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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08:58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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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doc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年版)

食品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意识,促进食品生产者、流通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非常必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普遍采取的风险性分析理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在全国建立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旨在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卫生监督部门三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国食品卫生水平。
一、总体目标
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实施原则
(一)监管并重。
将卫生许可审查情况与日常卫生监督结果有机结合,不断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信誉度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10分项、5分项、2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卫生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随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
(四)公开透明。
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五)鼓励进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增设、调整或细化卫生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增设、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效果评估应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各类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
三、实施方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分别制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依据量化评分表分别对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使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结论。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依法不予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
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每年度使用《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
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需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综合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的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信誉度等级按以下情况分为A、B、C三级:
1.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良好的,评为A级;
2.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一个为良好,另一个为一般的,评为B级;
3.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
4.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依据其卫生信誉度等级依照下表进行确定。

卫生许可审查评价结论 日常卫生监督评价结论 卫生信誉度等级 监督频次
良好 良好 A 不少于1次/年
一般 良好 B 不少于2次/年
良好 一般
一般 一般 C 不少于3次/年


附表:
1-1.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2.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3.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4.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5.快餐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1-6.快餐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1.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2-2.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3-2.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表1-1
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 5
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9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流程布局(5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生熟食品的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面积(10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10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5
就餐场所(7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食品贮存(17分) 原料库(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库房内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热藏、冷藏(冻)设施(2分) 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热藏、冷冻(藏 )库有温度监测装置 2
辅助卫生设施(20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更衣场所(7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柜、洗手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6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6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餐馆和食堂)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有符合要求的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备餐间除外) ※
设专用加工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不得设置明沟) 2
烧烤间要求(14分) 分设出入口 2
依次设腌制区(间)、烧烤卤制区(间)和晾凉区(间) 10
有烧烤用具专用清洗、存放设施 2
合计 12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2
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5分)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1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5
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2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不足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7分) 采购贮存(17分) 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0
热藏、冷藏(冻)(10分) 热藏、冷藏(冷冻)设施等维护不良,不清洁,保藏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77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烹调后的熟食品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备餐间除外) 5
165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3
小吃店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经营者: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许可项目: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5分) 经营者经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有卫生管理制度 5
选址 远离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的主体建筑材料应易清洗、不吸水 5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整、不渗水 2
食品处理区墙壁有1.5米以上的墙裙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滴水 2
布局与设施(7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分别设置专用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或区域),各功能场所无交叉 ※
原料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切配烹饪场所为独立隔间 5
主要的设施、设备为不锈钢材质 2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申请许可的项目、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 5
粗加工场所(10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10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 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餐用具洗消保洁场所(10分) 分别设专用、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保洁设施 5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食品贮存(5分) 原料存放场所(5分) 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5
冷冻(藏)设施 有足够、有效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辅助卫生设施(14分) “三防”设施(10分)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10
其它卫生要求(4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合计 80分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 监督员:













