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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内暂停销售、使用西立伐他汀钠片(商品名:拜斯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0:41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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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内暂停销售、使用西立伐他汀钠片(商品名:拜斯亭)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国内暂停销售、使用西立伐他汀钠片(商品名:拜斯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于西立伐他汀钠片(商品名:拜斯亭)与吉非贝齐药品合用有发生横纹肌溶解症不
良反应的危险,为此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已向我局报告停止在中国市场销售,我局已函
复拜耳公司表示同意和支持。

现请你们立即通知所辖地区药品经营部门、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西立伐他汀钠片
(商品名:拜斯亭)。

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发生
的药品不良反应按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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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21号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局在办理有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这一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55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的规定,现就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问题,请示如下: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复。

2001年6月14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3〕6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市政府确定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此类项目由业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受理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办理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项目后,要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要当场答复、办理。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主受理部门要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性的文字、数字错误,部门经办人员在受理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有关部门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讲明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审批程序。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此类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向经办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协助其办理好在部门内的审批事项,并搞好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六)试行“绿色通道”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等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审批程序作重大调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办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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