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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13:33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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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市政府同意市科技局、财政局制订的《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3355841)。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激发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佛山市、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佛山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技术研发创新项目。市、有关区政府每年按各级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总量要求,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有关区政府分别承担。

二、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年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等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符合当前国家、省以及我市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而未列入国、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列入我市攻关计划项目后方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四)原则上,本资金对同一项目、同一开发阶段只支持一次。

(五)在禅城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承担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和禅城区按财政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项目的扶持资金支出。

三、专项资金使用形式

(一)补贴部分

补贴: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布置的重大科技工作和任务;市属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配套资金及每年国家、省、市级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的科研补贴。采用专家评审、分级评定的方法,按项目所评定的级别予以适当的科研补贴。

(二)贴息、招标部分

1、贴息

对我市各类企业纳入各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国家、省、市银行科技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在项目的科技贷款资金到位后,凭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在年度申报时间内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采用专家评审、分级评定的方法,按项目所评定的级别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给予一定比例额度的科技贷款贴息。

2、招标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采用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实行科技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负责受理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综合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企业信誉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项目作出评估意见并优选资金支持项目,制定报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由市科技局负责监督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并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适当的服务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执行监督管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已审批资金项目的核对、拨款和监督资金运作管理的工作。

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自行组织执行监督管理,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已审批资金项目的核对、拨款和监督资金运作管理的工作。

通过项目审定与执行的分离,有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连贯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质量。

(四)项目评审费

项目评审费是指由于对项目进行评审而产生的费用,包含支付技术专家的咨询费及其他组织费用。项目评审费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招标所需费用另计)。

五、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市科技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等形式,公开受理各类企业申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四)由项目评估小组,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拟定本年度资金资助项目方案,送市政府审批。

(五)经审批的项目方案送执行监督小组,由执行监督小组核准、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拨款,并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管理工作。

(六)凡获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纳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按其有关程序进行项目跟踪、鉴定、验收、统计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核算,每年度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和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八)获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的按每年年终),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六、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在《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中作有关条款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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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是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项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第四条 本项货款业务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认购住房债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持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所购、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关证明;
(六)愿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七)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二)公积金缴交和购买住房债券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办贷款通知书》;
(四)自建住房,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建房估价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翻修估价方面的材料;
(六)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
(七)保证人的资质证明;
(八)抵押财产的证明;
(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须持售房单位的《申办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购房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工个人在申办修、建房贷款时,将申请贷款的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
第八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应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书》;
(二)借款人要将自筹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存款及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约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的划转手续。
用于购买自住房的,银行采取转账方式将个人存款和住房贷款一并划到售房单位的售房存款账户。
用于修、建自住房的,将住房贷款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借款人用款时(包括自筹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用款证明,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十条 售房单位待借款人购房款全部交齐后,由其统一办理住房个人产权证书一并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作为抵押凭证。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计算方法选择确定:
(一)贷款额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总额之和)×25%×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贷款额为购、建、修住房费用总额的50%。
以上两种计算办法取最低数额为贷款额。
第十二条 本项贷款期限为1年期到20年期。购买新房不得超过20年,购买旧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年限实行确定利率:
1—5年 贷款年利率5.13%
5—10年 贷款年利率5.67%
10—15年 贷款年利率6.21%
15—20年 贷款年利率6.75%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贷款本息偿还方法,采取按季均还的办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季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按季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签订住房担保贷款代扣协议)。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要在30天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贷款的一切手续,并领回抵押凭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经归还贷款本息部分,不再重新调整计算。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逾期贷款额3‰的滞纳金。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购、建、修的住房和存款单、债券作为贷款抵押或质押,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是借款人自有产权或共有产权。
第十七条 以购买的房产作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明之前,可用签订的购买自住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借款人必须到市产权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不得再重复抵押,在抵押期间,只允许借款人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转借、转租、转让、出卖或馈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在3个月以上不按计划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终止之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的,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发生其他不能偿还贷款情况的。
第二十条 处理抵押物所收取的款项,可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拍卖或处理抵押物所发生的费用;
(二)支付与处理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让费;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五)如有剩余,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补偿。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第三人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第三人出具同意书,并办理存款单冻结手续。出质的财产权利金额应当高于借款金额。
以存款单、债券出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以载明兑现的存款单、债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履行期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在借款履行期届前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转存。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
补偿。

