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9:48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体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体育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部署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对于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竞赛推动和激励表彰机制,我国农村体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农村体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农村体育仍然是我国体育事业的薄弱环节,特别是由于基础薄弱,欠账过多,投入较少,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同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制约着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体育工作的重点已从县逐步转移到乡镇,现在已经具备延伸到村庄的条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当前农村体育事业乃至全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纲要》提出,到201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近参加体育活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大力推进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的投入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把体育场地建到农民身边,提供最基本的健身条件,为农村体育组织的建立健全和活动的开展提供平台,将有效地推进农村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设,使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体育服务,有利于《纲要》规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十一五”时期是加速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要突出抓好的重点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是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一件实事。通过强化政府对农村的体育公共服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缩小城乡间体育公共服务差距,占领农村体育文化阵地,丰富农民文化生活,使之成为农民强身健体、更新观念、发展经济的有效载体,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改善广大农民的体质健康状况,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使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基层政权更加牢固。
  二、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农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做到亲民、便民、利民,真正使广大农民受益。
  (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以行政村为主要实施对象,以村级公共体育场地建设为重点,把场地建到农民身边,把体育服务体系覆盖到农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行各级政府扶持,社会力量支持,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大力协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运用多种手段和杠杆,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基本的场地建设标准,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在建设中统筹体育与文化、教育、科技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和综合利用,做到共建共享。在保证向农民开放并方便使用的条件下,可以与附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结合。
  (六)“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全国范围一批有条件的行政村扶持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争取占全国六分之一的行政村建有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惠及约1.5亿农民。以此为契机,搭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面向广大农民的体育服务体系,带动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引导广大农民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使我国农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明显增加。
  三、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要求、实施对象、投资原则和方式
  (七)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在此基础上,提倡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的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增加面积、器材及设施,形成体育文化广场,更好地满足农村体育文化生活需求。
  (八)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以符合建设条件,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认真履行建设、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村为实施对象,采取申报审核方式择优确定。实施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无标准体育场地设施;重视体育工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热情高、有传统,村民对建设体育场地有积极性,自愿义务投工投劳;有场地设施建设用地;能自行解决部分配套资金;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有措施。
  (九)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建在方便村民使用的地带,与绿化、美化相结合,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混凝土标准篮球场按照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在标准篮球场的四周,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舞)等其它体育活动。
  (十)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投入为主,社会集资为辅,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在器材配置上予以支持。实施对象在不摊派,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自筹经费作为补充,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形成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做到投资渠道多元化。
  (十一)通过资金和器材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投入机制,国家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四、积极稳步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十二)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事关农村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事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大局,各级体育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将其作为“十一五”期间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列入相关评价体系。会同发改委、财政、农业、文化等部门,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实施作用,调动和激发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热情,形成国家、省、地、县、乡、村各司其职,齐抓共建的工作局面。
  (十三)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面宽,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施工作。2006年要全面启动实施工作,做好规划制定,部署实施工作,做好宣传发动,明确建设思路,规范操作程序,严明工作要求,为实施工作打好思想、组织和工作基础。做到精心规划、周密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
  (十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一项政府工程,要保证扶持资金和配备的器材及时到位,取信于民。同时要严格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通过签订援建协议书,使实施对象认真履行权力和义务,确保建设质量,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将援建资金、设施和器材落到单位产权管理范围,防止资产的流失,保护其完整与安全,并承担起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十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在着重抓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同时,各级体育部门要全面加大农村体育工作力度。推进农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培养和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农村体育骨干队伍,发挥其对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带动和指导作用。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坚持与生产劳动和文化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农民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做到组织到位、骨干到位、活动到位,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投身到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国家体育总局将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工作评估管理机制;编发简报,及时交流各地经验和进展情况;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汇总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驰名商标的维护

随着各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的加大,驰名商标越发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致使“中国驰名商标”严重异化,越来越被符号化了。我国企业只注重驰名商标的申请,却忽略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下面谈谈驰名商标的维护:

一、驰名商标需要细心呵护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今天是驰名商标,明天可能就不是了。看看以前的驰名商标榜上的驰名商标有多少淹没在消费者的记忆中,个中原因很多。驰名商标的价值往往可以评估到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个亿,但驰名商标的价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只会上升,而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他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其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著名的IBM公司驰名商标“IBM”曾经是美国财富的标志,但由于其利润下降,1994年“IBM”商标价值评估为负值。可见驰名商标并非像人想象那样都具有巨大的价值。

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极容易受到伤害,完全可以把它比喻成一只漏气的气球,吹大到一定程度再吹大是不容易的,气球需要不断吹气来维持,却非常容易破裂或漏气变小,甚至破灭,这对驰名商标都将是灭顶之灾。

二、驰名商标的损害来自那些方面

(一)自身行为的损害

驰名商标就象受到公众更多关注的名人,“爱之深,恨之切”,公众的表现可以成就它,但某些细小的行为瑕疵都将被放大,而影响该名人的整体形象。“冠生园”是个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受到人们的钟爱。但是南京的冠生园却不注重这种商标信誉的维护,使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被暴光以后,人们对该月饼避之惟恐不及,就这一次制假事件,使其商标的价值大打折扣,直接导致该公司破产,甚至殃及无辜的上海“冠生园”。安徽的著名商标“wanmaomao”因为回收陈年的粽子改包装出售,被撤销了著名商标称号。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多年积累的商誉,将直接导致商标的死亡,所以驰名商标一定倍加注重自身的形象维护。

(二)他人傍名牌的损害

“培罗蒙”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或“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本人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这个驰名商标反而被认为是傍名牌者。这是“培罗蒙”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驰名商标除需要企业自身细心呵护之外,还要认真抵御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尤其要防止傍名牌。

(三)被词典好心收录为词条

深圳特区报《晶报》有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做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这么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但是Google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自己的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并不是件好事。商标因为过于有名被编进字典当成词条,将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词,而彻底毁灭商标,这对驰名商标权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即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这也是当得知自己的商标被编进字典,Google公司立刻向媒体发表声明的原因。

(四)太过有名成为通用名称

很多人知道JEEP(吉普车)、FREONG(氟里昂)这两个驰名商标在我国退化为越野车、氟制冷剂通用名称的故事。这种故事在我国也有发生,“21金维他”、“竹叶青”等曾产生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论。来看一个诉讼案例: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三、如何维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终身的荣誉称号,即使被行政认定是驰名商标也不能确保真正可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21金维他”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法院又判决该认定无效。最近也看到报道,某个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也面临被取消的危险。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维护对策:
首先驰名商标持有人自身一定要使用好驰名商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产品以及服务质量,致使驰名商标的形象受到损害,降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其次,一定要对各种傍名牌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打击,对可能构成威胁的商标申请进行及时的异议,制止傍名牌商标被注册。对各种仿冒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且及时广泛地向消费者澄清,以便消费者划清自己与仿冒者的界限,极力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而牵连自己。第三对于看似“好心”的行为,比如编入辞书中变成通用名词等行为坚决说不,还要小心谨慎地使用避免被消费者当成产品名称来直呼其名。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

  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整理反馈的转让和受让意向信息,并做好转让和受让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合同内容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权证变更)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房地产、外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明示收费价格)

  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况,致使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国有产权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有重大的产权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产管办。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凡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进行产权中介活动。

  会员不得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或者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产权交易。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市产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处理)

  市产管办对产权交易市场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产权交易市场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撤销产权交易凭证致使产权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会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规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处理)

  国有、集体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交易的,由市国资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和处理)

  产权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市产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资购并)

  外资在产权交易市场购并产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股权托管和受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产权交易市场托管。

  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12月22日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