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王国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4:05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南京市统计局 王国钧

许可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教各个领域。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统计工作领域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但在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内容有所涉及。本文拟从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提一点粗浅的看法。
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统计行政许可的分类

统计行政许可是统计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统计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统计方面的某种权力能力或确认具备统计方面的某种资格。
 
根据目前统计工作的现实情况,统计行政许可可分为:
(一)、有关统计调查人员方面的许可
目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国家统计局已于1989年7月8日印发了《统计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暂行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配套措施上、宣传的力度上和培训的组织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有关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
1、对于国内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目前,在国家统计法和我省的统计法规中还没有系统具体的规定,但全国有一些省市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开业”。
2、对于涉外调查者,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等组织,不得擅自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据规定报请审批。”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应报请国家统计局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许可,凡未经许可者不得进行统计调查活动。
(三)、有关统计调查内容的许可
禁止非法调查。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跨系统调查,必须要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对于各部门涉及到的将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委托者的调查,在开始前必须要经批准,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进行。
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
许可具备统计上岗资格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是统计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这一统计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统计调查对象都明确了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是自己法定的义务。这是因为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的统计行政许可活动具有与其他行政许可不同的特点。首先,统计调查对象提出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的原动力是为了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而不象公民领取营业执照是为了获利。如果不明确这一义务和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便没有领取统计上岗证的积极性。其次,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一对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现象,即一方面国家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另一方面又要对从事统计的人员进行限制,需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持证上岗。若不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义务,便无从谈起统计行政许可问题。
既然统计调查对象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为确保其义务的切实履行,不至于因为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影响统计数字的质量,其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否则履行统计义务无异于一句空话。
统计是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真实性是其生命线。这几年以来由于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各级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办发(1998)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法》中也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统计业务人员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对于合格者发给《统计上岗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者,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行统计人员上岗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随意指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从事统计工作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上岗操作。因而,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这一许可制度,是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的重要保证。
2、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
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统计调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证统计调查的科学性、统一性,防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这方面,国家也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首先,按照统计法的精神政府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要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句话说,国家禁止政府各部门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而经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可开展跨部门的统计调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计指标的统一性、科学性,减轻基层的负担。国家统计局估算,由于重复调查每年全国将浪费近亿元。据贵州省粗略统计,全省为完成各种重复性统计报表,一年约需1000多人,浪费纸张20多吨,开支经费250多万元。
其次,根据1998年中办7号通报的精神,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委托、资助或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事先必须报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统计法律禁止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这就是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擅自接受境外的要求在我国开展调查活动,也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调查。这类调查活动的开展必须经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1993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纽约时报》首次公开披露采用新的计算方法,即“购买力评价法”对各国经济实力进行新的估算,得出我国经济实力排在全世界第三位的结论,美国据此大肆鼓吹“中国威胁论”。对此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驳。但是,一些国外组织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来补充他们这方面的依据。如果不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予以限制,对我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第三,国内一些根本不具备统计调查能力的单位随意进行统计调查,调查结果谬误百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特别是一些报社、杂志社、研究所,没有统计方面的专业人才,也缺乏进行统计调查的起码条件,但为了赚钱,便随意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基本不具备科学性、真实性。而这些组织又把这些不科学、不真实的结果为自己所用,变成欺骗社会公众、捞取不义之财的手段。对于这方面国家还没有实行明确的许可制度。因此,急需进行规范。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过统计行政许可获得统计上岗证的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这为统计队伍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经过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制定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就有填报的义务。
 
 
