理的实际,对改革计划工作作如下规定:
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根
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简化年度计划,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加强国民经济的综
合平衡和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计划管理权限,主要是下放给中心城市和企业,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经济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
,根据其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由省、地市、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省计委管理的年度计划种类,由现行编制三十种调减为十六种。地市和省直部门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精神相应地进行改革。现在的地区行署,实际上行使省辖市一级的计划管
理职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县级市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市要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县级市的计划管理权限。

一、生产计划管理
(一)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每年秋种前,在各地市上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经过省里平衡后,一面及时把下年度种植业计划的主要指标下达各地作预安排,一面上报中央,列入国家计划。省里根据国家指导性计划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地市后,由各地市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并结合
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适当形式安排到基层。
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在全省统一平衡的农产品,收购和调拨量(包括数量、品种、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以下由收购部门通过经济合同逐级落实到户。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指令性计划;完成指令性计划以
外的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计划。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生产的需要,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产量和分配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少数需要国家调拨和全省统一平衡的紧缺工业消费品,其收购、调拨部分
实行指令性计划;对某些影响全局平衡,需要限产的长线产品和需要增产的短线产品的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省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指令性指标,
由一百三十种减为四十种左右。
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地市、部门、企业必须服从全局,千方百计保证完成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包括数量、品种、规格)。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企业一律不得自销(钢材按国家规定计划内部分可按计划生产量自销百分之二除外);指令性计划外超产部分,除
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以外,企业可以自销。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以内,价格浮动。凡属省内紧缺的工业生产资料(如煤炭、钢材、生铁、铜、铝、水泥、纯碱等),超产自销部分,要首先供给省内,并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购进、调剂、供应。对于完不成指令
性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的企业,要把统一分配的原材燃料按定额扣回。对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业公司,试行总产量、上调量包干办法,上调量作为指令性指标。
对指导性计划部分,企业可以按照计划指导的方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的可能,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指导性计划的实施,主要靠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完成。产品销售价格,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三)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并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
(二)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凡由国家和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计息、有偿使用,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高低,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其中没有收入、无力偿还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免还。属于省里安排的拨改贷,免还单位和免还数额由
省计委审定,免还资金由省在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中安排。收回的贷款继续作为拨改贷资金由省统筹使用。属于各地市安排的拨改贷,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出规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总规模,控制投资总额和指导使用方向,分配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控制指标(企业、地市、部门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搞联合协作的项目可不包括在控制指标之内)。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可在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报
省计委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允许在自筹资金控制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浮动;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
,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县以下的医院和文化馆等的建设,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宿舍,城市维护费用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建、公共设施配套等项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费等,均不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但投资总规模要报省计委备案。
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省里不再控制投资总额,由各地市县管理,投资总额报省计委备案。
(三)放宽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
2.省预算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中用于各地市的部分,下放各地市管理。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并结合自己财力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以充分发挥地市集资办科技文教事业的积极性。
3.凡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按第六条执行),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或主管厅局审批;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三千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和济南市不论规模大小,均由三市自行审批;其他地市和省直部门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五百万元的,报省计委审批。不论由哪一级审批,都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根据中央关于企业有权支配自留资金的规定,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自行审批,所需基建投资规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计委核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由建设单位和批准部门自行平衡。
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由地市县审批;需要全省统一平衡产供销的一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应报省计委审批。
(四)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已将过去的五道手续简化为二道手续。今后,凡需省计委上报或审批的项目,也只上报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小型项目免编项目建议书
,有关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的审批办法,由省计委、省建委另行规定。设计任务书要相应增加深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扩初设计。大中型地方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由省建委审批。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投资额的10%。
(五)按国家规定,今后基本建设全面推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承包制。
(六)下放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权限。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报
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管理。
凡属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捆在一起的项目,其改建、扩建面积不超过企业原有总生产建筑面积30%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三、商业、外贸计划管理
(一)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列入省计划管理的主要商品,省主要管收购、分配调拨计划;除个别商品外,销、存计划由有关部门自行管理。商业计划由省下达到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市,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同时,要相应缩小省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省指令性计划管
理的商品由六十五种减少到二十种。
(二)统购农产品和部分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余的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完成统、派购计划以后的产品(包括棉花)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多渠道经销。
(三)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由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购、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四)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对于需要国家和省统一平衡调拨的少数紧缺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在计划商品分配中,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要在数量上给予一定照顾。
(五)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属于国家管理的商品和需要在全省内、外贸之间统一平衡的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除少数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仍采取收购方式外,其余商品由工贸双方根据供应、出口计划及国际市场的变化,
实行代理制,并要做到工贸、技贸结合,进出结合。

