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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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1996年2月26日
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推动我市城市雕塑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美化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精神生活水平服务,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公园、单位门前等场所兴建室外雕塑,必须经城市雕塑规划组审查批准,严禁私建滥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雕塑的设计、创作和制作,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雕塑建设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三、已建成的城市雕塑,由雕塑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四、对未经批准,私建滥建城市雕塑的,由市城市雕塑规划组视其情节,作出停建、拆除、罚款处理。
五、故意损坏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从事城市雕塑创作的雕塑工作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贡献突出的雕塑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七、市城市雕塑规划组代表市政府对城市雕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1989年5月10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稳妥、谨慎细致、逐步推行;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告内容体现重要性和注重效果;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八)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九)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经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后公告;
(四)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交办审计的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公告;
(五)对审计查出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告;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审计机关征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公告。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并采用下列形式向社会发布:
(一)直接以纸质的《XX市(县、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文件或相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公告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无异议后方可公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审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