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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48:59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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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删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删去《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将《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

五、删去《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六、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七、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将《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九、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十、将《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十一、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五项修改为:“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十二、删去《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十三、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将第四十六条分为两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河道或者水工程,可以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职权,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十四、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林业部门设置的木竹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古民居构件、附属文物,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十五、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参加人数”删去;将第一款第四项删去;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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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为使债权人尽快实现合法债权而设立的。实践证明,督促程序的实施,确保了一些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的初衷及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督促程序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尤其是没有设立财产保全制度,因此影响到具体操作,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督促程序应发挥的作用。

  现行的督促程序中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在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利用此项法律规定,不正当行使异议提出权。突出表现为在收到支付令后千方百计地转移财产,在将财产尽快转移后紧接着提出书面异议,这样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只好另行提起债权诉讼,等到诉讼结束时,即使胜诉,却因为债务人早已将财产转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由于现行的督促程序中没有规定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有提出财产保全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对申请支付令存在很多顾虎,尤其担心自己提出支付令申请后,由于不能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使债务人有条件、有时间将财产转移,自己尽快实现债权的愿望得不到实现甚至化为泡影。不少债权人为避免这种情况,只好放弃申请支付令,从一开始就按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提起诉讼。因而影响到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和应用。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种规定有效地克服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弊端,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若督促程序能增加“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等规定,将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解除债权人的思想顾虎,从而有利于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当然,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申请。可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准许。

  2、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

  3、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

  4、因债权人提出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给债务人带来损失的,债权人应当赔偿。


  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认为有必要确立和发展双方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如下方面的旅游资料:
  一、可供外国旅行者游览的旅游地点的资料。
  二、接待外国旅行者的制度、办法和为促进旅游进行宣传的办法。
  三、接待外国旅行者的设备和服务等级,特别是接待青年学生的设备和服务等级。
  四、为外国旅行者提供的饭店的管理规则,旅行社的体制,导游规则,以及为外国旅行者安排专业活动的规则。
  五、关于保护旅游区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的规则。

  第二条 在双方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应采取措施,简化对方旅行者入境的手续。

  第三条 在双方条件具备时,可互为对方培训旅游业务人员。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不定期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           旅  游  部
      局   长                部  长
      卢 绪 章              吉列尔莫·罗赛尔·
                          德拉拉马建筑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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