四、物资计划管理
(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管理的统配物资已由二百五十六种调减到六十种左右。省里也作相应的调减,由省计委主管平衡分配二十七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二)凡国家和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确保计划的完成,做到按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和供货。对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追究责任。
(三)生产用材和燃料、动力的分配供应。凡国家分配的统配物资和省计划统筹分配的物资,首先保证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及上调产品任务的生产企业的需要;对其它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分配基数,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根据政企分开,省直厅局不直
接管企业的改革精神,物资分配将随着企业的下放而下放,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分配,除少数省属企业通过省直主管部门分配外,地市属(包括地市以下)企业,通过地市分配,并由地市统筹安排。今后一般不再搞“直供”企业。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由地市和部门通过市场调节或自行组
织进口解决。
(四)基本建设用钢材、木材、水泥等的分配供应,主要用于省负责安排的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以及省统一筹集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1984]123号文件关于“逐步实行由物资部门将材料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
包工包料”的改革精神,将基建“三材”按计划定额统一划拨给物资局,由物资局统筹安排,组织供应。其中:对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材,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地市、省直有关厅局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由地市、厅局自筹解决。
(五)对重要的统配机电产品,由省计委根据成套、配套、维修等方面的需要进行平衡,省物资局负责编制分配计划;重要成套设备,逐步实行由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或设备成套公司实行招标承包生产的办法。
(六)城镇和乡镇企业用材,以市场调节为主,承担国家和省计划内统一调拨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其所需原材料的分配供应按第(三)条执行。为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除安排一部分计划内的物资外,还应从协作物资的资源中安排适当部分,用于发展城镇和乡镇
企业。

五、外汇使用计划管理
省级各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地市、部门分成的地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导性计划,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的进口商品由省统一转报以外,其余进口商品由地市和省直部门根据自己的外汇资源自行审批,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并报省计委备案。



六、利用外资计划管理
(一)全省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全省总额度,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地市和省直部门总额度,报省计委核定。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凡属资金(包括配套外汇、自有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产品有销路,不涉及出口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对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青岛、烟台和济南市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内;其它地市放宽到三百万美元以内。非生产性建设项
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材料和进口器材建设,自借自还,不需要省平衡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地市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应报省计委备案。

七、科技、教育等计划管理
(一)教育计划
1.对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实行指令性计划。各高等院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
2.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各种学校招生总指标,具体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毕业生分配人数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对中专学校要实行谁投资、由谁分配毕业生的办法。其中:凡属省投资建设,开支事业费的中专学校,由省分配毕业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地市和省直部门兴办的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地市和部
门分配。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招生总数,具体计划由省职教办下达。
技工学校由省劳动局主管,省只列招生总人数,具体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
4.普通中、小学的各项指标,均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各类学校有关指标总数,具体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
5.为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人才的培养,要鼓励有资金来源的生产、建设、流通部门和企业,到对口的大、中专学校投资联合办学或代培学生。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增设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可以由企业单独办,也可以联合办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办。
(二)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文化、卫生、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项事业,实行指导性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平衡下达,报省计委备案。
(三)科技计划目前以省科委为主进行管理,如何改革由省科委会同计委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行。