附表1-4
小吃店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 分) 卫生许可证(5分) 1.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2.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22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17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2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7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及积水等现象 5
废弃物存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三防”设施损坏或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25分) 采购贮存(15分) 采购、加工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无购货凭据,无登记 10
食品贮存不当(如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直接放置地面等) 5
冷藏(冻)(10分) 冰箱(柜)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不符合要求 5
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5
加工操作卫生(52分) 一般要求(27分)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餐具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加工过程中食品存放不符合要求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餐饮具卫生(25分)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5
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131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如设专间,则按餐饮业量化评分表中专间要求设置。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5
快餐类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结论:良好,一般,差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M2 申报最大供餐人数: 人
就餐场所面积: M2 食品处理区总面积: M2
类别 子类别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5分) 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连锁经营单位可在区域总部或公司设置,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5
各分店、餐厅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选址 远离污染源,距离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建筑与布局(56分) 建筑材料与结构(14分) 食品处理区厨房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潮湿场所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坡度 2
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食品处理区有1.5米以上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 5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光洁、不吸水的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的场所,其天花板结构应能减少凝结水滴落 2
设置备餐专间或备餐专区(符合清洁作业区要求)。 5
流程布局(10分) 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生熟食品处理的各功能区域分开设置,不能造成交叉污染 ※
成品通道与原料通道、餐具回收通道分开设置 5
负责向各分店统一配送食品原料的,应当设置与配送原料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分装间或区域。 5
面积(5分)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5
粗加工操作场所(5分) 分别设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并有明显标识 ※
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示 5
烹调场所(10分) 使用对食品无污染的炉灶 5
设有足够的操作台,能满足生熟分开的要求。 5
洗消场所(5分) 充足、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3个专用水池) ※
餐具采用热力消毒 5
餐用具保洁(5分) 充足、有效的餐用具专用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5
就餐场所(2分) 有充足的、供用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2
食品贮存、配送(24分) 贮存场所(15分) 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 10
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5
冷冻(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等冷藏(冷冻)设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冻(藏 )设施(冰箱、冰柜、冷库、冷藏车等)有温度监测显示装置 2
配送(7分) 食品原料及食品运输配备符合温度要求的专用车 5
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2
备餐、供餐(17分) 应有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冷藏、热保存设施 5
冷藏设施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2
自助餐的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其就餐场所门、窗有防蝇防尘设施。 10
辅助卫生设施(25分) “三防”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
洗手设施(2分) 在进入食品处理区前,有洗手设施 2
更衣场所(7分) 设有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并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5
设有更衣设施 2
卫生间(7分) 厕所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为水冲式 ※
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食品处理区 5
设有洗手设施 2
其它卫生要求(9分) 有相应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有专用的清洁工具清洗池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油脂 5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专间要求(10分) 为独立隔间 ※
入口处设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500m2以上的) ※
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 ※
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
设有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 ※
设有相应容量的专用冷藏设施 2
设专用加工工具 2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传送窗 2
地面不得设置明沟,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 2
总分 147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1-6
快餐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子类别 不合格项目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证件(5分) 卫生许可证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不予评级
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未亮证经营 5
卫生管理(35分) 制度(10分) 卫生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10
组织机构(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10
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5
在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 5
建筑与布局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环境卫生(19分)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10
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脱落、发霉等现象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2
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无效 5
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5
原料采购、贮存与配送卫生(60分) 采购贮存(25分) 采购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批量采购主要食品及原料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5
接收统一配送的、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时,不进行温度检查。 5
食品贮存场所脏乱,未按要求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与可能污染食品的非食品混放。 5
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不合格食品及原料未单独存放,未加醒目标识 10
冷藏(冻)(15分) 冷藏(冻)设施除霜、清洁等维护不良,温度达不到要求 10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区存放。 5
配送(20分)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专用运输工具的温度达不到要求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运输工具、容器清洁维护不良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时未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密闭容器 5
向其他快餐店统一配送的食品,未标识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
备餐、供餐卫生(15分) 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5
热保存或冷保藏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5
烹调后的成品在10℃-60℃之间,放置超过2小时以上。 5
加工操作卫生(74分) 一般要求(19分) 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异常的食品进行加工 ※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 2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工具、容器等存在交叉污染 10
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2
餐用具卫生(30分) 餐用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10
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
已消毒的与未消毒的未分开存放,保洁柜内存放其他物品 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
专间卫生(25分)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10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5
总分 218分
注: 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实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d.结论:标化分85%以上为良好,60%—85%为一般,60%以下为差。
e.表中所列《规范》是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f.对于统一配送的、无需现场制作的成品凉菜,不纳入专间管理。
应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实得分:
标化分:
企业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1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a.※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b.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c.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表2-2
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体检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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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大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0年1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为此,特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一、建立通信联系。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笺”和信封,发给省人民代表。省人民代表可用专用信纸和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邮资总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走访代表,征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向他们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并用书面或口头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代表视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结合中心工作,组织省人民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还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视察结束时,要写出视察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有些视察活动,可邀请在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也可吸收所到地的人民代表参加。不脱产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组织代表参观学习。为了学习各地经验,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代表到省内外参观学习。参观学习后,要写出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

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对省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对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提出的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到提案处理经常化。代表提案一律用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提案用纸书写。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提案处理结果印发给代表。?

六、妥善处理代表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人民代表的来信,要及时处理;对人民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处,或转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转告本人,做到件件有交待。?

七、编印《会刊》。为了使代表便于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情况,便于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会刊》和有关学习材料。?

八、协助《吉林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通过报纸刊登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经济建设的现代化。

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染病收治管理,规范收治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收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传染病收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方案。收治机构设置方案,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必须符合《合肥市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方案》和传染病收治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传染病收治许可证》。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领取《传染病收治许可证》,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收治科目,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传染病收治许可证》。
第十条 《传染病收治许可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审核。对设置传染病专科门诊的医疗机构每年审核一次,对设置传染病病区(房)的,每三年审核一次。
《传染病收治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按照规定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由许可收治的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认;对合并患有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许可收治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传染病诊疗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检查和奖惩制度,医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传染病病人出入院管理、探视和陪护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第十四条 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收治传染病病人,不得推诿或拒收病人。
第十五条 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的医疗机构改变传染病收治场所或收治科目,必须按本办法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传染病收治工作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传染病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组织隔离诊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接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十九条 在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收治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收治病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传染病收治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三)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的;
(四)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传染病收治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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