第六章 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 本贷款须进行如下保证:
(一)用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有担保单位或三名以上有代偿还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并且在指定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得到单位同意,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所在单位扣收保证
人的固定收入。
(二)保证人的保证金额以贷款合同贷款本息及合同引起的诉讼费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本息清偿时止。
(三)用足额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也可不提供保证。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章 抵押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货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按照有关部门对房地产评估金额全额保险。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险期要与货款期限一致。在住房抵押期间,保险单要交由住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渡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由借款人自己负担。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二)借款挪作他用;
(三)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其他情况。
借款挪作他用时,对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主动配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借款合同变更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贷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原贷款合同继续有效,变更贷款合同须经保证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借款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3日
正当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抗辩分析
商家泉 温宇洋

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大比例提升,正当使用亦逐步成为一种有效的抗辩方式被普遍采纳,但纵观我国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正当使用的规定少之又少,经常被引用的无非是实施条例49条,而此条规定有比较原则性,故而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官具有不同观点及意见分歧,对于“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认定就增加了一定困难,为此,本文尝试对“正当使用”进行分析。

一、正当使用的法律依据
正当使用的法理引用,通常源于《商标实施条例》49条,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正当使用审判中的实例
1、“百家湖”案:一审法院认定百家湖为一地名,为保护公众利益,不支持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即获得该地名的独占性垄断,被告善意使用该地名为属于正当使用;二审法院从保护商标注册人角度出发,支持了原告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再审法院又推翻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一审判决;
2、《家庭》杂志案:两审法院一致认为,家庭一词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常用的基本词汇,只是因为原告的使用才获得了第二含义,即代表杂志。而被告使用的恰恰是第一含义的家庭,而非指向杂志,且使用中没有突出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3、Owen商标侵权案:原告注册了“owen”商标,被告为服装生产企业,在运动服装前胸及后背连同“10号”一起使用了“owen”,法院认为,“owen”使人第一反应为联想到英国著名球星欧文,而非原告商标,被告使用“owen”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欧文的个人形象做广告性宣传,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故此驳回原告的商标侵权的诉求。
4、“银杏”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被告为表明其产品中含有“银杏”,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加原配料表,或直接表明本产品含有银杏成分方式来描述其产品的原料,没有必要突出使用“银杏”来表明其产品原料,显然不是对该词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故此,支持原告诉求。

三、“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决定了是否“正当使用”,我们认为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结合使用者对词汇的具体使用方式判断
非突出使用、非显著位置使用、非商业盈利性使用,或仅仅使用该词汇为大众所熟知的第一含义,即构成正当使用,例如在商业广告或活动中的一句话、宣传口号等。详见《家庭》杂志案例。
2、使用方式难易判断是否使用第一含义,应结合使用者使用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来综合分析。
使用者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判别,但建议通过分析被告在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法中是否选择了一种正常思维下较为合理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如通过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可以描述的问题,就没有必要突出字体和大小、使用与主体不同颜色来描述。详见“银杏”商标侵权案例。
3、判决是否描述性使用,还应参考商业惯例和消费者习惯。
如一词汇按照商业惯例或消费者习惯,无法在该词汇和特有商标商品之间建立联系,而是按照大众所理解的第一含义、指向使用,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如“owen”商标侵权案。
4、商标的知名度是影响定性的重要因素。
如一商标为知名、著名甚至驰名商标,那么其被公众认可的联系指向物为特有商品,弱化了其第一含义,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商标性使用较为合理。
5、使用是否附记于商品。
一般来讲,将词汇使用在商品上,其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就较大,相反,仅仅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中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可能性较大。
6、使用他人商标时,是否标示了自己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如被告在使用他人具有描述性含义的商标时,在合理位置和方式正确标注或大量使用自有商标,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则认定为第一含义描述性使用较为合理。
但,前提一定是使用者在合理位置、合理方式使用自有商标,而不是在显著位置、方式使用他人描述性商标,同时在不显眼位置、以隐蔽方式使用自有商标。此种情况下,其自有商标的区分功能可以认定基本丧失,起到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再是自有商标,而是他人商标。详见“银杏”侵权案。
7、依照商业惯例、专业协会意见认定。
若商标中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描述性正当使用。如法院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雪花粉”直接表述了面粉质量,为该商品通用名称的意见,判定驳回原告商标侵权诉求。

四、综上,可得出正当性使用的要件
1、主管善意,不造成混淆、误认;2、非商标性使用;3、描述性的使用。
描述性使用在要件中名列最后,但它确是整个环节的前提,即非描述性的商标,根本不存在是否正当性使用的考虑。而是否处于善意,可以通过“混淆和误认”来判决。

高文律师所
商家泉 律师
1391155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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