八、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各级计委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布局、效益等方面,着重搞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主要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妥善安排好影响国民经济

全局的重大比例关系。经济发展速度、建设规模与投资使用方向以及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重要产品的生产与分配。
要加强经济信息工作,搞好经济预测,为确定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编好中、长期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指导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方面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机构,从上到下形成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

九、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对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促其实现;对指令性计划,也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为了使各种经济杠杆相互协调,省政府确定,由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把灵活运用经济杠杆作为调节和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省、地市
计委工作,充实建立运用经济调节的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的要求,围绕着计划目标,通过有计划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手段,促进和保证计划的实现。

十、逐步建立以中期计划为主的计划体系
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从年度计划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逐步建立以五年计划为主,中、长、短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五年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要抓好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总体规划,同时制订若干专
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作为中长期计划的基础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作为五年计划的具体化,在五年计划分年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的计划指标。
关于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的目录,由省计委另行下达。
地市以下计划体制的改革,由各地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暂行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98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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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三)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有机结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部每年将制作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卫片执法检查,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半年或重点检查,进一步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由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下发文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在审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报总督察办公室,由总督察办公室及时通报部执法监察局,由部执法监察局按已有工作机制转办、交办、督办或直接查办。部执法监察局应将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部执法监察局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地区土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导、纵容、默许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总督察办公室,安排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整改。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发〔2000〕431号),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按特岗人员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土地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的土地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八年九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和TD-LTE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把握全球移动互联网发展机遇,以移动智能终端为着力点,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培育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具备一定规模的移动互联网骨干企业。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综合的移动互联网产业服务能力。推进TD-LTE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带动TD-LTE产业快速发展。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新型交互体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型应用系统,包括应用引擎和与之配套的云端服务系统,支持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和移动互联网主流应用,支持主要操作系统,具有安全可信的用户信息管理能力,实现应用系统的规模应用。
(二)面向移动互联网的可穿戴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面向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制可规模商用的多类型可穿戴设备,重点支持研发低功耗的可穿戴设备系统设计技术、面向可穿戴设备的新型人机交互技术及新型传感技术、可穿戴设备与智能终端的互联共享技术、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及配套的支撑系统技术,实现可穿戴设备产品产业化。
(三)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面向移动互联网新型业务应用和智能终端等关键环节,研发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对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的试验、评测能力以及产业链监测和服务能力,为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四)移动智能终端开发及产业化环境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在已建立的移动智能终端开发环境基础上,以实现面向第四代移动通信多模多频智能手机新型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建设和升级智能终端开发综测、一致性测试、生产及检测环境。
(五)高速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研发及产业化。研发满足规模覆盖应用的安全高速宽带接入与控制设备,支持接入点集中管控及业务区分。支持1Gbps以上的高速率可靠通信,支持多频,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用户身份无感知认证。
(六)高速宽带无线接入技术研发及创新应用示范。研发高速无线局域网设备测试技术,搭建系统互操作测试平台,研究交通、医疗、航空、LTE政务网等重要行业的高速宽带无线接入应用技术,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和创新应用示范。
(七)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研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源数据采集技术、海量异构数据管理和实时数据挖掘技术、高效资源管理与分析技术等;开发移动大数据应用产品,并规模应用于应用程序商店、移动搜索、移动电商等领域;鼓励建设移动大数据开发平台。
(八)基于TD-LTE的行业创新应用示范。支持将TD-LTE技术应用于应急通信、能源、政务、医疗、公安等领域,通过TD-LTE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或行业专用网络(含TD-LTE集群系统),建设业务应用创新体验环境,实现重点区域的覆盖,为TD-LTE行业应用树立可推广的创新示范应用方案,带动 TD-LTE产业发展。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四)考虑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特点,鼓励多家单位、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同一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鼓励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整合多个方向报送项目。
(五)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产业化专项指标要求(略)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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