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几点看法
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必须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力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进行检查,对于无证上岗者,要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检查和宣传进一步明确统计权利和义务以及统计法律责任,为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为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目前尽管在有关统计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一些规定,但不少却规定得较为含糊。如《统计法》对统计人员无证上岗未作禁止性规定。这主要因为考虑到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统计工作的现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于江苏省等经济发达省份,理应逐步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现实可行的。又由于统计是一项貌似简单实则技术性较强、要求较高的工作,若随便任何人都可以上岗搞统计必然对国家的宏观决策产生危害的潜在可能性,因而不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是难以保证数字质量的。此外,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设立理应在统计法律法规中作出具体的规范,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统计行政许可权。
要提高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本文已作了阐述。由于在我国提出这个观点的人还不多,统计法律法规中也只是有所涉及且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计行政许可的规定,还有许多应实行统计行政许可的方面未实行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随之出现的统计活动的混乱局面急待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建立这项制度已迫在眉睫。关键问题在于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提高思想认识。作为党政领导要明确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是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前提,从而积极支持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要明确自身在统计上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支持统计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适应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集装箱运价管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汽车集装箱运输的费用及装卸费的收费办法和计量标准,由交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的要求,我部组织力量对全国各地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成本、利润情况以及运价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多次征求各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了《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近,已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同意。现将这两个《规则》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以及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宣传《规则》,抓紧做好《规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请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报我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
1.国际标准箱型:
2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
长度605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4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
长度12192毫米;货箱总重30.48吨。
2.国际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国际集装箱计费里程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空驶里程的50%计算,或按下式计算:
〔(空驶÷对流空箱里程)-(重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
50%
对流空箱里程又称不计费空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又称计费空箱里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里程的确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长途和市内营运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定,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测定。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起码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以五公里为起码计费里程,递进计算,尾数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
第九条 国际集装箱包干计费里程
经承托双方协议,在一定地区或同一线路内进行多点运输时,可以按平均运输里程作为计费里程包干计算。
第十条 国际集装箱基本运价
汽车载运国际集装箱在长途营运线路上运输一般货物的运价。全国统一的基本运价如下:
2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3.00元/箱公里;
4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基本运价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基本运价,报交通部备案。
非标准箱的汽车运价参照相同箱型的基本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运价计算
以重箱为计价基础。
单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计算。
双程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基本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计费,遇有空箱运输里程超过重箱运输里程的非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计算。
单程空箱:按基本运价收费。
双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空箱,其中较长一程的空箱按单程重箱计算。另一程捎运的空箱免收运费。
第十二条 长途和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按里程递远递减的原则,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档的运价率计算,两种方法计算的运价要大致相等。
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
20尺标准箱:15元/箱次;
40尺标准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基础上,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箱次费费率。
第十三条 危险品运价
凡标明危险品的国际集装箱执行危险品运价。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50~100%;其他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20~50%(危险品分类参照“国际危规”危险品货物分类表)。
第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价
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中途开箱时间过长;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等影响运输效率较大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吨位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算。计费时间指从装、卸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止的时间。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所占用时间,如车辆中途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的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四小时。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集装箱专用车辆包车运价率: 3.00元/吨位小时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五条 包箱运价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国际集装箱港、站进出口集散运输和直达、中转、联运至目的地的运输,经承托双方协议,可采用包箱运价。
