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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2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51:56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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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2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以来,有7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北京杨沫(女),福建李景禧,江西李沛瑶,四川姚武定、张美蕙(女),云南李荣昌(彝族),解放军刘仕楚。罢免3名:北京陈希同,辽宁刘相荣(回族),广东林良孝。辞职1名:黑龙江金遇春(满族)。
最近,地方人大常委会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9名:北京庄毅(女),黑龙江田凤山,福建陈明义、李秀记,山东常春发,广东卢瑞化,广西韦保华(壮族),四川宋宝瑞,云南王荣坤(彝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庄毅(女)、田凤山、陈明义、李秀记、常春发、卢瑞华、韦保华(壮族)、宋宝瑞、王荣坤(彝族)等9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4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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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部 铁道部


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部、铁道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经深圳进口的外贸、外交物资和各国来华展览以及我国在外展览的回程展品不断增多,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加速货物运输中转,经研究,兹决定在广州一九龙铁路开办直通货物联运以前,除仍按现行租车办法办理外,对利用九龙
返回空车装运进口整车和直达整装零担车货物,暂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装运物资范围
外贸进口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至中国到站)的物资、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各国来华展品和我国在外国展览的回程展品、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
乡建设的物资,以及其他临时商定的整车货物,均可利用我回空车装运,对同一到站的零担货物,在到站设有海关的情况下,在九龙可办理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其他零担货物、危险品和阔大货物,须经预先商定后方可办理。活畜禽和猪的产品(包括生肉类、皮骨、鬃毛、原肠、血粉等)
不得承运。
二、办理回空车装载进口货物的单位
1.香港发运单位:香港华润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亚洲贸易公司。
2.深圳接运单位:外运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旅行社深圳支社、广东省中国旅行社深圳口岸社。
三、车种使用及查验地点
1.除罐车、保温车和家禽车外,其他车种均可回空利用。如有特殊需要回空利用保温车时,由深圳接运单位同广州铁路局、口岸联检单位预先商定后办理。
2.货车到达罗湖桥头我方一侧,由外运公司深圳办事处根据香港中旅社提供的列车编组单(包括车号、品名)报边防检查站一份、海关一式两份,海关据以核对车号对进口车辆进行监管同时,由我边防查验铅封及车体外型,如车门铅封及车体完好,则可放行到深圳北站。如铅封及车
体有异状,则由深圳接运单位押送到深圳北站,并会同边防海关进行查验。
3.接运单位收货,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的检查,铁路承运等其他工作均在深圳北站进行。
4.对到站设有海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车,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办理回空车运输注意事项
1.香港发运承办单位:
(1)香港中旅社接受各发运单位的委托承办回空车装运业务,凡自香港进口的物资,均须经香港中旅社同意承运后方可装运。
(2)华润公司下属机构的物资,应征得该公司储运部同意后才能委托中旅社办理承运手续。
(3)运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应具有输出国检疫证书。植物不能带土进口。如检查发现植物和动植产品有病虫害的,要就地检疫处理。
(4)香港中旅社应将下月运输计划每月5日前预告深圳接运单位,并在货物装车前3天将货物品名、重量、件数、到站、收货人及过轨日期预告深圳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应在装车前5天预告深圳接运单位。
(5)货物在装车前,香港中旅社应先将货物集中存放在有专人监护的安全场所。装车时要派专人监装、核对唛头、件数、无关物品(包括国外报刊和印刷品)一律不能装进车内。装车后要派专人在站监护直至护送到过轨时止。过轨前仍需对车辆外型、车门铅封检查一次,如发现铅封
及车体有异状不能过轨,应在港段清点后才能进口。
(6)装车要选择良好的车辆,应合乎卫生要求,对卫生防疫不好的或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物品,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装完后要关好车窗车门,棚车货物由中旅社施加铅封。敞车货物的装载和加固方法按我国内货规规定办理。
(7)为便于深圳接运单位接运、申报转运等工作,香港中旅社应提前一天将过轨车号、班次预告接运单位,接运单位接预告后应同时报各联检单位和深圳北站。
2.深圳接运单位:
(1)进口货物一律由深圳接运单位报关、纳税(指需要在深圳交纳进口关税的)和报验。但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在到站由收货人负责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2)在查验取样过程中如需辅助劳力时,应由接运单位提供。
需要在口岸卸车检疫处理的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应由接运单位组织卸车搬出站外处理。
(3)接运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接运计划(包括吨数、车种、货物品名、到站)报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局应优先安排列入计划运输,并于24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下达深圳北站并通知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接运单位应于装车前3天通过深圳北站报广州铁路局,
经确认后方可装车。广州铁路局电告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
(4)货物自进口过轨时起至深圳北站办完承运手续时止,由接运单位负责。
五、在深圳北的货物交接办法
1.原车过轨货物如发现铅封破损、货物品名、唛头、件数不符时,接运单位必须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通知中旅社处理。
2.对包装破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深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通知中旅社处理。
3.原车装载的进口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均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处理,深圳接运单位只负责外型大件点数。
六、货物在深圳北的查验托运办法
1.接运单位根据香港发运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预报,按照货物所属的查验范围,填妥申报单证并提供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资料,分别向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申报查验,负责查验单位在货车到达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参加查验。查验货物时,接运单位必须有人在场,并负责移动货
