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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05:59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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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1.为了累积上海地区建筑物及人身发生雷击事故的技术统计资料,以便正确地制订各种建筑物合理的防雷措施,特订定本办法。
2.凡本市各种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或机械性破坏以及人员、牲畜发生伤亡事故者,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但仅属电气设备之雷击事故,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3.当建筑物或人身发生雷击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按下列事故性质,分别由公安局消防处或各该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1)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的火灾或爆炸事故——由消防处负责调查;
(2)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破坏倒塌或人员伤亡事故,但未酿成火灾的——由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负责调查。
4.如果事故性质很严重或原因比较复杂,公安局消防处或公安分局在必要时可联系上海电业局、建筑设计院及卫生局等有关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5.公安局消防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进行调查事故时,应将现场情况,按“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报告表”(表式略)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自存外,其余两份应在事故发生后一星期内送交上海电业局。
6.上海电业局接到事故调查报告表后,应根据表中的原始资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将结论填写在两份调查报告表的“事故原因及分析”栏内,其中一份自存外,另一份报送上海市防汛总指挥部备案。如对事故分析发生困难或对调查资料有疑问时,电业局应派员会同有关单位到
现场进行复查。
7.本办法由上海市防汛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核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195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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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1991]55号 1991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使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保持清洁良好的环境,决定在我市建设烟尘控制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是指我市以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标准:
  (一)锅炉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以下为合格。现有工业窑炉烟尘浓度300mg/N立方米以下;新建工业窑炉200mg/N立方米以下,为合格。
  (二)所建烟尘控制区内,各种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标,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黑度浓度以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标。
  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原则
  (一)实现集中供热、联片取暖,供热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新建独户使用的采暖锅炉。
  (二)开发利用工业余热、可燃工业废气、有机废弃物发酵气和石油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提高气化率,发展热电联产。
  (三)更新、改造燃烧技术落后的炉、窑、灶,改善投煤和燃烧方式,改革生产工艺,加强烟尘治理,减少烟尘排放。限期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老式锅炉,并不准转让他人使用。
  (四)改进炉俱、营业灶、集体大灶和蒸发量小于1吨/时的锅炉,推广使用型煤和无烟燃烧技术。
  第五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卫生城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分批建设,逐步实现的原则。
  (一)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在政策、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以支持;排放烟尘不达标的工业生产设施,不得批准建设。
  (二)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把炉、窑消烟除尘设施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纳入司炉培训之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要做好我市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城建局必须认真贯彻集中供热、联片取暖规划,在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独户采暖锅炉。在任何地域不得批准没有办理环保部门“三同时”手续的锅炉建设。
  (五)市物资经营部门要为营业灶、集体大灶推广使用型煤、准备炉具和型煤。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饮食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型煤和改革炉灶的监督工作。对推广型煤、改革炉灶、消除环境污染不积极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各局、公司,地区以上驻市单位,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家属生活区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治理工作。
  (八)桥东、桥西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各公司、局所属单位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以外的区、乡、个体和其他驻市单位的烟尘治理工作。
  (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监测、检查、监督各种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十)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为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方案,必须在限期内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并达到标准。
  第六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措施
  (一)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市各局、公司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市政府下达;区属和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区政府下达。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放烟尘设施,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市环境保护局要积极组织培训班和现场观摸活动,学习推广消烟除尘经验。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管理措施
  (一)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区环境监理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投入运行的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治理效果。如因故出现超标排放,按管理权限,须立即报告市环保局或区环境监理站。否则,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处罚款。
  (三)已经加入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四)禁止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毛、树叶、垃圾等杂物。溶炼沥青,要采取密闭、除嗅措施。
  第八条 奖罚
  (一)对按期完成自己所负责的烟尘控制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政府或区政府将分别发给《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予以表彰。烟尘控制区建成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收回《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限期改进。对在烟法控制区建设和烟尘治理科技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凡是烟尘排放不达标,又不积极进行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境保护局和区环境监理站,依据权限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
  1、俞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设施的;
  3、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擅自建设排放烟尘设施的;
  4、治理烟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并超标排放的;
  5、不按期交纳烟尘排污费的;
  6、把把国家公布淘汰老式锅炉转让他人使用的;
  7、擅自退出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
  8、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污染环境杂物的;
  9、治理达标后,由于管理不善又超标排放烟尘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造成烟尘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督〔2003〕1号


  在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保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并巩固提高成果,推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我部决定授予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62个单位“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授予王茂根等111名同志“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的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以资鼓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新的形势下争取更大的成绩。

  我部号召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向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为推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静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北省

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西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东乌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学室

吉林省

安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黑龙江省

双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桦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嘉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丹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

富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义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

芜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

东山县教育督导室               泉州市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吉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芦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山东省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沂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南省

新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辉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北省

武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麻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湖南省

汨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南省

海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

万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璧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川省

宜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犍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

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凯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沾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西藏自治区

洛隆县教育督导委员会

陕西省

宝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靖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甘肃省

庆阳地区教育督导室              礼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二师教育督导室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督学:    王茂根、马钊、李仁和、金汉杰
北京市:     薛家树、卢宝生、周艳芝(女)
天津市:     常宗明、王继娣(女)、王景田
河北省:     石永年、孙国昌、王若英、王福忠
山西省:     张利、(辶帝)锦章、赵卿、王吉星
内蒙古:     赵文科、张学凡、朱力敏(女)
辽宁省:     王长勤(女)、陈德新、武振城、刘玉民
吉林省:     史燕来、侯伟昕、王维民、王金杰
黑龙江省:    慈元忠、贾书玉、万明、冯砚汀
上海市:     裴晓春、方子龙、吴琳
江苏省:     汤心宽、李家莪、郑英舜、秦汉清
浙江省:     陈多维、田中夫、章巨伦、李正才
安徽省:     王开玲(女)、范晓微、张效忠
福建省:     杨德成、张君坦、陈火明、蔡宗平
江西省:     游先勇、杨人中、詹广
山东省:     张晓峰、张振云(女)、周满升、仝文义、贾玉德
河南省:     吴振兴、王荣涛、郑承华、冯德贤
湖北省:     徐金山、方正明、姚绍宽、朱世云
湖南省:     丁春秋、文雅根、吴祥凌、周生来
广东省:     蔡婉(女)、邹创予、张务南、周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 黄月娥(女)、蒋朝友、吴兴强
海南省:     傅佑经
重庆市:     杨才明、江明愈、罗正
四川省:     赵宋瑞、干劲、刘林、刘开发
贵州省:     匡政策、王幼石、杨再清
云南省:     李强、魏希周、陈援朝
西藏自治区:   桑珠加措
陕西省:     王东民、任兆文、梁忠、谭尊相
甘肃省:     李舜钰、王立学、王建儒、施玉龙
青海省:     白雄鹰、季保英、王俊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世来、丁学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不力米提•艾力、赵新明、魏育龙、玛丽亚木•哈斯木(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杨徐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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