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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9:47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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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汛工作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凡在我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省、地、市、县、区设防汛指挥部,由同级有关部门组成,受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水利部门是负责防洪工作的主管机关。
铁路、交通部门和防汛任务大的城镇、厂矿,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规定,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令;
(二)发布特大暴雨洪水的预报和抗洪抢险的警报;
(三)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抗洪抢险;
(四)审查各部门、各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的度汛计划和抢险、避险的技术措施;
(五)审查防洪工程规划,监督检查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参加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监督有关单位限期消除防洪工程隐患;
(七)鉴定和推广防洪科技成果,开展防汛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的防汛职责:
(一)公路、铁路部门负责巡察可能受冲、滑坡的路段、险桥,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和机具,制定有效的防御措施,保证汛期交通畅通。
(二)电力部门负责输变电线路的维修,负责水库、险工河段和易涝地区等重点防汛地区的配电设备的监测工作,防止汛期断电事故。
(三)邮电部门负责通讯线路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汛期要加强值班制度,严守岗位,保证汛情电话、电报及时传递。
(四)计划、物资、商业、石油等部门负责安排各级防汛工作所需的紧急抢险物资。防汛抢险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控制使用。
(五)水文、气象部门负责向防汛部门及时提供雨情、水情预报和实测资料。
(六)水利部门负责所辖水库和河道的防洪安全,对超标准洪水应有保坝和下游避险措施。
(七)驻地部队负责其营盘、仓库等设施的安全防范。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单位,每年汛前要组织力量对所属险库、河道险段、防拱设施、排退水渠、桥涵等工程设施认真检查,确定防汛重点,制定度汛方案,组织抢险队伍,储备物资器材,做好抢险道路、输电照明和通讯设备的维护。
水库、闸坝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过审批的调度计划,严禁超标准蓄水和泄水。
在汛期,工矿企事业单位和乡、村,应对危及安全的溜山、滑坡和塌陷等险段加强巡察。
矿井井口必须高于当地最高洪水水位,对串通的矿井要有避险方案。
第八条 县(区)以上的城市建设规划应包括防拱排水项目,并取得同级防汛指挥部同意。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当地的防洪规划。
第九条 城市和乡村整治河道,必须提出规划设计,经县以上防汛指挥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开垦河滩地或在河床内挖沙,须经县(区)防汛指挥部审查同意,并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在河道上架桥或修筑其它交叉工程,须经当地水利部门参加会审同意,并报县以上防汛指挥部备案。
城市和工矿单位的垃圾和废渣场的选择和设计方案,应经所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审查。
第十条 不准随意改变河道,严禁在河床、行洪区和退水渠内建房、打坝垫地、植树、倾倒垃圾、废渣。对设障者由管理单位处以两倍于清障费用的罚款,并限期由设障者清除。罚款应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抗洪抢险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的调度。
抗洪抢险警报一经发布,交通、铁路、物资、粮食、医疗卫生、电力、邮电等单位都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公安部门要做好险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在发生特大洪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蓄洪,分洪和滞洪命令的执行。对严重阻水的设施,防汛指挥部有权拆除,以确保行洪。需要调度和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料,可实行号料登记,用后作价补偿。
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下泄的洪水,下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上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加大下游承泄洪水的负担。
第十三条 防洪工程和防洪抢险,成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出工的原则,采取多渠道投资方式解决。对贫困地区的防洪工程建设,国家可给予适当补助。
凡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防洪保险。
第十四条 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的防汛抢捡,费用由防汛指挥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自己组织的防汛抢险,费用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为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单位收取防洪工程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对抗洪抢险和在抗洪抢险中同违法行为斗争有功者,坚守岗位,为防汛调度及时准确提供汛情表现突出者,在防汛技术、防汛宣传教育和防汛管理中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对上级防汛调度执行不力,在抗洪抢险中贻误时机,或者谎报情况、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以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挪用、盗窃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破坏防洪工程和防汛水文、气象测报设施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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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部有关单位:
现将《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评聘技师、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中的比例,不得突破规定,使用时要留有余地,积极稳妥地搞好评聘工作。
2.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暂不具备鉴定职能的,可由企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对申报考评技师的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的考核、确认。
3.各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技师、高级技师聘约,实行规范管理。
4.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区域性的技师协会,开展技术协作活动,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煤炭生产建设中解决技术难点和攻关的技术作用。
5.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调整后,增资部分在企业效益工资中列支。对提高津贴标准有困难的单位,可暂缓执行新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报部备案。
6.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津贴标准时,对已退休的技师、高级技师原职务津贴进入退休费基数部分,统一按新标准计算调整。
7.本办法下发前已评聘的技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列入计算离退休费基数的任职年限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报部财务劳资司。

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要,选拔和培养一大批技艺精湛的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对技师和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岗位技术职务。技师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高级技师在技师中考评、聘任。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应实行择优聘任,双向选择,不搞终身制。
第三条 煤炭企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生产工作岗位上按专业设置,其名称按专业名称确定。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位人数,应按技师不超过技术工人的5%,高级技师不超过技师的20%的比例进行考评、聘任。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技术职务要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岗位设置,并确定职数和明确责任。
不在所有的技术工种岗位都设技师职务,也不在所有技师岗位都设高级技师职务。