包箱运价以计程运价率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型基本运价的20%。各类服务项目采用包干计费。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地段行驶的运输;
2.不按计时包车运价计费,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外贸集港运输不属于加成范围);
4.外型尺寸高度或宽度超过标准型集装箱的非标准型集装箱运输;
5.装运珍贵活动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响运输效率的专用集装箱运输;
6.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时间持续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超过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运距在200公里以上,设制同费区间里程,200公里至同费区间里程之间的运输,均按200公里计费;超过同费区间里程的运输,全程按减成后的运价计费。同费区间里程的计算方法:
减成率
-----×200
1-减成率

除第5款由承托双方协议加成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外,其他各款加减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过10%,由运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车辆延滞费
车辆(包括挂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装卸箱地点后,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超过规定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车辆延滞费。由于承运人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的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应按车辆自车场(站、车辆驻地)至装、卸箱地点的往返行驶里程、和计程运价的50%计收装箱落空费。装箱落空又同时延误时间的,还要按前条规定核收车辆延滞费。
第十九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二十条 计箱装卸费
计箱装卸费以20尺国际标准箱装载普通货物的基本费率为基础,按不同箱型、箱装货物类别和重、空箱分别计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0~50%,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货物的集装箱增加75~100%。40尺国际标准箱的计箱装卸费在20尺箱各项费率基础上增加50%。
基本费率如下:
20尺标准箱 20~25元/箱;
40尺标准箱 30~38元/箱。

空箱计箱装卸费按重箱装卸基本费率的80%计收。非标准和特殊集装箱的计箱装卸费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收取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按包用时间与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费。装卸机械的计时费率,应分别按不同的机械操作能力制定。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到达任务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作业时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工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包用时间以四小时为起码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装卸机械单位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3~3.50元/标记吨位吨小时。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自出场、站(驻地)至装卸点作业,应按发车点至作业点往返行驶时间或行驶里程折算时间和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核收装卸机械走行费。
行驶里程按每15—25公里折合一小时。
第二十三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规定时间到达作业地点后,由于收货人或托运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时间、装卸箱落空时间、中途的停滞时间,都要按装卸机械实际操作能力和计时费率的25%核收装卸机械延滞费。
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四条 掏装箱费
国际集装箱在中转站内拆、装箱按港口费收规定向船方或货方收取掏、装箱费。站外拆、装箱向收、发货人计收。人工掏、装箱基本费率:
20尺标准箱 30~40元/箱;
40尺标准箱 60~80元/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50%;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100%。
第二十五条 人工延滞费
凡随车工人(包括单独约用)至约定地点掏、装箱或进行其它劳务作业,由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人工延滞费率:1元/工时。
第二十六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固等作业的,应另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堆存费
重箱和空箱经过中转站转运时,从进站之日起免费堆存三天,第四天起至出站之日止,按不同箱型和堆存天数累计核收堆存费。拆箱后的空箱继续堆存,仍应收费。
堆存费率:
20尺标准箱 2~3元/箱天;
40尺标准箱 4~6元/箱天。

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险品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的堆存费,分别按上述费率增加50%和100%。
第二十八条 货物堆存费
经中转站装箱的货物,从进站之日起至装箱日止;经中转站拆箱的货物,从拆箱第三日起至提货日止,以货物的计费重量、体积折重和吨天计收货物堆存费。
货物重量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货物体积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按实际体积,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
贵重或需隔离保管的货物,其保管费比普通货物保管费加收30~50%。
第二十九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站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国际集装箱因海关检验、检疫,箱体修理、清洗、熏蒸或其它原因进行撤移时,按不同箱型核收搬移费。
第三十条 清洗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清洗,应按不同箱型和不同要求计收清洗费。
第三十一条 熏蒸费
国际集装箱在装箱前或拆箱后需要进行熏蒸作业的,除按作业内容收取装卸、搬运等费外,还要按不同箱型收取熏蒸费,熏蒸药物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修理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箱体维修,按需用材料、工时、工时费率和应负担的管理费核收箱体修理费。
第三十三条 服务手续费
根据托运人或收、发货人委托,代办提箱、交箱、租箱、报关、报验、理货、结算等业务,应按代办业务的繁简,以货票数、箱数、货物吨数为计算单位核收服务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包干费
凡国际集装箱在中转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作业项目,除按上列项目的费率核收外,也可以按多项包干费计收。
第三十五条 其它费收
国际集装箱运输全过程中,遇有多户拼装箱或多户分卸业务,以及上列费收项目不能包括的项目,如倒箱费、租箱费、冷藏箱电费等可列入本项目,本项目下也可分列子目。

五、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付费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国外付费人,如外商在华的独资企业、使馆、外侨的货物以及外国在华举办的展品等,企业可以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收10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计费办法同时废止。并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本规则未作统一规定的费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交通部修改补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对集装箱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本着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和发展,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衔接和物资集散,有利于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根据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是国家计划价格和汽车运价的组成部分,是计算国内集装箱运价和各种费收的依据。凡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业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汽车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国内集装箱运价率和费率。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计价单位
