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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43:04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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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全省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即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电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单位轮休、调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新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属于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隶属关系,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报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要按劳动部、人事部《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加班加点的职工,可安排补休,或按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地方、各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不属于加班加点。
第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实放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外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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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 投?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 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21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1998-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1998-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搞好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劳部发〔1996〕144号),我们制定了《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1998-2000
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1998-2000年)实施方案
采矿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我国20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中,95%以上的县都有采矿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各类矿山企业约26万家,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
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卫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矿山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矿山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矿山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矿山生产的特殊性、复杂性及其它方面原因,我国矿山工业卫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矿山工业卫生相应的法规不健全,相应政策不配套;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体系不完善,与我国矿山现状及监察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职业危害防治和管理的制约、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对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事件查处不及时、不严肃,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安全卫生资金投入不足,对职业危害治理不力;一些企业存在着忽视职工健康的短期行为,一些矿山企业招收农民工在恶劣条件下作业,把职业危害向农民工转移,把职业病人推向社会,
推向地方政府;一些职业病,如尘肺病,由于症状显现缓慢,未能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的应有重视,安全卫生责任制不落实;矿山工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水平较低,特别是应用水平更低。
根据卫生部1996年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通报,我国矿山的职业危害相当严重,职业病发病率是相当高的。采矿行业由于生产过程复杂,作业环境情况多变,有大量的矽尘、煤尘,还有一氧化碳、氮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高湿等不良
条件导致严重的职业危害。特别是尘肺病,截至1996年底我国累计尘肺病患者537415例,尚存活患者412550例。1996年度确诊的新病例11065例,其中44.1%为煤工尘肺(4882例),矽肺38.9%(4306例),其他类为17%。
要解决上述问题,扭转矿山工业卫生的被动局面,必须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并分步实施。为此,根据劳动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也要管职业危害”的原则,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内,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的宣传、科研、
危害防治和监察等项工作,把粉尘危害防治做为重点,同时兼顾治理噪声等其它职业危害,最大限度地遏制矿山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使矿山尘肺等职业病新增病例有所下降。
(二)工作目标
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矿山工业卫生的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矿山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分级标准”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标准”等五项国家标准;
——制定“矿山粉尘危害评价与治理办法”,“矿山职业危害个体防护规定”等规章;
——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矿山防尘设施的鉴定制度”。
2.矿山工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凡是不符合工业卫生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矿山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切实做好对矿山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每年劳动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抓好“粉尘危害评价治理与监察”示范工程,重点产矿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个示范工程,推动各地进行尘害治理;
——对矿长(经理)和接尘人员的工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到2000年对矿长(经理)培训情况的抽查率达30%以上,对矿山接尘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的抽查率达15%以上;
——检查矿山接尘工作人员个体防护情况,到2000年抽查率达30%以上;
——加强对矿山防尘措施和设施的使用管理的监察。
3.粉尘监测与治理。
——推行多种方式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开展危害程度分级;
——在全国实现矿山呼吸性粉尘检测检验单位合理布局,开展呼吸性粉尘检测单位资格认证;到2000年,检验员100%持证上岗;
——通过治理,提高矿山企业特别是国有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合格率。
4.培训和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矿山工业卫生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规范矿山工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编写《矿山尘害防治知识手册》及其它有关培训教材;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配有经过培训的能胜任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监察员。
5.科研。以矿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学会、协会为依托,开展矿山尘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二、主要工作
(一)宣传和培训工作
大力加强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的安全卫生观念,正确把握党和政府对防治职业危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也要管职业危害”的思想,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遵章守纪的意识,重视矿山职业危害的防治。
1.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的宣传。
2.组织制作《矿山尘害防治》录相片,做为对全国矿长(经理)和接尘人员进行培训的参考教材。
3.组织编写《矿山尘害防治知识手册》,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尘害防治的法规,各级管理人员和接尘人员对尘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权利义务,有关粉尘危害其防治的基本知识。该手册做为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对矿长(经理)和接尘人员培训的重要教材。
4.加强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关于矿山工业卫生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培训班,组织矿山呼吸性粉尘防治技术研讨和国际呼吸性粉尘检测与监察技术培训等活动,努力提高各级劳动部门矿山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三年内使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都配有经过培训能
