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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57:48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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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4]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事务所 管理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为加强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建设,推进社保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主办,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承担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四条 社保所名称统一为“хх区хх街道(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或“хх区(县)хх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五条 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街道乡镇应保证社保所现有编制的落实;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逐步到位,社保所人员编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六条 街道乡镇应根据辖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社保所的建设,改善办公环境,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为社保所提供与其职责、工作标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服务场地。社保所办公用的设施设备,应满足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及信息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第七条 社保所的职能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遵循政事分开、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仍由街道乡镇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事务性工作由社保所承担。社保所和街道乡镇相关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应分设、分列,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独立任职。

第八条 根据社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任务,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通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者,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

第九条 远郊区(县)的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需要,在村委会(或村)聘用农村富余劳动力为社会保障工作者。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社保所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负责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促进就业服务;

(三) 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 负责工伤人员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五) 社会保险代办;

(六)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性工作;

(七) 负责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管理与服务;

(八) 负责优抚对象审核、费用的发放工作;

(九)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措施以及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十) 负责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者的业务指导;

(十一) 区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一条 社保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社保所工作人员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持证上岗”的原则,建立社保所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提升社保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所的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社保所相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制度、业务工作标准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五条 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社保所发展规划,加强社保所建设,落实业务工作标准和考核指标,对社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和具体指导,按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社保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负责社保所行政领导和日常管理,协调辖区各单位,整合就业、社区服务和社会救助资源,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统筹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社保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加强与街道乡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市社保所要统一标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工作内容,工作人员统一挂牌服务。

第十八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等单位应相互配合,不断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提供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安置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人员。

第十九条 社保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制度、工作标准等,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对社保所建立考核制度。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社保所人员、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保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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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应做好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应做好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复函
民政部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转来你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处和你厅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反映有些省不予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报告收悉。对这一问题,我部和财政部近年来曾多次重申:要求各地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
65)国内字22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对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条件的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当地民政部门应做好他们的救济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不要让他们到外省、市、自治区找原工作单位,以免徒劳往返造成浪
费和困难。各地在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前提下,也对在规定范围之外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可根据当地的财力,制定相应的办法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1986年1月15日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逐步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年增长,保健食品行业亦得到迅速发展,满足了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达到3000家,年产值约300亿元,每年向国家上缴利税10亿元。但
是,由于保健食品生产有关的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立法滞后,加之部分生产和销售企业盲目追求高利,导致市场混乱,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产品质量低劣;广告宣传名不符实、虚假夸大;审批管理混乱,不少厂家不具备生产条件也得到了生产许可证等等,严重影响了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拟在今年6--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健食品为重点的治理整顿。
一、整治的目标
通过有重点的检查,查处一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规范、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检查整治行动,宣传推广名优产品,扶持名优企业发展,促进保健食品质量的提高。
二、整治的内容
这次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要在生产、流通、储运等各个环节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保健食品产销行为;
(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或过期、变质保健食品的制售行为;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仿冒知名保健食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五)伪造保健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的行为;
(六)制作和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整体要求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六项系列活动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发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这次活动,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整治情况和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法
这次整治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5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保健食品市场实施方案,通过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关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的工作部署。
2、请各地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排出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量大的外省市进入的保健食品,根据当地保健食品产销情况,确定本地保健食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对市场销量大的保健食品,可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质量抽查监测,并公布于众。
(二)检查整治阶段
1、对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及有关标准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
运保健食品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使用单位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刷企业的法律责任。
2、整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产品质量状况和反映产品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值期、企业名称、地址、主要成分含量等。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产品要加强检查。
3、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将保健食品夸大为药品进行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按《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座谈,商讨扶优罚劣、促进保健食品生产有序发展的措施。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一些大中城市,对全国销量较大的部分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请各省于6月上旬和8月中旬分别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实施方案、调查摸底情况、工作总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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