以箱为单位,分别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重箱是指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不论箱内所装货物重量多少均为重箱。空箱是指未装货物的集装箱。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计价箱型
1.国内通用标准箱型:10吨、5吨、1吨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箱型。
2.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起码计费里程五公里;尾数不足一公里进为一公里。
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遇有同一托运人一车多点装卸的,其里程按最远运距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里程的50%计算或按车辆空驶加载运空箱里程减去重箱里程的50%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是按计价标准箱型在长途营运路线上运送普通货物的每重箱公里运价。各种箱型的基本运价,按其标记箱重换算后、每换算吨公里运价不能高于汽车普通货物零担运价。
各种计价箱型的基本运价的比率以5吨箱为基准,分别为:
10吨箱型 18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空箱按重箱计价。
第八条 1吨箱型的批量运价
托运人一次托运1吨箱型三箱及三箱以下时,以1吨箱运价为基础加成计算,加成幅度:
托运一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50%;
托运二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30%;
托运三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10%。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条件限制,使用载重量2.5吨以下汽车载运1吨箱型的集装箱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小型车运价计算。
第九条 国内集装箱长、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挡的运价率计算。短途运价的箱次费率和里程阶差、里程分挡运价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
凡载运危险品、贵重品和特殊鲜活易腐品的冷藏箱、专用集装箱,应按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计费;特种货物中非危险品集装箱运价率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30%。危险品的集装箱运价,按《汽车运价规则》特种货物分类表分为二级,一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二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30%。
第十一条 计时包车和包箱运价
由于受货物性质、道路、装卸条件限制,或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时,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费。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包用时间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全日包车按八小时计算,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不同车型的计时包车运价率,应比照计程集装箱基本运价和汽车的额定平均营业速度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应托运人要求,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集装箱运输可采用包箱运价。包箱运价应以不同箱型的基本运价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基本运价的20%。
第十二条 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区段行驶的运输;
2.按计程运价计费,但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
4.影响车辆标定载箱量、车辆运行速度和运行效率,以及外型尺寸高度、宽度和箱装货物超过规定重量的运输;
5.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持续时间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同一托运人托运双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空箱回,或重箱回空箱去的运输,其回程空箱对流运输部份的运价,按重箱运价减成80%;
3.同一托运人托运去、回两程空箱,非对流运输部份的空箱运价按重箱运价计算;对流部份中一程空箱按重箱运价减成80%;
4.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除收空箱运费外,另按所载货物重量和普通货物基本运价计价后,减成50%计费;
除以上已规定的加成、减成率外,其它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延滞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箱、掏拆箱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延滞费。由于承运人直接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十四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方或收货方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时,应按往返里程和基本运价的50%,核收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第十五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十六条 国内集装箱装卸费计费单位
以箱为单位计费,按不同箱型分重箱、空箱计算。
计费单位:元/重箱,元/空箱。
第十七条 机械装卸基本费率和比差
国内集装箱机械装卸费,以国家5吨标准箱为基准,制定基本费率。其它不同箱型的装卸费率,与基本费率的比差如下:
10吨箱型 15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相同箱型空箱的装卸费率为重箱装卸费率的50%。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的装卸费率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应在相同箱型装卸费率的基础上加成25%;非标准箱型(包括异型箱)装卸费率的加成,由承、托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和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装卸机械包用费按包用时间和箱型相适应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收。
装卸机械计时费率按不同类型不同标定操作能力计算。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自到达任务地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以四小时为起码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作业时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
第二十条 装卸机械计箱包用费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装卸作业,或操作条件有一定难度的装卸作业,经承、托双方协商,也可按不同箱型、数量,以机械装卸基本费率为基础,采用一次性包干计费。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包括掏、装箱机械)自场(站、驻地)地至装卸点进行作业,按计程和计时的不同,计收装卸机械走行费。
1.计程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的往返行驶里程和不同类型装卸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程费率的50%计算;
2.计时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装卸机械在途走行的往返时间和不同类型标定操作能力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计算。
装卸机械计时走行费率以每小时折合15—20公里计费。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预定时间到达装卸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或装、卸落空的延滞时间,中途走行的停滞时间,都要按延滞总时间和不同类型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的25%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三条 人工掏装箱费
集装箱进行人工掏、装箱作业,一律按不同箱型计收掏、装箱费。
掏、装危险品,应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加成30—50%。
第二十四条 人工延滞费
凡装卸工人至约定地点进行装卸、掏装作业,由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五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点或中转站进行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国内集装箱或散货的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固等作业的,应加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堆存费
集装箱堆存从进站日起免费堆存三天,从第四天开始,按照不同箱型,以箱天为单位,核收堆存费。
第二十七条 货物保管费
集装箱货物经汽车货运站在装箱前或掏箱后需要保管时,应分别一般货物和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货物,分别以实重和折重按天核收保管费。轻浮货物折重按实际体积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贵重物品或隔离保管的货物保管费比普通货物加收30~50%。不论计重和折重货物,凡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
