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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4:50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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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国旅游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与振兴,国家旅游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围绕着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对于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意义
  何光暐局长在“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全行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旅游业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抓恢复,一心一意谋发展”。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去年,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靠一两次整顿来完成。在当前恢复与振兴旅游业的过程中,一些旅游企业恶性削价竞争、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重新抬头,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歪风邪气又有反弹的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妨碍了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能否规范和整顿好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看作是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肃考验。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知难而进、敢打硬仗、敢于碰硬的顽强作风,正视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要认真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定地按照何光暐局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落实措施,集中适当人力,调动各方面力量,把恢复与振兴中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好、整顿好,为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去年旅游市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健康安全旅游的各项要求
  切实做好旅游健康安全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重新出现并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是旅游企业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来的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迎难而上、奋勇拼搏的工作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推广本地区在抗击“非典”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在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中,保障旅游活动的健康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意识,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旅游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深入治理旅行社经营市场
  旅行社是旅游市场的主体,旅行社经营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因此,首先要规范整顿好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这是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要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坚决取缔“黑社”,维护正常的旅行社市场秩序。二要整顿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等行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执行“旅行社不得采用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争”的规定,防止价格欺诈,坚决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四要认真解决旅行社挂靠承包问题,遏制旅行社市场混乱。五要继续坚持公开合法的佣金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当的佣金收授关系,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六要继续坚持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并纳入企业核算体系内规范管理。七要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杜绝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发生,坚决查处因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甩团”、“扣团”行为。
  (三)强化导游管理
  强化对导游的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抓好对导游的管理工作:一要强化旅行社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二要加强对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整顿,禁止导游管理机构变相开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纠正只管收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三要进一步推动导游计分制管理及导游IC卡管理,加快导游网络化管理进程,导游网络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快IC卡联网检查,充分发挥IC卡的监管作用。四要坚决查处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等不正之风。各地应在“十一”黄金周前针对以上内容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全面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
  规范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重点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的旅游环境秩序,清理各类“小广告”,打击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A级旅游区(点)要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A级旅游区(点),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A级资格。
  (五)强化旅游饭店及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
  强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也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星评标准的要求,提高旅游星级饭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设施陈旧、管理低下、服务质量差的星级饭店,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对于那些使用“相当于X星级”或“准X星级”等字样冒用星级、混淆视听的饭店,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对于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大力整顿规范“一日游”市场
  “一日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野导”、高额回扣等问题,是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要切实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管理,继续强化“政府主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大旅游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启动创优机制,发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作用,以城市为依托做好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优秀旅游城市予以警告。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动员和号召旅游企业自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增强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树立旅游服务新形象,坚决制止削价竞争、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各级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性和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要围绕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这个中心工作,积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动群众,综合治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商议,共同作战,保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旅游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内部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旅游城市和旅游企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国家旅游局将加强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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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掌握横向经济联合的指导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把省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和山区经济开发很好结合起来。同时,加强同省外的经济技术、资金、资源的联合,发挥我省优势,使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组合,使名优适
销产品为龙头的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在更大跨度内形成,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省内各地和兄弟省市的共同繁荣。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扬长避短、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维护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推动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是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联合具体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应当由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联合生产发展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
