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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16:15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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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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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今年6月20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29号),对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等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不够明确。现对上述
5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通知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一般贸易进口棉花,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天津、上海两市进口国家下达的棉花配额,向外经贸部驻所在地特派员办事
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经济特区自用进口,仍向指定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边境贸易、利用外国贷款、捐赠等方式进口属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地方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指定的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易货进口化肥仍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规定办理,一律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的易货进口仍按国发〔1992〕33号文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1995年8月14日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l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l000平方米以上(含l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采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将《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 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三) 审批合格的来京投资企业,到初审单位办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 受理来京投资企业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
(二) 市经委为本企业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
(三) 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 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完税证明。
第四条 初审单位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l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给予购买经营办公用房专项资金文持的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初审单位领取支持资金。初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章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
第六条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
第七条 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自2000年始,在京连续2年担任《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
(二) 个人年薪在l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九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单位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 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三) 审批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到初审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初审单位为审批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个人购房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申请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保存和使用。
(四) 受理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l0月份。
第十条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专项奖励,不再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购房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购房专项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
(二) 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 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人上一年度在京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审核用)和复印件;
(四) 个人第一次在京购房的发票、房产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余 初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报送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7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经委审批,市经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应建立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支持、奖励的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每年8月份,市经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经委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市财政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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