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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1:4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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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烟草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以密切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国家局党组在反复学习《决定》并调查研究后,特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是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考验的迫切需要。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总体是好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视党的作风建设,近年开展的“三讲”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决定》指出的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的思想解放不够,规范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打开新局面的思路、魄力和干劲;有的不重视理论学习,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刻苦钻研,满足于一知半解,或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而不悟、学而不用;有的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对干部职工的疾苦充耳不闻;有的弄虚作假,热衷于图虚名,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维护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有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不交流思想,不沟通情况,闹不团结,个别领导喜欢个人说了算;有的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推诿扯皮,不能沉下心来研究问题、扑下身子抓工作,布置任务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有的浮躁浮夸,吹吹拍拍,拉拉扯扯,不讲原则;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贪图享乐;有的交友不慎,与不三不四的人称兄道弟,极不正常;有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有的拉关系、走门子,贿选拉票,跑官要官;甚至有的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违法违纪,跌入犯罪深渊等等。对上述现象,干部职工很不满意,已成为群众议论批评的热点焦点。各级党组织当务之急是要抓住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放,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让干部职工尽快看到改进作风的实效,使人心悦诚服,增强信心。

  各级党组织要从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努力把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二、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规范、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推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的盲目乐观、故步自封的自满情绪;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从实际出发,认识新事物,适应新要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要把立足点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大力推进理论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树立市场经济的新观念,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党的思想路线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增强规范、改革、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倡力戒事务主义,大兴勤奋学习之风;力戒享乐主义,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力戒拜金主义,大兴廉政勤政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力戒官僚主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三、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

  党员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理性思考,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要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中央“十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确定,国家局党组也制定了《2001年一2005年全国烟草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对行业内处级以上干部,要分期分批安排进各级党校学习,党组织要事先制定计划,逐人落实。通过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地抓好理论学习,逐步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三项主要职责,尽快掌握世贸组织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并认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入世”后对烟草行业的影响,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趋利避害,把压力变为动力,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在变化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健康发展。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贯彻《决定》,核心问题是保持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密切联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健全定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把群众路线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上访”变为“下访”,主动深入到困难大、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单位,倾听意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解决问题、凝聚人心。

  要关心职工群众疾苦,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真话、察实情、访民意,掌握职工群众在想些什么,盼些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密切干群关系,归纳起来就是“深入”两字,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解决那些组织结构调整企业中职工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分流职工的工作。国家局机关倡导和培育“敬业、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新风,处以上干部要坚持每年不少于5天时间到基层参加一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在2002年的“调查研究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调查研究一、两个问题,特别是调查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入世”后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重点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大力压缩会议和文件简报,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坚决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大力压缩文件简报数量,压缩文件简报报送范围,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国家局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开,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的就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安排在行业内饭店招待所召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能用电话协商解决的问题就不发文,国家局机关没有办简报的司局不再新办,已经办简报的司局只保留一种。文件简报,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可行,反对空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推动信息化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国家局党组将对各单位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

  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领导方法,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的范围、规则、程序和方法,坚持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做到程序规范、决策正确。各级党组(党委)要健全党委议事规则。领导班子内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胸怀宽广,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加强与班子成员的沟通、协商,发挥副职作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协助正职把好关,为正职分忧解难。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发现不良苗头和问题要互相提醒,不断增强党组(党委)一班人的团结。

  要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各行其是、擅自行动。

  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发[1995]3号),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保证下级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以便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各级党组(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认真抓好会后整改工作。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制度。

六、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监督,促进党风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党员干部端正党风自觉性的需要。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领导干部队伍。

  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持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抓好烟草行业“两烟”生产经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多元化投资等方面源头治理工作。

  各级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处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案件,查处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利用职权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查处处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加强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防止追求奢靡腐朽的生活方式。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出国(境),有关单位不准越权审批,必要的出国(境)访问和考察,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核准,不准经旅游渠道出国考察,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加地方组团或行业外组团,要按秩序报批。领导干部在行业内出差,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前呼后拥。严格控制“接待费”使用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

  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守财经纪律,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享乐主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形式的庆祝、纪念、研讨、表彰、奠基、剪彩活动以及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考核。

八、任人惟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惟贤,不准任人惟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要负起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核,把干部作风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重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

  进一步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推进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性管理和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评选等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加大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程序和办法,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严肃查处贿选拉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人用人中的问题。加强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严禁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跑风漏气、封官许愿、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等行为。

九、切实加强对党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本单位“一把手”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三讲”教育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加以改进。机关党组织要在党组的指导下,做好党的作风建设工作,使机关干部带头转变作风,改进工作。要把党的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统筹规划,以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要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决定》,用《决定》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率先垂范。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每半年检查一次作风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和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对照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找出、找准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抓好所属单位的作风建设。国家局党组将派出工作组,对落实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行业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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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府办〔2007〕175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定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确定。
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县民政局确定的对象为基础),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该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本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本县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 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向孤、老、病、残、独生子女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倾斜。
第十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年《定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等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县民政、房产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经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租住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给予核减。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按年度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县房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
(2005年3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双方)对可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本着“控制在先,打防结合,分工协作,依法办案”的原则,切实加强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第四条 双方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联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以下简称反洗钱局)建立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每年召两次协调会议。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可随时开临时协调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级市公安机关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应建立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双方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推动反洗钱及打击其他经济犯罪工作,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
  第七条 协调会议由双方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核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紧急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有关反洗钱情报、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撰写会议纪要,并各自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下发执行。
第三章 可疑交易线索的移送和核查
  第八条 双方可建立联合督办制度。经侦局、反洗钱局对跨地区和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第九条 双方建立情报会商制度。经侦局和反洗钱局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共同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审查分析。
  第十条 反洗钱局可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及经过情报会商确定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移送经侦局:
  (一)涉及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可疑交易线索;
  (二)涉及境外、涉嫌恐怖融资等可疑交易线索;
  (三)其他认为需要移送经侦局的可疑交易线索。
  第十一条 反洗钱局向经侦局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前,应调取相关账户(如涉及到外汇交易,还应包括相应的外币账户)的交易材料,对账户及其交易的可疑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书面分析结论,并对账户开户人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掌握交易线索的背景情况。
  反洗钱局向经侦局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时,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附件1)第一联,并附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疑交易事实陈述(账户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交易款项、操作流程等);  (二)可疑交易分析意见;
  (三)附件:涉嫌账户的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明细账单、有关交易线索的贸易背景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安机关在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调查过程中,如需账户交易情况等资料时,可请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提供。
  第十二条 经侦局接到反洗钱局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部署有关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经侦局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第二联,将核查结果反馈反洗钱局。
  第十三条 对重大案件及经侦局转发的国(境)外警方协查案件线索,反洗钱局应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查询业务。因侦查工作需要,经经侦局及反洗钱局同意后,公安机关可请求金融机构对涉案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协助调查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线索、资金账户交易、人员身份等情况时,应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附件2)第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后,应及时开展协助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第二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每半年将移送和核查可疑交易线索的数量、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经侦局和反洗钱局。案情重大的,应随时上报。经侦局和反洗钱局应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双方可研究有关信息共享的特别措施,共同研究开发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核查系统,逐步实现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反馈的电子化。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反洗钱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完善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双方应加强宣传工作,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情况。双方联合办理的案件需进行宣传报道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二十条 双方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分别上报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反馈)表》(略)
     2.《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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