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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7:38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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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医[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兽药,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二、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三、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我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

  四、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五、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原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和拟生产该类产品、且参与地标升国标的GMP企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程序申报产品批准文号。

  六、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MP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可在全国兽药市场自由销售流通,并接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抽检。对外埠产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药执法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不得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以登记、注册、备案等名义推行兽药准入制度,更不得以此实行变相收费。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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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
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
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
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
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
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然而,
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
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
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
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
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
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
息资源的逐年萎缩。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
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
息资源匮乏的尖锐矛盾,就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便捷、准确
地向国内外信息市场和用户提供其所需的信息资源。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
设中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放在首位,要积极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有利的
环境和条件;要注重质量,扩大规模,使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与信息网络建设相互
协调。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是网上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类、综合类、公益类国产中文数
据库,特别是科技文献馆藏数据,国家资源和环境基础数值数据,基础科研数值数
据,成果及人才数据等数据库,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
成为信息资源建设的重点。“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各类数据库
中选取质量好,产品化,运行机制灵活,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和人员基本稳定
的数据库作为核心,在统筹规划、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组合成覆盖各个
专业或各地域的大型数据库,形成数据库的拳头产品。
动态类数据库具有及时报道和跟踪科技、经济方面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等特点。
“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重点支持和组织建设好实用技术项目、高新技
术产品、产品市场动态等数据库。
三、组织中文科技期刊上网
中文科技期刊是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目前,我国大量科技期刊已采用计算机
录入排版,为中文科技期刊上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强规范和提高质量的基础
上,要积极解决好期刊上网过程中所存在的组织管理和技术问题,争取重要科技期
刊上“九五”期间陆续上网服务。对中文科技期刊上网所汇集的极为丰富的数据资
源,应进行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开发利用。
四、重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
科技文献资料是信息源之一,是科技人员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科技文献资
源的建设要根据国力,坚持有限目标,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国家级
文献信息收藏服务中心,承担向全国提供服务的义务。部委和地方要根据自身特色
和能力按上述基本思路实施。对少量读者面很广的国外科技图书和期刊,书刊进口
部门要积极疏通渠道,购买版权、重印权、翻译权和网络版权。
五、实施“中国信息”工程(ChinaInfo)
“中国信息”,是以科技信息为主,集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商贸等各方
面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立项、企业运作、
中央为主、地方协配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和其他系统的合作和努力,使其成
为信息资源丰富、信息服务先进、用户界面友好的国内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资源服
务系统。
六、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共通信平台和网络,完善自身网络节点,积极推进信
息资源共享计划
“九五”期间,除由国家重点支持实施各种文献的联机编目、分布式数据库共
享系统、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攻关项目外,还应把分散在单位内部网上的各类数据
库引导到公共服务网;促进网络节点与国际和国内网络的互联;大力推进标准化和
规范化;实现传统情报检索与互联网络的统一用户界面;研究网络安全和管理问题;
并选择速率高、容量大、价格低的通信通道等。
七、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是科技信息机构工作的主业和重点
各类科技信息机构在搞好综合服务基础上,要发扬长期以来信息收集、加工服
务的传统和信息开发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充足以及信息资料相对丰富的优势,要将信
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作为工作的主业和重点,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开发各类信息产品。
在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深化改革,面向用户,发展信息产业,再创科技信
息工作辉煌。
八、强化对科技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建设投入的比例,加强对信息
资源建设的投入。资源建设投入要坚持重点支持,利用信息资源费用的增量进行调
节,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基础性、综合性、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费用应
列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课目。文献资源费的使用,应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特
点和需要。本着政府支持,部门匹配,按投入分成的原则,安排动态性数据库和其
他面向市场的各类数据库的启动经费。在科研项目费中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获取科
技信息资源。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建立数据库发展基金。
九、信息资源建设必须面向市场走集成和联合的道路
信息资源涉及各个专业门类和遍及全国所有地域,是一项长期建设任务。要破
除信息源的部门所有观念,改变自我封闭、各自为战的小生产模式,提倡横向联合、
资源共享和互利互惠。通过集成和联合,在较短时间内使信息资源的质量、规模
和效益得到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联合的群体优
势,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推进、市场牵引,使信息资源建设向生产规模化、分
工专业化、产品商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十、成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
为了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协作与协调,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
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部
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解决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
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家组为协调委员会当好参谋,对信息资源建
设与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组成相应的
协调组织,解决本部门和本地区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3号)精神,现对新余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新余市粮食局为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市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㈢负责对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㈣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市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市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㈤负责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受理报批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省、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市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市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鉴定;负责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㈦草拟粮食行业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㈧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中央储备粮和省、市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㈨管理市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㈩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人事教育科

㈢调控科

㈣行业管理科

㈤财会科

㈥监督检查科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为老干部服务单列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副科级职数1名,正副主任科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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