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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46:08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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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林业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今年2月中俄总理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期间双方领导人就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达成一致,并确定在经贸分委会下设常设工作小组。为贯彻落实中俄总理第四次定期会晤精神,应本着互利互惠、着眼长远的原则,以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系指在俄境内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木材加工业务。
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下设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常设工作小组”是协调两国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合作的政府间机构,负责制订此项合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中方小组由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及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外经贸厅和林业
厅组成。与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管理和协调,接受我驻俄罗斯使馆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指导。
三、鉴于我国东北地区与俄远东地区地理相连,气候条件及森林开发经验、作业条件、作业机械等相似,今后赴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大型林业企业为主。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资信情况良好的外经贸企业开展此项业务
原则上限同上述两省一区的林业企业进行合作。
四、在俄罗斯进行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的上述企业在与俄方就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均须报外经贸部(合作司)立项。立项材料包括:
(一)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报告;
(二)合作意向书(原件,中、俄文各一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我驻俄罗斯使馆或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意见。
外经贸部在收到立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商国家林业局后给予批复。
五、外经贸部批准立项后,企业同俄方商签的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合同,均须报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其审批的合同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六、无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森工企业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时,可报外经贸部特批,报批材料及程序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七、赴俄投资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不限定其国内所在地区,但在俄加工地点要做到合理布局,可与采伐企业相结合。赴俄投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及森林更新、开展木材加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八、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自负盈亏,确保经济效益;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规经营;须直接与俄方业主签订合同,严禁与国内外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严禁转手倒卖合同;不得从事挂靠经营;中方合作单位之间要
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要做好外派劳务及管理人员选派工作,人员出国前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向国内主管部门和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商参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管理,把好合同的审批关,及时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项目实施及在外人员、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将对与俄开展森林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企业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违章经营、严重损害劳务人员利益,乱砍滥伐,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开展赴俄森林采伐业务经营权、直至取消其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赴俄考察森林采伐及复植、木材加工合作的团组。上述团组的考察活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征得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批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报告。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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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91号文又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营业额”和“收益额”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营业收入额”,即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而不是纯收入。



1991年3月25日

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2004〕文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值班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值班室的窗口和枢纽作用,市政府办成立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为规范总值班室的运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加强值班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保持政令和信息畅通,进一步提高为市政府和本级政府处置紧急重大情况服务的能力。

附:《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
(2004年8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负责了解掌握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协助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
(三)负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有序运转。
(四)负责接收、分办各级各部门通过总值班室电话或传真机发给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通知、指示、报告、请示和群众的情况反映等。
(五)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编辑《宁德值班信息》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编辑《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相关领导。
(六)接受单位和群众通过总值班室电话(市长公开电话)查询并予以答复。
(七)办理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值班事项的办理
接收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来电处理:接到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电话,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求提供书面传真,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意见予以办理。
(二)来件办理:收到紧急来件(包括传真件、电子邮件、电报),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送领导或有关科室处理;收到紧急重大情况的明传电报,应立即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予以办理。
(三)批示件的办理:收到领导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批示件,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需要督办的转市政府督查室或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并做好值班日记,同时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续报和反馈工作。
(四)来访办理:群众来访,值班员要询清其身份、证件,了解来意,做好记录,报告带班领导,并通知信访局和上访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来访人员吵闹喧哗,影响正常办公的,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编辑:《值班快报》主要是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当日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事项;《昨日值班信息》主要是总值班室24小时内所承办重要事项和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的报告,并在每日早上交班会上通报。
三、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
(一)紧急重大情况的类型
1、事故: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水上、民航、铁路等交通事故),火灾、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故障中断,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的生化、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 以及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
2、事件:主要有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品价格剧涨、群众抢购等),金融风波(包括银行挤兑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集体食物中毒),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3、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地震、森林火灾、疫情灾害等。
4、前兆信息。
(二)紧急重大情况的办理:值班员收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编辑《值班快报》,分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带班领导、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抄送市委办和本办相关科室;编辑《宁德值班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做好相应的续报工作。
四、值班工作的管理
(一)值班工作安排:
1、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带班。
2、总值班室负责排班工作。
3、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采用主副班制,主班从早8点至次日早8点,值完24小时可补休一天;副班为正常工作时间, 副班为次日的主班。
4、星期六上下午班(含晚班)和星期日上午班由办公室(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星期日下午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
5、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由办公室 (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最后一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负责值班。
6、双休日每天安排两班,法定节假日每天安排两班或三班,交接班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上班时间。
7、办公室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值班。
(二)值班员职责
1、主班职责
负责处理当日总值班室工作,主要是:处理当班收到的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当班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理;当班信访的登记和处理;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收集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事项;做好值班日记和交接班等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班职责
协助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协助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的接待;分送有关材料;办理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总值班室保密规定
(一)总值班室严格执行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二)值班员不得用普通电话讲述秘密事项,不得在无加密装置的传真机、微机和互联网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住址、电话及市政府会议内容、活动安排等事项。
(三)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六、其他事项
(一)值班员负责总值班室复印机、微机、传真机、电话机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不得擅自接受外来打印、复印任务。
(三)保持总值班室桌面、地面、天花板、沙发椅、茶几等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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