胜任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监察员。
(二)监察工作
保障广大矿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劳动部门安全卫生监察的根本目的。劳动部门做为《矿山安全法》的执法部门,对矿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危害负有重要的监察职责;国务院在《尘肺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当前,亟待加强对
矿山职业危害特别是粉尘危害的监测、防治工程及措施的监督。各级劳动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充实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力量,增加监察经费;另一方面也要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提高。在今后三年内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推行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和危害程度分级,健全呼吸性粉尘检测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呼吸性岩尘危害分级办法”,“呼吸性煤尘危害分级办法”(以上两个危害分级办法内容包括对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和呼吸性粉尘环境浓度两种标准的分级)以及“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标准”、“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检测标准
”等标准,积极探索、求真务实,为矿山企业对呼吸性粉尘的管理和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鉴于矿山企业现行粉尘标准的状况和目前矿山粉尘监测的实际,呼吸性粉尘监测还应继续完善和推广。劳动部门应该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矿山行业和企业所采用的粉尘监测方式,进行分类指导,严格监督。
加强对矿山粉尘危害的监测,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布局合理、就近服务的呼吸性粉尘监测管理和监察体系。在劳动部的指导下,建立矿山工业卫生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各有关行业以及重点产矿省粉尘检测中心的粉尘分析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劳动部和煤炭、冶金、
化工、有色等行业的矿山粉尘分析中心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分级监察”的原则对所辖区内的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抽检并对地方乡镇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的粉尘进行定期检测(参见“矿山呼吸性粉尘检测管理监察体系图”)。
逐步实行呼吸性粉尘检测单位资格认证和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三年内100%持证检测。并建立全国呼吸性粉尘监测数据库。
2.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矿山粉尘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监察力度,每年由劳动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对矿山粉尘及其他职业危害的检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对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提出监察意见。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
违反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3.制定相应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劳动部门依法对矿山劳动条件进行抽查的行政行为。
4.个体防护是投入少、见效快、易管理的劳动保护措施。对矿山企业个体防护措施的监察应作为当前矿山工业卫生监察的重要内容。对矿山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管理不力并导致伤害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5.根据国务院的《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研究制订“矿山防尘设施的鉴定制度”,并加强对矿山防尘设施使用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根据我国矿山工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做法和科技成果,促进我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科研和技术工作
开展对矿山职业危害,特别是粉尘危害的研究,大力促进矿山粉尘及其他危害控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各类学会、协会的作用,以矿山呼吸性粉尘检测装备、防降粉尘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防尘效果评价为重点,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科研单位为矿山企业服务,督促矿山企业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动粉尘及其它职业
危害的治理。
对影响呼吸性粉尘监测质量的关键技术,要组织攻关并有所突破。如:提高采样器的流量稳定性、准确度、负载能力;研制流量脉动检测系统;加快对前级预捕器的理论研究,寻找适合我国特点的设计方法;制定粉尘采样器国家技术标准;提高测尘滤料的质量等。
对大型矿山,以高产高效、高强度采掘为重点,高效治理呼吸性粉尘为主要目标,完善和改进现有主要防尘技术,如超声雾化、高压喷雾,炮掘(机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新技术和装备等,与此同时,大力开展新型高效防治呼吸性粉尘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对露天矿山,采取汽车运输
路面扬尘综合治理措施,如道路抑尘剂,露天矿采场远程喷洒水车抑制爆堆铲装扬尘,钻机排放粉尘综合治理(包括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和金属纤维栅除尘器);使我国在本世纪末或更长一点时间对矿山尘害防治技术达到国外先进水平。
对乡镇小型矿山企业的粉尘危害,以首先建立可靠完善的通风系统为主,对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点,要采取湿式作业、干式捕尘、就地净化等防尘措施。
在缺水地区广干式除尘技术措施,如干打眼孔口捕尘器等。
开展对矿山噪声及振动等其它职业危害的防治技术的研究。
建议对矿山职业危害防治的重点科研课题主要有:
(1)煤层注水效果适时监控防尘技术的完善提高
(2)高效控制采煤机周围呼吸性粉尘技术研究
(3)提高难注水煤层注水效果的研究
(4)液压支架抑尘、除尘新技术及装备的研究
(5)放矿口水降尘新技术及装备的研究
(6)综采回风巷除尘器及其综合技术的研究
(7)综掘工作面风浪三维流场及其对粉尘运行规律的影响的研究
(8)小型节能高效湿式除尘器及配套风机的研究
(9)总回风巷风流净化除尘器及其除尘系统的研究
(10)长掘进巷道局部除尘器及配套风机的研究
(11)炮掘工作面高效降尘水幕技术的研究
(12)炮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的研究
(13)湿式凿岩泡沫起泡剂与水混合优化效果的研究
(14)湿式除尘器水过滤循环系统的研究
(15)防水型高效路面抑尘剂的研究
(16)低压布袋除尘器小型化的研究
(17)深凹露天矿的通风技术的研究
(18)对矿井地热治理的研究
(19)矿山不同作业场所噪声危害评价
(20)矿山高效轻便局扇噪声控制设备的研究
(21)矿山手持工具降噪技术研究
(四)职业危害的治理
由于矿山的特殊情况,对职业危害的治理,特别是对尘害的治理,既是非常迫切的,又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政府对矿山职业危害的治理给予一定的支持;另一方面企业及主管部门应重视职业危害,加强对职业危害进行治理。
1.劳动部门的重点是抓好“矿山粉尘危害评价治理与监察示范工程”,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同时兼顾其它矿山职业危害治理技术的应用推广。
实施“矿山粉尘危害评价治理与监察示范工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个示范工程,力争三年内以示范工程推动面上矿山尘害的治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矿山粉尘危害评价治理与监察办法”。
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对噪声等其它职业危害的监测和防治。
2.企业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企业加强对职业危害治理,首先要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技术人员,有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职队伍,采掘工区有专职或兼职防尘员等职业危害防治人员;有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特别是粉尘危害防治的专用资金;建立各项职业危害管理制
度,加强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按规定配备检测人员和仪器;要有防治计划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制、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制度;各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资料、报表要齐全准确。
企业要依法加强尘肺及其他职业病管理,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新工人就业前体检和接尘人员的定期体检,健全健康档案,做好职业病人的管理。
企业要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各工作地点粉尘及其他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完善预防系统和加强各项有效防治措施。
矿山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有选择地应用以下技术措施:
(1)煤层静(动)压注水预湿润煤体防尘技术
(2)采煤机高压外喷雾降尘技术
(3)放煤口、液压支架自动喷雾防尘技术
(4)破碎机声波雾化防尘技术
(5)破碎机高压喷雾降尘技术
(6)机掘工作面湿式综合防尘技术
(7)施转栅湿式防尘技术
(8)综掘工作面干式高效防尘技术
(9)矿石转载点预荷电喷雾降尘技术
(10)露天矿汽车运输路面道路抑尘剂
(11)锚喷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
(12)大巷风流自动喷雾降尘技术
(13)干打眼孔口捕尘器
(14)露天矿采场降尘远程喷洒水车
(15)其它有效的防尘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图略)



19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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