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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21:34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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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175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机计生办字[199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机计生办字[1999]9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法字(1999)第55号

各区、县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于今年5月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施行。鉴于《修正案》配套规章不能如期出台,10月1日后《修正案》的执行分两步进行:

一、《修正案》第三十条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的规定十月一日后如期执行。

1、未满14周岁的继续发放至满18周岁;

2、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截止到1999年10月1日)恢复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但今年10月1日以前已停发的奖励费不补发;

3、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已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夫妻(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表示今后不再生育子女的,应查验其收养证明,从十月一日起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

4、享受增休产假三个月的,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止。

二、与《修正案》相配套的规章未出台前、仍继续执行现行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三十条及与《处罚法》相抵触的除外)。

三、市计生委将在与《修正案》相配套的规章出台后举办培训班,就贯彻执行问题进行具体部署。

执行中具体问题请与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电话: 6301.5302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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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19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8〕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范围
  州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评估标准的确定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坚持绩效评估内容和标准贴近实际的原则,将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
  (一)重点工作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重点工作,二级指标内容为《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确定的91项工作目标,三级指标内容由承担重点工作的部门(单位)自行细化。
  (二)履职尽责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的部门(单位)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本部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与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定的目标责任状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纳和细化。
  (三)机关自身建设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四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二、三级指标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四级指标内容由被评估部门(单位)根据三级指标内容自行细化。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评估内容赋分标准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内容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级指标内容由州财政局确定;三级指标内容由州审计局确定。
  以上绩效评估内容细化标准,均需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评估的依据。
  绩效评估内容权重确定为四种类型,其权重分值如下:

评估内容指标权重分值分配表



评估内容类别 一级指标评估内容权重分值
重点
工作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行职责 服务型政府
机关建设 专项
资金
1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部门) 60 20 10 10
2 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60 30 10 0
3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30 30
4 未承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不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 0 60 40 0

  注:由于部分专项资金下拨较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时间顺延。
  三、工作分工
  绩效评估工作在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信访局、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绩效评估工作。其中,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任务、投资和重点项目情况;州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情况;州监察局负责提供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情况、行政投诉情况、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情况;州审计局负责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州统计局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州信访局负责提供矛盾纠纷排查等相关情况;州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情况。
  四、评估方法
  (一)领导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分别对分管的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在评估表上提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其中,州长评估占领导评估的50%。
  (二)社会评价(占绩效评估总分20%)
  社会评价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二,由各县市政府对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四,由州纠风办结合政行风建设对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占25%。社会评价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10%)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优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四个等次,赋予固定的分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完成情况评估(占绩效评估总分60%)
  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被评估部门(单位)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
  (五)年终评估
  全年工作结束后,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领导评估、社会评价、半年评估和年度评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减去加减分值,即为年终评估总分。
  (六)结果反馈
  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被评估部门(单位)反馈年终评估结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五、评估分值的确定
  (一)基础分值
  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增加基础分分值。不承担或只承担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基础分总分值不变。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重点工作任务的部门,以其中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为基础,每增加一项牵头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项配合的重点工作基础分增加1分。
  (二)加减分
  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加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5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表彰奖励的加5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3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倍以上,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年终评估总分中减分。每项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总分中减1分,拖延时间15天以上的减2分。
  六、评估时间及等次确定
  绩效评估工作从7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半年评估与年度评估。半年评估一般在7月份进行,年度评估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第二阶段: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次年1月份进行。
  第三阶段:年终评估。从次年2月初开始到3月中旬结束。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评估等次:本年度部门发生行政投诉经查属实的,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绩效计划的,拒不接受监督或受到批评没有及时整改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本年度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案件的,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评估工作结束后,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估情况提交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评估结果的兑现
  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
  (一)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依据。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7%;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确定为15%。
  (二)作为行政奖励的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三)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部门主要领导在一定范围内报告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时限。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州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延州政办发〔2008〕10号)(略)
     2.2008年州级预算专项资金表(另发)
     3.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评估标准
     4.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标准分解表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三、各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遗体;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四、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要对殡仪馆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遗体接尸火化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

六、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七、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八、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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