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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11:55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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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2000]69号


局各司、办、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各立法项目草案应经由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28项,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2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26项。2000年底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18项,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10项。具体如下:


一、已列入过局立法工作计划,今年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人政司

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医政司

4 《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 医政司

5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 医政司

6 《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教司

7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科教司

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新药示范性开发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科教司

9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科教司


二、2000年开始启动,预计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全国性中医药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政司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医政司

4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政司

5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办 法》 医政司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科教司

7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科教司

8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科教司

9 《中等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教育部颁布)

科教司


三、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草案稿: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医部分) 人政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 人政司

(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办公室

2 《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人政司

3 《药膳管理办法》 医政司

4 《执业中医师执业标准》 医政司

5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医政司

6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医政司

7 《中医药术语国家标准(基础部分)》 科教司

8 《中医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科教司、国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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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
、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简称“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对于维护农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10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国第一次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端掉了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窝点,整治了一批农资产品市场,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秩序看,假冒伪劣问题仍很突出,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打击力度小,舆论监督声势弱,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还比较突出。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部署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抓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这次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重点围绕七类产品和五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七类农资产品是: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
五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未取得或冒用他人产品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而违法进行农资生产、销售的行为;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全的行为;生产经营劣质和失效变质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涂改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要重点整治。
三、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经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高检、高法、经贸委、监察部等九部门商议,决定联合成立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部际协调小组(简称“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各省(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农业系统涉及多个厅(局、委、办)时,由农业(农林、农牧)厅(局)或农委牵头。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和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管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公安、监察(纪检)等部门要提前介入。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资打假联合行动所需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要严格执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打防结合,健全机制
农资打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集中打击、整治之后,要着手建立经常性的打假防假机制。一是加快完善农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制假、贩假的源头和渠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领域。要落实农资产品质量和打假责任制。三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经常性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质保责任书、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质量保证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在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控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和举报网络。五是要将农资打假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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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业务对口司(局、庭、室)| 联 系 电 话 |
|--------|------------|-----------------|
|农 业 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4193156 64193164|
|--------|------------|-----------------|
|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68032233转1608 |
|--------|------------|-----------------|
|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司 |82025771 |
|--------|------------|-----------------|
|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生产资料局 |68418353 |
|--------|------------|-----------------|
|公 安 部 |治安管理局 |65203702 |
|--------|------------|-----------------|
|国家经贸委 |经济运行局 |63192775 |
|--------|------------|-----------------|
|监 察 部 |执法监察室 |62117659 |
|--------|------------|-----------------|
|最高检察院 |侦查监督厅 |65209697 |
|--------|------------|-----------------|
|最 高 法 院 |刑二庭 |6529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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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省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建立辖区内放射源档案,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04年7月1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方案,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号码,鼓励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积极举报和反映有关情况,广泛收集有关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

  (二)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15日)

  1、各市(州、地)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做好本地区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2、由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及表格。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3、7月15日前,卫生行政部门将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完毕。

  4、环保部门要督促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要会同公安等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以及破产、倒闭、停业单位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全部强制收贮到甘肃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5、卫生部门开展对涉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4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

  10月15日前,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

  省政府建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的专项行动。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明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环保局赵伟民、王新中,省公安厅王幸,省卫生厅徐怀恩为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新中同志兼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安排。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要对涉源单位进行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将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要对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进行检查,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对涉源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等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三)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源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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