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51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个人转让房屋涉税解析
作者:陈召利 律师 来源:www.law-god.com

[作者按]2013年 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调控楼市的新“国五条”,再次升级了房地产调控措施。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其中特别强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目前尚未明确如何执行这一政策,能否贯彻执行有待观察,预计近期内仍将原则上仍实行核定征税。

1、个人所得税(卖方)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依据: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2、营业税(卖方)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备注:无锡市区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的7%、3%、2%的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营业税及附加合并税率为应税金额的5.6%。

3、土地增值税(卖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契税(买方)
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收取;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144平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5%收取;
个人购买144平米以上住房的,或购买家庭内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的,契税按3%收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备注:根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锡地税发〔2010〕82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5、印花税 (买卖双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证券期货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现将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自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开始,至2000年1月7日正常清算完成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后,各单位进行数据和系统备份,并做好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的准备。
(二)1999年12月3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含专营、兼营)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原有基金管理人,须向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数据备份。系统备份和全年数据备份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有关数据备份、数据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为避免病毒感染,免遭黑客攻击,防止周边环境故障对计算机系统的影响,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系统的实际情况,采用可靠的系统监控方案,安排专人值班,并自行决定在1999年12月31日向2000年1月1日过渡时是否部分开机、全部开机或全部关机。
系统监控和恢复要考虑时差问题,部分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在美国西部时间2000年1月1日发生。
(四)2000年1月1日下午,在高度关注黑客、病毒和基础行业Y2K过渡情况的前提下,各单位对系统及相关环境进行自查、自测。
(五)2000年1月2日上午9∶00-11∶30,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联网测试环境,进行证券期货业联网测试,下午进行系统恢复。
本次测试不印发统一的联网测试方案,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系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模拟日常交易过程,组织测试,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报告。
(六)2000年1月3日,各单位根据自查和联网测试结果调整系统,做好2000年1月4日首日交易的准备。
(七)2000年1月4日进行首日正常交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通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系统应于8∶00前进入就绪状态,各单位员工至少提前一小时上班,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这期间进行现场抽查。
二、严格执行现场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一)各单位应指定联络人,负责按规定向公司总部、交易所或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准确报告敏感日期内的各种情况,并建立与电信、电力、公安、计算机厂商等部门的联系,必要时,获得他们在有关业务、技术、保安、电力等方面的支持。(现场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1999年12月30日晚-2000年1月7日、2000年2月27日-3月1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报告本地区、本行业出现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三)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于1999年12月30日-2000年1月7日、2月27日-3月1日16∶00前,每日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附件三),将所辖区域2000年过渡的情况、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应急指挥中心(E-mail:si
itac@public3.bta.net.cn,传真:010-88061294、88061314)。
三、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2000年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精心落实资金和电力等资源,明确各应急岗位的人员和职责,按照本单位应急计划,重点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过渡期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辖区内各
单位2000年过渡情况,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成立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周正庆同志任组长、陈耀先、陈东征同志为副组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现场指挥办公室,徐雅萍同志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见附件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成立Y2K应急指挥分中心。各派出机构主任担任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本通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卫星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证券营业部。

附件一:数据与系统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工作规程
一、数据备份
(一)备份内容
备份内容包括数据备份和系统备份。数据备份至少应包括所有投资者1999年全年交易明细数据,系统备份至少应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入网底稿、用户名、用户权限、系统配置参数等,以确保系统全面应急恢复。
(二)备份介质
数据备份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硬盘、磁带等。
(三)备份格式
业务数据应以两种数据格式(如数据库格式和文本格式)做好备份。
(四)备份检查和保管
必须指定专人对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可读性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除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数据备份外,其余的系统、数据备份应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二、数据报送
(一)报送内容
报送的数据只限于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所做的1999年12月30日闭市完成清算后当日资金、股票或持仓量、保证金余额等数据的备份。以上单位的系统备份和各基金公司的数据、系统备份不在报送之列。
(二)报送单位
各证券经营机构以营业部为单位报送,证券经营机构总部有投资者数据的,其所备份的业务数据也需报送。期货经纪公司可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以分支机构为单位报送或公司总部统一报送。
(三)数据报送的准备和程序
1.1999年12月24日前,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和原有基金管理人将本单位定稿的应急计划报送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的应急方案应包括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地址、联系电话、应急总指挥、指定联络人等,以便于
备份数据报送和应急联络工作。
2.1999年12月24日前,证监会派出机构应积极与当地银行联系,落实指定保管箱的租用事宜,并于12月28日前将报送地点通知辖区内各报送单位。各派出机构在选择数据报送地点时,应遵循便利、可靠、安全原则,充分考虑各报送单位的分布和偏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当
地没有银行保管箱的,可购买保险箱。租用保管箱或购买保险箱的费用由各报送单位承担。
3.1999年12月30日下午正常清算结束后,各单位进行数据、系统备份,指定专人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签字确认后,放入公文袋中,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密封、骑缝签字、盖章,准备次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4.1999年12月31日18∶00前,各报送单位派两人将所备份的数据送至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指定地点的银行保管箱(或保险柜),与派出机构专人签字确认后,放入保管箱妥善保存。
数据备份建议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只需报送一份备份数据,采用其他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需报送两份备份数据。
(四)报送数据的取回
1.所有报送的数据备份至少要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2.2000年3月31日以后,各报送单位可按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统一安排,取回报送的备份数据,妥善处理。
3.如因特殊原因,报送单位需在2000年3月31日前取回所备份的数据,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拷贝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过程,但原备份数据至少应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下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五)要求
1.各报送单位应认真进行备份,确保备份数据正确、完整和可读。凡因玩忽职守或走过场,没有进行严肃认真的数据备份或到期不报送备份数据,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防止所报送的备份数据丢失、损坏或被不正当使用。
三、查询服务
过渡期间,当投资者要求查询时,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当日交易数据、持仓量、持仓保证金、资金余额、浮动盈亏、客户权益数据。证券营业部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资金,证券帐户余额数据,参考格式如下:
股东资产数据明细打印参考格式
-------------------------------------
|姓名|资金帐号|上海股东帐号|深圳股东帐号|资金余额|证券代码|持有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正常查询使用交割单;
2.备查资料清单以尽可能简捷为原则,逐行打印,每行标准内容如上所示,同
一帐户重复的内容可打可不打。