第二十八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由于拆装、翻倒等作业在现场进行搬移的,按不同箱型和搬移次数,分段核收搬移费。搬移费率应按不同箱型和搬移距离分段计费。
第二十九条 箱体检修费
凡对国内集装箱进行箱体检查并进行维修者,按不同箱型消耗材料、定额工时和工时费率核收箱体检修费。
第三十条 专用箱操作费
异型、配有附属装置和固定包装容器的专用国内集装箱需要进行特殊的技术性作业时,应按不同箱型消耗的工时、工料等核收专用箱操作费。
第三十一条 清洗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清洗、卫生作业的,按不同箱型向托运人核收清洗费。
第三十二条 熏蒸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熏蒸作业的,向托运人核收熏蒸费,按不同箱型消耗的药物及工时费计收;也可以统收包干费。
第三十三条 货物翻装费
装箱前理货、掏箱后整货,以及装箱后应托运人和货主要求又进行翻装、倒装的,按不同箱型核收翻装费。
第三十四条 代办租箱费
凡代办交付、回收集装箱等业务,按不同箱型核收代办租箱费。
第三十五条 预冷费
冷藏集装箱装车后需要进行预冷的,按不同箱型的预冷时间、预冷消耗电量核收预冷费。
第三十六条 服务手续费
凡委托中转站代办集装箱货物的取送、联运中转、内包装、通讯联系、货物运输保险等服务项目,可按服务次数和不同箱型核收服务手续费。

五、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如采用20尺、40尺国际标准箱型或国际非标准箱型,其运价率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费收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内集装箱由国外人托运和付费的,按规定的费率加成,加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交通部公路局关于国内公路集装箱运输计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并由交通部负责修改、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货物运输规则》及《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6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

1 (80)署货字第373号 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
2 (81)署税字381号 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81)署税字第1028号 关于六机部建造出口船舶进口材料设备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4 (82)署货字第53号 关于贯彻执行(82)外经贸关字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 (82)署货字第80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台湾产机器设备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6 (82)署税字第414号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若干问题的批复
7 (82)署货字第457号 关于来料加工合同国外客商提供吊扇有关验放和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 (82)署货字404号 转发广州海关《关于补偿贸易方式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9 (82)署税字第670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
10 (82)署货联字第1068号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82)外经贸关第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综合批复
11 (82)署货字第724号 转发经贸部关于严禁通过外商在国内转手倒买卖我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12 (82)署税字第1063号 关于对某些灵活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征免税等问题的批复
13 (82)署税字第970号 关于为建造出口船舶而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征免税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83)税征批第20号 关于外贸公司进料加工成品转售侨汇商店是否可办理核销手续的请示报告
15 (83)署税字第404号 关于中国银行补偿贸易贷款准许用于间接补偿的复函
16 (84)署货字第56号 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17 (84)署货字第97号 关于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试行《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18 ( 缺文号) 关于在境外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19 (84)署税字第233号 关于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规定》的通知
20 (84)署货字第381号 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21 (84)署税字第689号 关于进口冷藏设备以其冷藏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特准予以免税的通知
22 (84)署货字第1099号 关于转发《关于来料加工皮劳保手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3 (84)署货字第901号 关于国内麻棉坯布经香港印染后加工服装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 (85)署货字第229号 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胚布、棉涤纶纱、棉涤纶胚布须凭出口许可证放行的通知
25 (85)署货字第283号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6 (85)署税字第37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7 (86)货二字第107号 关于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料加工进口橡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通知
28 (86)署货字第113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29 (86)署货字第4号 关于贯彻国发9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30 (86)税征便字第5号 海关总署便函
31 (86)货二字第120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2 (86)署税字第860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33 (86)署货字第118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34 (87)货二字第63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5 (87)署货字第245号 关于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引进塘鱼专用运输船按补偿贸易对待问题的复函
36 (87)署货字第141号 关于外商承包来料加工厂有关问题的复函
37 (87)署货字第19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38 (87)署税字第281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进料加工有关手续的补充通知
39 (87)署货字第309号 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87)署税字第56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41 (87)署货字第476号 关于广州洗衣机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设备改为技改项目问题的批复
42 (87)署货字第883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3 (87)署货字第89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87)署货字第109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45 (87)署税字第535号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五”期间为国内部门建造船舶所需进口船用设备和零部件仍准予减税的通知
46 (87)署货字第1298号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47 (88)署货字第40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88)署货字第414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88)署货字第489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50 (88)署监一字第1237号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51 (88)货二字第115号 关于执行(88)署货字第403,4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88)署货字第449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53 (88)署货字第751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54 (88)署货字第897号 关于对将乐莱森柯大理石有限公司进口消耗工具免税问题的批复
55 (88)署监一字第28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88)署货字第643号 关于实行专用报关单若干问题的批复