第六条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技师岗位设置,按煤炭部、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最高等级线为高级工的工种,并参照煤炭部〔1987〕煤劳字第724号《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所列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执行。
非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技师岗位设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有关行业列入技师聘任工种范围的实施意见执行。
高级技师的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将设岗名称、职数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必须编写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职务标准》。《岗位职务标准》应包括:政治思想与劳动态度、专业(工种)及相关专业(工种)技术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与技艺、检查与考核、职责权限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暂不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
第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必须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宁缺毋滥,虚位以待的原则。
第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重点是工作业绩、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1、工作业绩考核。为使工作业绩考核符合实际情况,应以量化考核为主,其内容应有:生产成绩、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三个主要方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这三个方面进行分解细化,实行量化打分;
2、技术理论考核。考核应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本工种最高等级知识要求为基础,并结合企业生产对技术理论要求的实际,增加一定的难度。高级技师的技术理论考核应突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工种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应尽可能的同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相结合,同现场的实际操作相结合,也可采取“模拟操作”等形式。高级技师的考核重点应放在判断、分析解决关键问题的经验和技能上;
4、考核技师应对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进行评审,考核高级技师应对其专业技术论文进行答辩,检验其潜在能力。
第十一条 技师考评和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文化程度要求达到高中、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达到本工种(岗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获取高级工证书三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6、因工作需要而变换工种的,必须连续从事本技术工种(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连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累计15年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企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企业的技术尖子;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出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在提高经济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效;
5、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6、高级技师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至少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保证一个聘任期。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可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1、参加省级以上技术比赛,并在比赛中获得优胜者;
2、近两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或生产工艺中的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撰写有关本工种(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在矿务局以上单位办的刊物上正式出版发表,对本工种(专业)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第十四条 考评和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经过准备、培训、考试考核、综合评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证书和所在单位聘任等阶段。
第十五条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由个人申请,经基层单位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根据报考条件对其综合考核后,向上一级考评组织推荐报考人选。
申报考评技师必须撰写专业技术总结。
申报考评高级技师必须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和单项技术成果论文。
第十六条 按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各单位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组建专业(工种)考核小组。
各专业(工种)考核组织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组成。
第十七条 技师的审批,由部按隶属关系委托各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审批,报部备案。
高级技师的审批,由各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各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审核并组织评审,报部批准。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为四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经聘用单位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单位应与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责任、义务和辞聘、解聘、违约等事宜。
第二十条 企业劳资部门应对已聘技师、高级技师建立日常考核的管理办法和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严格履行聘约的,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时,原技师职务津贴即行取消)。离开本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者,其津贴即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技师每人每月井下25元、井上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井下60元、井上45元;高级技师由每人每月井下60元、井上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井下100元、井上80元。
第二十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原则上分别比照所在单位规定的中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以及担任技师或高级技师职务(也可将担任技师和高级技师职务的时间累加)井上累计10年、井下累计6年的人员(不含在干部岗位上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在仍按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时,其职务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技师、高级技师,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被聘任者颁发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师聘任书》。
第二十八条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煤炭部审核签发;《技师合格证书》由各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审核签发;聘任书由各矿务局(厂、公司)签发。
第二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编号由各省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按所辖企业统一编号。编号由汉字和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汉字为各省煤管局所在地的简称,或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的简称(1至3个汉字),数字头两位为审批年号,后五位为序号,第三、四位数字是否编成单位识别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煤炭部负责制定全行业技师聘任制的有关政策,检查指导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
煤炭部、省煤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按人事部及煤炭部人事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炭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
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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