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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8:35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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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总工会及市财政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四日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佛山市设立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缓解因欠薪所带来的员工生活困难,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共同组成。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欠薪帮扶工作。

对非欠薪帮扶事项不得使用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帮扶主要对象为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是指30人以上被集体欠薪2个月以上,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员工(包括外来员工)。

各区员工因企业欠薪出现生活困难,原则上由各区按属地原则实施欠薪帮扶;如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启动市级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一)欠薪企业资不抵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欠薪;

(二)区解困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

(三)区、镇两级政府因资金周转困难,暂难解决欠薪资金。

第四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付临时生活救助金、代为垫付欠薪、购买救济物品和其他必需支出等。临时生活救助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个欠薪困难员工发放一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其他帮扶项目的标准视实际需要情况而定。

第五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支出须由被欠薪员工集体向所在区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总工会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审批和核拨经费。

市财政局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拨款程序办理,各区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工会,区工会作具体支出安排。

第六条 申请对象所在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半年内按已支出的欠薪帮扶资金,如数上缴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佛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派驻财务总监,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

第八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纳入市总工会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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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我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8〕8号)提出,拟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统一进行整理。现将整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以及本科专业设置数核
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
1、整理工作的范围。这次整理工作的范围是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职业技术师范类本科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及医学七年制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作整理。未经原国家教委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不在本次整
理之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备案或审批手续。
2、整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教高〔1998〕8号附件二,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对照表》中所列原专业为若干个新专业所覆盖的,有关高等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在整理中,只能据此选择对照
一种专业。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对照表》进行整理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工业院校按《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四)整理设置专业。对现设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目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类〉(试行)》(教师〔1995〕6号)整理。
3、整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教高〔1998〕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4、整理工作涉及学校设置跨学科门类专业的,其学位授予门类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一)规定的门类中,由有关高校按学校属性或该专业侧重,选定一种。
5、此次整理工作不办理专业修业年限的变更事宜,如确需变更的,应于整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对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有关高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据实整理,并予以注明。
7、整理工作由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逐级进行。有关高校应根据《对照表》对本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初步整理,提出方案,并最迟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应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对照表》和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需求状况以及学校分工,对所属高校上报方案进行审核,填报《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按《数据库结构说
明及要求》(见附件二)录入计算机软盘。汇总表和软盘一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至我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直属高校径直上报汇总表和软盘)。
我部于12月31日前完成核对工作,并公布整理结果。
二、本科专业设置数核定工作
1、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继续认真做好。
2、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在认真做好专业设置整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各校本科专业设置数的核定工作。本次核定工作,可以学校现行本科专业设置核定数为基础,依据学校既定规模和整理后专业设置情况,本着提高规模效益的精神,确定新的设置数。学校平均每个专业年均
招生规模一般以60至90人为宜,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具体情况,按不同标准进行核定。各校本科专业设置数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后,填写统一表格(见附件三),与上述《汇总表》一并报教育部高教司。
附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汇总表(略)
二、数据库结构说明及要求(略)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情况登记表(略)



1998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农业税取消前灾歉减免政策的正确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农户的关怀,现就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千家万户受灾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今年农业税税率降低后(还有部分地区免征农业税),农业税任务比往年有明显减少,农民负担也得到进一步减轻。但是对受灾地区仍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特别是今年以来,局部地区受自然灾害影响,灾情严重,农民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做好今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依然很重要。各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对未免征农业税省份(地区)的受灾农户,继续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以降低税率后的依率计征税额为基础予以减免。
  三、农业税灾歉减免由纳税人申请。属于法人单位的要实事求是地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农户的要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核实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接到法人单位纳税人或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实地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四、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方,省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将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和要求减免数额的申请报告于2004年10月26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报告中要包括播种面积、计税面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灾减收农业税数额、申请农业税(含附加)特大灾歉减免指标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筹措落实地方应负担的减免部分,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原则,连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指标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配下达,确保减免款当年落实到户。
  六、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对拟减免对象和减免税额,要及时在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拟减免对象和减免税额等有异议的,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并重新张榜公布,直至大多数群众认可为止。
  七、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根据张榜公布的结果造具减免清册,报县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据此发放减免通知书。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收到上级分配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后,要及时将减免款落实到农户,并造具“农业税灾歉减免到户花名册”。
  实行先征后减的地区,需要退还的税款,可实行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定时定点或在纳税大厅集中发放,或由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通过指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存折(单)的方式直接支付到享受减免农户,农民凭减免通知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减免款或存折(单)。凡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在“农业税灾歉减免到户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实行先减后征的地区,经县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直接将减免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对违反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各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结束后,各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税灾歉减免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省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要根据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于2005年3月底前将本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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