物和开拆包装。对铅封完整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可在到站查验。
2.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在到站验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除外)等联检单位查验放行后,接运单位方可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货物按货主自装办理承运并施封。
3.铁路对棚车装运的货物凭铅封状态,对敞车类装运的货物凭现状办理承运和交接。如棚车铅封失效,敞车类货物有异状时,由深圳接运单位编制记录并补封。
4.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香港中旅社应于装车后将车种、车号班次、货物品名、到站、收货人告深圳接运单位,由接运单位负责通知深圳北站和各联检单位,列车到时立即至现场查验、接货。
5.需要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铁路应将海关的关封随附运送票据带交到站海关。
6.货物自深圳北站起运后,接运单位应通知收货单位。
七、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在深圳北站承运后的运送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程计算。
2.外贸进口货物、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和我国在外展览回程展品,由深圳至目的地运杂费,以人民币结算,由接运单位向深圳北站缴付。
3.凡回空车在九龙装运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的物资、外国来华展品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建设的物资(包括直达整装零担货物),由深圳至到站的运杂费以及深圳接运单位
代办的劳务费和检疫费一律以外汇结算)。如发货人负担运杂费,由中旅社向发货人一次核收九龙至到站的运杂费港币,然后将深圳至到站的铁路运杂费于收款的次日(遇星期日或公众假顺延)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广州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并抄知广州铁路局和深圳北站,此项外汇定期调至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收货人负担运杂费,收货人必须先向接运单位交付外汇。然后接运单位再于承运的当日将外汇交付给深圳北站。
4.对在九龙已向发货人核收深圳至到站运杂费的,由香港中旅社填写已核收国内段运杂费证明(具体样式另定)分别抄送深圳接运单位一份、深圳北站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完承运手续后加盖戳记寄给广州局财务处)。深圳接运单位凭此证明向深圳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并不再向铁路支付
国内段运杂费。铁路凭此证明与香港中旅社清算国内段运杂费。
5.港段杂费由香港中旅社向有关委托单位结算。
本办法自1980年5月1日起试行。



1980年3月5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市范围的会议,包括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自治区各部门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 类会议)。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市经济形势,讨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市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条 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

(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

(三)压缩时间。全市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

(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事由;

(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四)会议议程;

(五)邀请出席会议的市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新闻报道要求;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以书面形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分管副市长审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市性会议,可不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市长或副市长口头同意。

第八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A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二)B 类会议、C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到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市性会议的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A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如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市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 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A 类会议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B 类、C 类会议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印发。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请假。A 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A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

第十八条 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需进行新闻报道的,A、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市有关部门协助;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通知新闻媒体,并负责具体衔接。需印发新闻通稿,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A 类会议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支,B 类、C 类会议经费由市有关部门开支。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缴纳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应符合“便捷、通畅、保密、安全”的要求。限制性、涉密会议由机要保密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限制性、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机要局负责技术保障,其他电视电话会议由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负责技术保障。会场系统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电视电话会议通信设备开通、调试、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编写会议纪要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并报审;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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