57 (88)署货字第975号 关于进口饲料喂养牲猪出口不能享受进料加工待遇的批复
58 (88)监一保字第134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复函
59 (89)监一保字第1号 关于对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外商、私人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管理办法》的意见
60 (89)监一保字第12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业务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61 (89)监一保字第44号 关于明确重要的“三来一补”项目进口生产用车审批权限的通知
62 (89)监一保字第55号 关于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吸尘机等设备的批复
63 (89)监一保字第48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养殖贸易性质及统计问题的批复
64 (89)监一保字第22号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要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65 (89)监一保字第25号 关于加工贸易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处理问题的说明
66 (89)监一保字第34号 关于单纯进口石墨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的批复
67 (89)署监一字第244号 关于棉花等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
68 (89)署监一字第66号 关于摘要转发《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69 (89)监一保字第78号 关于对对外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70 (89)署监一保字第8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列为一类管理商品是否统一经营问题的复函
71 (89)署监一保字第85号 关于进料加工等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
72 (89)署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
73 (89)监一保字第16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的通知
74 (89)署监一保字第13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75 (89)署监一保字第153号 关于同意试行《天津海关对进料加工成品销往经济特区减免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批复
76 (89)署监一保字第155号 关于进料加工监管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77 监一特字第15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78 (89)署监一保字第17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成品(产品)以易货方式向苏联、东欧国家出口有关问题的说明
79 (89)署监一保字第175号 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80 (89)监一特字第9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等消耗性物料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1 (89)监一特字第11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设备在异地使用问题的批复
82 监管司(89)传真货12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家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在国内加工产品出口问题
83 (89)监一特字第19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进口料件问题的批复
84 (89)监一特字第20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台湾产原材料问题的批复
85 (89)署监一字第829号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86 (89)署监一字第396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87 (89)署监一字779号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座谈会小结的通知
88 (89)署监一字825号 关于韶关冶炼厂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锌锭应征收关税的复函
89 (89)监一保字第183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90 (89)署监一字第892号 关于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钢材加工复出口比照进料加工规定办理的通知
91 (90)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外商以我出口商品开展“在外售券”业务问题的复函
92 (90)监一保字第002号 关于对江苏省乳胶手套加工贸易状况的调查报告的批复
93 (90)监一保字第07号 关于德庆县中密度纤维板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复印机照章征税的复函
94 (90)监一特字第1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95 监一特〔1990〕第102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6 (缺文号)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90)监一保字第38号 关于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电话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98 (90)监一保便字第11号 关于来料加工从事折叠和包装面巾纸项目审批问题的批复
99 (90)监一保便字第12号 关于染色棉麻纱是否属不得搞来料加工项目的问题
100 (90)监一保字第33号 关于总结进料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 (90)监一保字第7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02 (90)监一保字第129号 关于对要求退回已征税款问题的复函
103 署监一(1990)908号 关于对文化部外文出版发行局进料加工纸张监管问题的批复
104 署监一〔1990〕92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通知
105 署监一〔1990〕957号 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6 署监一〔1990〕977号 关于转发甄朴副署长在全国海关进料加工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07 署监一〔1990〕985号 关于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108 署监一〔1990〕1085号 关于广州标致汽车外销问题的批复
109 署监一〔1990〕1309号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署监一〔1991〕76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生产用复印机予以免税的通知
111 监一保〔1991〕7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
112 监一保〔1991〕123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13 署监一〔1991〕143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按“进料加工”办法管理的通知
114 监一特〔1991〕153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
115 监一保〔1991〕157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仍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通知
116 署监一〔1991〕184号 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17 署监一〔1991〕240号 关于进口象牙原料延长核销期的通知
118 署监一〔1991〕262号 关于对加工贸易监管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
119 署监一〔1991〕1443号 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120 署监一〔1991〕1878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21 监一保〔1991〕37号 关于出口成品中含进口料件能否使用一般贸易报关单核销的批复
122 监一保〔1992〕17号 关于进料加工半成品结转涉及出口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123 署监一〔1992〕17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4 海关总署令(92)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25 署监一〔1992〕161号 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126 传真电报传(107)号 更正通知
127 统二〔1992〕37号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的通知