要求,进行科学的论证,避免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
3.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开发新产品,发展出口创汇,建立原材料和能源基地的横向经济联合摆在重要位置。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4.省里每年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额度内,预留一块投资规模,用于安排省外来联合的,以及省内跨地区的投资效益好的短线产品、基础设施、原材料工业等开发性项目。经济联合组织的基建、技改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资金来源及渠道分别纳入本省地区
或部门的计划规模。省内跨地区经济联合组织,不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建设的项目,由联合组织归口主管部门,按照投资性质和规定程序申报,经省计委,或省经委批准后,由省计委或经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追加规模。
5.各地应对现有计划内的基建,技改项目作一次排队分析。凡是能通过企业横向联合,达到产量、质量、品种要求的,尚未开工的项目就不要再上;在建项目要参与联合,促进项目尽快实现经济效益。今后凡能通过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达到上质量、上水平、上批量要求的,就不再安
排新建项目。
三、改善资金、物资供应办法
6.经人民银行批准,经济联合组织可以在内部或社会上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发行,保险公司可以办理股票、债券有关方面的责任保险。股票、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7.各专业银行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可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经济联合组织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8.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但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对联合生产适销对路商品、出口创汇商品、名优紧俏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要优先支持。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新建联合企业,
其铺底流动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可以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但须经财政部门同意,限期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归还。
9.到省外建立资源基地的联合,省外来我省进行经济技术、资金联合的开发性项目,以及列为省扶贫重点的十一个贫困县、一百五十三个贫困乡、十四个民族乡的经济发展联合项目,银行在国家控制的贷款额度和有关信贷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
10.企业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全留给企业自销。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任务下达。国家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计划,由当地物资部门就近组织订货和供应

四、调整财政税收政策
11.对经济联合组织和按零部件扩散加工联合生产的企业不重复征税,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一律实行增值税,但必须按规定换算税率。按换算后的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在规定幅度内可定期酌减产品税。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合乎有关规定的可减免或调整税收,不能因为联
合而增加企业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挤占国家收入。
12.按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对省内跨地区的统一核算经济联合组织,在所在地依法缴纳的产品税,可根据联合经济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征得财税部门同意,由各地财税部门在地区之间给予适当的调整。
13.以一个企业为主,吸收其他各方参加的统一核算经济联合组织,其财务制度按主体企业办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新办的企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占主体的,暂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会制度办理;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很小的经济联合组织,其财会制度暂按占
投资比例大的一方的所有制性质办理。
14.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指全省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新产品,和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而进行研制生产的新产品),经省主管部门鉴定,分别由省科委或经委审核确认后,给予一至二年的免税优待。免征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15.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列为省扶贫重点的十一个贫困县、一百五十三个贫困乡和十四个民族乡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涧,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16.凡在规定扭亏期限内,对因联合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除当年的亏损补贴照拨外,盈利全留给企业。第二年实现的利润视同减亏,按规定分成。
17.省外来我省联合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交纳建筑税有困难的,省税务局可视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18.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举办的内联企业,在税收、产品出口及创汇等方面,享受中央给予这些开放地区的特殊政策。在上述开放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如与外商侨商台商合资、合作的,还可享受各开放地区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
五、改进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19.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新办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但由各方抽调的人员,原工资高于新建企业工资标准的仍按原工资执行。依托某个老企业为主体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工资制度,但对协助联合企业工作的临时派出或派来人员,经劳动
部门批准,可给予补贴或津贴。
20.省内企业到外地开厂办店,需增加职工时,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核定临时工资基金定额,歇业时相应取消工资基金定额。
六、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21.凡在我省的经济联合组织,均按联合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归口,暂由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委办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22.省内经济联合组织一般不冠以全省性的名称(如“福建省”或其代称),对个别确需冠以全省性名称的,需报经省主管委办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3.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24.联合经济组织的外来人员,其经批准随带的家属,在入学、住房、医疗、就业等生活方面问题,应视同所在地工作人员家属,给予切实解决。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0月10日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的要求,深入实施全国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程,做好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兴衰的重大传染病。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较为严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以青壮年为主,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居住集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艾滋病在建设行业蔓延。为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决定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艾滋病防治知识相对匿乏,自我防护意识差。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是建设行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作为检查企业的内容之一。在组织编写各类农民工培训教材时,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其中。农民工集中输出地区,要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对拟转移进入建设行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农民工集中输入地区,要督促企业结合技能、安全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企业要在施工项目上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在农民工中开展同伴教育。

  三、以艾滋病防治为重点,指导企业做好劳务队伍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改善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做好艾滋病等各类法定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免疫工作。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文体活动室,并配备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娱乐设施,安排好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工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从源头上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和在岗例行体检。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患有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时,所在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艾滋病防治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场所设置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宣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要有计划地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等设立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各地开展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当地建设行业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半年一次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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