附件二:现场报告工作规程
一、证券营业部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报告
一般性技术故障报告:出现一般技术故障,应抓紧解决;必要时,可直接联系证券、期货交易所,请求技术支持。
重大技术故障报告:当发生技术事故无法自行解决,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周边环境(如通信、供电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公司总部及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停机报告:当技术故障导致停机、无法继续交易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由公司总部报告交易所。
除请求技术支持外,证券营业部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不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二、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总部报告
一般性故障报告:当发生一般技术问题并能短时间解决时,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不需报告,但应做好故障现象及解决过程的记录。
重大技术事故及停机报告:当发生重大技术故障,导致所属营业部停机、不能继续交易时,总部应立即向交易所和营业部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交易所报告
事故报告:交易所出现技术故障,应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向证监会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停市请示:如果周边环境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性因素,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数量的会员席位技术性故障,接近停市规模的,应向证监会请示紧急停市。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日常报告: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7日、2月28日-3月1日,每日汇总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的技术事故和处理情况,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于15∶00-16∶0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紧急事故报告:如果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大面积停电、通信中断、失火等),影响到营业部正常交易,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技术性停电、无法及时恢复等,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
(一)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对各派出机构的联系电话分别是: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4、95800呼530713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5、191呼1257101
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010-88061616、191呼1257105
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7、191呼1257109
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春、哈尔滨、大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8、68478800呼69191
南京、杭州、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9、66068888呼1877
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合肥、郑州、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0、68348899呼63256
武汉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沙、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1、198呼10030380
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福州、南宁、厦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2、64269988呼55012
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3、65062288呼25826
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贵阳、昆明,拉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4、95800呼756270
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5、68348800呼50081
(二)中国证监会对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联系电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0、13501335677
深圳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1、13601358661
上海期货(筹)、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易所:010-88061612,88061613、13601387865

附件三: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

记录人(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联系电话| |
|-----|-----------|-----------------------|
|报告时间 | __时__分 | 指定联络人(签字) | |
|-----|-----------|-----------|-----------|
| | 证券公司数 | 证券营业部数 | 期货经纪公司数 |
| |-----------|-----------|-----------|
| | |应急处| | |应急处| | |应急处| |
|目前状况 |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
| |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
| | |行 | | |行 | | |行 | |
| |---|---|---|---|---|---|---|---|---|
| | | | | | | | | | |
|-----|-----------|-----------|-----------|

| |硬件 | | | |
| |故障 | | | |
| |---|-----------|-----------|-----------|
| |系统 | | | |
| |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 |应用 | | | |
|故|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障|通讯 | | | |
| |故障 | | | |
| |---|-----------|-----------|-----------|
|类| |电| | | |
| | |力| | | |
| | |-|-----------|-----------|-----------|
|型|外|电| | | |
| |部|信| | | |
| |环|-|-----------|-----------|-----------|
| |境|银| | | |
| |故|行| | | |
| |障|-|-----------|-----------|-----------|
| | |其| | | |
| | |他| | | |
|-----------------|-----------|-----------|
|出现的故障中,属Y2K问题| |出现的故障中,不属于 | |
|的家数为: | |Y2K问题的家数为: | |
|-------------|---|-----------|-----------|
|备注(不够可附纸) | | | |
-------------------------------------------
证监会传真:88061294,88061314,661210876
E-mail:sittac@public3.bta.net.cn



1999年12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