128 监一特〔1992〕194号 关于对成立拆解旧汽车三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129 署监一〔1992〕281号 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130 署监一〔1992〕340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131 海关总署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2 监一保〔1993〕14号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133 监一保〔1993〕51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4 监一货〔1993〕78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8号文件的通知
135 署监一〔1993〕71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6 署监一〔1993〕1162号 关于加强对从事进口旧汽车翻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137 监特〔1994〕49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8 署监一〔1994〕85号 海关总署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39 署税〔1994〕865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对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商品审价工作的通知
140 署传〔94〕233号 关于从事油菜籽进料加工问题的通知
141 署监〔1994〕6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的通知
142 监保〔1994〕231号 监管司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清查清理工作情况通报
143 监保〔1995〕24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144 署监〔1995〕传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45 署稽〔1995〕2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6 署监〔1995〕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铁矿石加工硅铁出口征收出口税的批复
147 监保〔1995〕270号 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148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49 署监〔1995〕3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0 署监〔1995〕4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及散件管理的通知
151 署监〔1995〕4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152 署监〔1995〕56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153 署监〔1995〕6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54 署监〔1995〕76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155 署监〔1995〕8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6 署监〔1995〕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的通知
157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58 署监〔1995〕10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聚酯纤维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9 监保传(380)号 对加工贸易无法复出口食糖作出的处理意见
160 监特〔1995〕377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翁源达进口汽车翻新有限公司承接旧汽车翻新的批复
161 监保〔1995〕386号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162 署监〔1996〕48号 海关总署关于编制加工贸易重点商品消耗定额的通知
163 监保〔1996〕6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的通知
164 署监〔1996〕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限期完成加工贸易到期及遗留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165 监保传(65)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66 署监〔1996〕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全国海关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两个文件的通知
167 监保传(96)206号 关于报送台帐统计报表的通知
168 署监〔1996〕572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69 监保传242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70 (1996)传字(42)号 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 监保〔1996〕226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和审批专用章的函〉的通知
172 署监〔1996〕25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食用植物油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73 署监〔1996〕3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174 署监传(27)号 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75 监保传(1996)217号 监管司关于对广东分署拟定《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176 署监〔1996〕5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人员守则》的通知
177 署监〔1996〕1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78 署监传〔1996〕33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96〕19号》文件的通知
179 署监〔1996〕7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因洪灾受损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180 署监〔1996〕5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讲话的通知
181 署监〔1996〕10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羊毛、钢材等七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专项核查核销的紧急通知
182 署监传〔96〕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白)糖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的紧急通知
183 署税〔1996〕237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84 署监传〔1997〕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审批备案和监管的紧急通知
185 署监传〔1997〕65号 关于天然橡胶列入重点敏感商品管理的通知
186 署税〔1997〕17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187 监保〔1997〕55号 监管司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188 监保〔1997〕99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调整样本的通知
189 署监〔1997〕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190 加工办传〔1997〕13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甲苯,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配制鞋用胶水加工鞋类出口问题的批复
191 署监〔1997〕204号 关于明确署监〔1997〕28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192 监保传(210)号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193 署监〔1997〕5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国银行《关于我行保证金台帐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4 署监〔1997〕581号文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使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计算机对帐系统的通知
195 监加传〔1997〕28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传真电报 关于加强对放弃《登记手册》管理的通知
196 监保〔1997〕286号 监管司关于伊朗德黑兰地铁承包项目部分进口组装件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7 署监〔1997〕6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遗留合同和到期合同进行清理核销的通知
198 监加传〔97〕352号 关于加强以进口棉花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 统一〔1997〕34号 综合统计司关于加强审核保税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 监加传〔97〕3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 科防〔1997〕14号 科技装备司关于加强对IC卡管理的通知
