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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45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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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近几年来,我市大多数居民委员会相继建立了便民服务站。开展这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不仅方便了群众生活,充实了第三产业的内容,而且解决了一部分闲散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结果,成效是显著的,证明方向是对头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站的
工作,大力促进我市便民服务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居民委员会以方便居民生活为目的的社会服务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便民服务站是由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群众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便民服务站应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拾遗补缺的原则,兴办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事业。
第四条 便民服务应注意社会效益,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对所办的服务项目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服务站属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能平调,不得上收。
第六条 便民服务站的服务人员,以社会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待业青年为主。不享受补贴的居民委员会积极分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参加便民服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除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便民服务工作外,其他主任不再担任便民服务站的负责人,不参与具体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便民服务所得收入的分配,主要用于扩大服务、兴办居民区的公共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补贴和居民员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还可以用于退养积极分子生活困难的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自定。
第九条 便民服务站可以按街道区域建立联合组织,该组织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掌握便民服务站的服务方向,加强业务指导;代管便民服务站财务,指导便民服务站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帮助便民服务站疏通渠道,协调关系,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条 便民服务联合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聘请懂业务、会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站应实行统一管理、分别记账的财务管理办法。所得收入定期向便民服务联合组织送交,联合服务组织每月对各站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便民服务站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支配自己的收入积累。
第十二条 便民服务站要建立物资、设备账卡,并确定专人管理。便民服务联合组织应掌握这些设备、物资的底卡。防止平调、乱占私用。



198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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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1986年1月23日,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为了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本《试行办法》:
一、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是副教授。
三、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有博士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的条件,一般应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或国家投资重点建设的实验室。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协助指导研究生、参加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五、申请接受访问学者的单位,应将接受的学科、条件、课题内容、指导教师,以及对接受对象的具体要求等报国家教委教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在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访问学者本人和指导教师协商之后,由接受学校确定。
六、接受学校应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选送单位也要尽可能地给予访问学者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七、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学校原定课题方向,迅速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并写出考核意见。
八、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接受单位教师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有关问题,接受单位应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接受单位应视访问学者担负工作任务的情况付给适当津贴。
九、接受单位要把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加强管理工作。选送学校要根据本校师资培训规划,认真做好选送工作,与接受单位密切配合,以保实效。
十、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巢湖市输送优秀运动员奖励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输送优秀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输送优秀运动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巢湖市输送优秀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体育训练单位及广大教练员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安徽省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所属各训练单位,各县、区体育局所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的教练员(含体育教师)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对输送到安徽体院运动一系、省级各单项训练基地、省专业运动队(长训队)及其以上训练单位,且在省体育局注册或备案,能代表我市、我省参加全省、全国正式比赛(或实行双向计分、计牌)的运动员,以及输送该运动员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输送到安徽体院运动一系的运动员,其身份确认以体院招生大表学生名单为准,并代表我市参加省十三运会;输送省级各单项训练基地的运动员,其身份确认以我市与基地所在市签定的正式协议为准,并代表我市参加省十三运会;输送到省专业运动队(长训队)、解放军队和国家队的运动员,其身份确认以正式文件通知和正式入伍手续为准。输送上述运动员的教练员,其身份确认以运动员注册登记为准。

第五条 对输送到国家队和解放军队的运动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和5000元。

第六条 对输送到省专业运动队的长训队员和正式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元和5000元(如在成为正式运动员之前,已享受过长训队员奖励的,则予以扣除)。

第七条 对输送到省级各单项训练基地的运动员,实行按比例和分年度奖励的办法。奖励总额为2000元,其中2011年奖励300元,2012年奖励300元,2013年奖励1400元。后一年度输送的运动员,不再享受前一年度的奖励。

第八条 对输送到安徽体院运动一系的运动员,实行按比例和分年度奖励的办法。奖励总额为500元,其中2011年奖励100元,2012年奖励100元,2013年奖励300元。后一年度输送的运动员,不再享受前一年度的奖励。

第九条 对将其所带训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和解放军队的教练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和5000元。输送多名运动员,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对将其所带训运动员输送到省专业运动队(长训队)的教练员,属正式队员的奖励5000元,属长训队员的奖励3000元。

第十一条 对将其所带训运动员输送到省级各单项训练基地的教练员,均实行按比例和分年度奖励的办法。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总额为2000元,其中2011年奖励300元,2012年奖励300元,2013年奖励1400元。输送多名运动员,可累计计算。后一年度输送所带训运动员的教练员,不再享受前一年度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将其所带训运动员输送至安徽体院运动一系的教练员,实行按比例和分年度奖励的办法。奖励总额为500元,其中2011年奖励100元,2012年奖励100元,2013年奖励300元。后一年度输送所带训运动员的教练员,不再享受前一年度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训练单位于当年12月底,将推荐输送的运动员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财政局会审批准后向各训练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各训练单位输送的运动员,若出现中途停训等情况,取消该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五条 输送奖励按年度计算,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结束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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