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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9:15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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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9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财政局制定的《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聊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的奖励
1.对支柱财源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因素后,下同)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含2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500(含5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0%的企业,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10进行奖励。
2.对中小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因素后,下同)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 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含25)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 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50(含5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5%的,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10进行奖励。
3.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实行奖励。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利高,能够促进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范围根据企业和项目对财政贡献的大小进行确定。
4.对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获得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对年度内企业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以上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品牌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对县(市、区)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收入预算,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超过20%,且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的县(市、区) (不包括经济开发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6-10个百分点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8万元。
(3)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内的县(市、区) ,授予财源建设二等奖称号,对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授予财源建设一等奖称号。
三、对收入征管部门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市、县级分享部分)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每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一个百分点再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2.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完成年度收入预算任务后,按年度实际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四、对金融部门的奖励
1.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全年月平均各项贷款余额 (剔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部分) 与上年相比增幅达到16%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增幅高于16%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 增幅在16%-2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
(2) 增幅在21%-25%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3) 增幅在26%-3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
(4) 增幅在30%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2.对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市分行根据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奖励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3.对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部门,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
五、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对象
1.奖励资金来源:对中小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其上缴税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50%,其余各项奖励资金均由市级财政负担。
2.奖励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
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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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
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并正
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式样(略)



1999年10月19日

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凡在我市持有营业执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以下简称承办筵席单位)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二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元。
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下同)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征筵席税。
第三条 下列筵席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办筵席证明或以转帐支票付款的;
2.外籍人员、侨胞和港、澳、台胞凭护照或回乡证,经承办筵席单位验明并在发票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的;
3.侨属凭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单,经承办筵席单位在发票上注明证明单号码并在证明单上注明筵席金额的;
4.按会议费标准举办的会议用餐的;
5.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举办筵席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的;
6.因丧事所举办的。
第四条 承办筵席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户)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
代征人对承办的筵席,要正确计算筵席金额。对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征筵席税。
第五条 代征人依法代征的税额,应在统一发票中专行填写,连同筵席金额合并收取,并设立专户记帐,于次月7日前填写税务专用缴款书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
第六条 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代征代缴税款的各种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按代征代缴筵席税的实际入库税额,提取20%支付给代征人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偷漏筵席税的行为,所举报的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追补税款的10%或罚款金额的30%以内奖励检举揭发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
第九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内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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