202 监货〔1997〕21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加纺织品协议延长的通知》的通知
203 署税〔1997〕95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工作制度》的通知
204 署监〔1997〕78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和编发端木君副署长9月19日在全国鼓励使用新疆棉工作会议期间与海关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205 监加传(1997)3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6 署监〔1997〕8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7 署监〔1997〕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208 监保传(1997)423号 关于暂不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中间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9 署监〔1997〕9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10 署监〔1997〕10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11 监加〔1997〕524号 监管司关于清理核销加工贸易到期合同遗留合同情况的通报
212 传真电报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13 署税〔1998〕315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14 署监传〔1998〕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内销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凭有效许可证补税核销的通知
215 署监〔1998〕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监管、打击成品油走私的紧急通知
216 署监〔1998〕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217 监货〔1998〕157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对〈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18 监货〔1998〕263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19 署监〔1998〕6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不锈钢材监管和打击不锈钢材走私的通知
220 署监〔1998〕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21 署监〔1998〕2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222 署税传〔1999〕4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棉坯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3 署税传〔199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24 署监传〔1999〕63号 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监管问题的通知
225 税管〔1999〕523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用油加工贸易手册核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6 署税传〔1999〕79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迟执行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27 署办通〔1999〕14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加工结转中办理报关单证明联补签问题的通知
228 监传〔1999〕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被评为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暂按B类管理的通知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73号署税〔1999〕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230 署办法〔1999〕41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羊毛等四种加工贸易实转商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231 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2 署办税〔1999〕37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料加工尿素的批复
233 署办税〔2000〕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0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4 署办税〔2000〕13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35 税管〔2000〕19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36 署税〔2000〕6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237 署税〔2000〕2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 税管函〔2001〕1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沈阳筱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进口废游戏机的复函
239 税管函〔2001〕16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新疆独山子石化进出口贸易公司原油进料加工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40 税管函〔2001〕16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鳄鱼养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41 税管函〔2001〕2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进口绵羊皮产生废羊毛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242 税管函〔2001〕27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核销高风险岗位工作管理的通知
243 税管函〔2001〕16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青岛海关棉花加工贸易遗留手册展期的函
244 税管函〔2001〕20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广州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返修有关问题开展调研的函
245 税管函〔2001〕20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的复函
246 署税函〔2001〕380号 海关总署关于马其顿科佳水电站项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 署税函〔2001〕376号 海关总署关于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球团矿加工硅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8 署税函〔2001〕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棉核销问题的批复
249 署税函〔2001〕375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梧桐维特等六家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问题的批复
250 署税函〔2001〕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批复
251 税管函〔2002〕13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旧汽车发电机等加工贸易翻新业务善后问题的复函
252 税管函〔2002〕18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料件结转的复函
253 税管函〔2002〕10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食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54 署税发〔2002〕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5 署税函〔2002〕2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友利电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56 税管函〔2002〕22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节余羊毛内销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257 税管函〔2002〕25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濮阳中原石油化工厂加工贸易合同金额倒挂问題的批复
258 政法函〔2003〕3号 政策法规司关于《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内销补税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