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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20:37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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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统一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管理的责任区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遵循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在责任区内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堆杂物、不乱贴乱挂标语广告和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及时清扫门前垃圾、积水、积雪、积冰;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墙面、楼体、屋顶、门窗、广告牌匾、橱窗、公用设施等干净整洁。 
(二)包绿化。保护和管理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适时浇水、除草、清理树池杂物;不在人行道树杆上拉绳晒物;制止、监督毁坏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噪音污染,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以开发区、居住区、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单位,按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 “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内容不达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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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细则
1991年5月30日,机电部

为便于指导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编写工作,根据部4月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岗位规范的格式、培训方案及工作报告的内容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性编写细则:
—、岗位规范
(一)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
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岗位职责
指本专业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 它是制定规范其他内容的主要依据。
2.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政治思想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备的思想、行为、 政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职业道德系指胜任本专业岗位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 本着“共性归类”的原则, 每一大类专业组可写出两份共性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在编写具体岗位规范时,可直接加以引用,各岗不再重新编写; 如岗位有特殊要求,可用新的补充。
3.应具备的知识
岗位规范的知识要求,主要包含下列几点:
(1)专门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3)经济管理知识: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技术经济和现代管理知识;(4)政策法规知识。
4.应具备的能力
(1)业务实施能力;(2)理解判断能力;(3)开拓创新能力;(4)组织协调能力;(5)语言文字能力: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字和语言表达、应用能力;(6)外语能力:指本专业岗位所应具有的外语水平及应用能力。其可从下列两方面描述:①一门外文的阅读、笔译能力;②第二外语水平。
5.学历与资历要求
6.身体素质
有关岗位规范内容的其他要求,仍参照前述机教〔1990〕103号文件。
(二)岗位规范的编码与汇编顺序
各专业岗位规范实行公文式编码。即第一层次为:一、二、三、 ……;第二层次为:(一)、(二)、(三)、……;第三层次为:1、2、3 、……;第四层次为:(1)、(2)、(3)……;岗位规范名称可不作编号。
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汇编顺序如下:
(1)封面:大专业类别岗位规范名称、编写组名称、定稿日期。
(2)封面背页:大专业组组长单位名单(盖章)、各专业岗位规范参编单位名单、参审单位名单。
(3)岗位规范目录(索引,含简要分岗说明)。
(4)各岗位共性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身体素质规范。
(5)正文:每一专业岗位规范,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由高至低顺序排列。
(6)各大专业组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7)封底。
(三)其他要求
(1)编写岗位规范时,无论是定量描述,还是定性描述,其用词(数字)均要准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定稿上报的岗位规范应为打印稿。
(2)有关量级词的使用,可在下列几类中选择:
①精通、熟悉、懂得、了解、初步了解;②系统掌握、掌握、 基本掌握、初步掌握;②复杂、比较复杂、一般、简单;④全面管理、主管、 分管。⑤主持、协助、参与。
(四)岗位规范范例
为使各有关单位编写岗位规范时有所参照, 特推荐天津市机械局牵头编制的《机械设计专业岗位规范》及江苏省机械厅牵头编制的《机械冷加工专业岗位规范》为范例。
二、 培训方案
机电工业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指导思想与原则
此部分主要包含:开展科技人员培训的依据(即岗位规范); 应遵循的原则;需要妥善处理的与培训有关的若干关系以及基本要求。
2.培训对象
3.培训目的(目标)
4.培训任务
5.培训方式及时间要求
培训可根据科技人员的工作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培训时间安排应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相协调,一般可考虑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不少于12天。
6.考核方式与方法
7.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要求
此部分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原则:
(1)所设置的课程,不应是学校课程的重复,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与规范中所提出的知识要求相匹配。重点是补充学校教育中所缺少的知识,突出以能力培养为主的特点。
(2)不同层次科技人员的课程内容应有所区别,助工、技术人员着重基本理论知识;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着重专业理论知识。
(3)各层次人员的培训总学时(学分)可大体一致,而在每一类知识的学时(学分)安排上则应有区别,各有侧重。
(4)课程设置要与岗位规范所列知识相协调。
(5)此课程设置应为“菜单式”,列出课程名称,并概要介绍主要内容。
(6)一般在低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已有的内容,在高一层次人员的课程设置中不再复列。
(7)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可考虑按12学时为1学分计。
8.教学环节
系指为完成培训任务, 达到培训目的(目标)而必需的若干教学活动环节。
此外,科技人员培训方案的汇编与编码, 与前述岗位规范所采用的方法相同。
三、机电部工业科技人员岗位规范编写工作报告
本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岗位规范编制、产生的过程;(2)编制岗位规范的主要依据与基本原则;(3)编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政策问题,以及解决办法;(4)对编制工作的建议和要求;(5)后附有关编写培训方案的简要说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扣留当事人财物是否包括“嫌疑物品”的请示》(豫工商字〔1993〕第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过程中,有权扣留当事人的财物,包括有投机违法嫌疑的财物。



199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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