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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33:09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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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0号




关于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天津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蓟县中上元古界保护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地质遗迹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保存的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一定要坚持以保护为中心,努力把保护区建设成国内外晚前寒武纪系研究、交流培训和科普的基地,并创造条件使保护区早日加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00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在缓冲区外围地带应增设一定面积的实验区。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鉴于主要保护对象分布比较分散,应加强社区共管,搞好外围地带厂矿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叠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并尽可能将开采点控制在保护区外围地区;海泡石资源的开发利用须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处办公、科研、宣传教育等所需用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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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09 年 第 2 号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保监会令〔2002〕1号)。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保 监 会 主 席  吴定富
                        工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九年十月一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解释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解释:合营企业是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其收付受开户银行监督。指定的其他银行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指定的银行。合营企业申请开户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在未领到营业执照前,如需办理收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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