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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0:07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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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发〔201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银行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服务大局,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有保有压,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打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所在地银监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等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抓紧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择机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摸底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督导检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牵头抓紧全面梳理辖区内银行系统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措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积极督促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加强辖区内信贷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注重配合政府加强对借款人、纳税人、债务人的监督约束,对失信者实施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增强政策合力,切实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从严把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精神,以法人为单位抓紧对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调整完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详细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制定具有明确“触发点”的风险防范化解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严防风险积累。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和发债融资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特别是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应一律上收到总行;要把信贷项目对节能和环境的影响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对国家已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国家和各地重点监控的企业(项目)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2010年6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自法人系统内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情况、特别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防“一刀切”。在对违规贷款坚决从严控制的同时,要积极加大对合规项目的合理信贷支持,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支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服务节能产业。全面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拓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森林碳汇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排放权交易,发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专门岗位和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发展趋势和信贷项目管理的深层研究。
  五、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加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国家产业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动向,严密跟踪监测和分析可能提前暴露的风险,提高对有关风险的预判力和应对前瞻性。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来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进行风险分类,该降为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坚决调整到位并相应提足拨备,大力加强核销和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大持续风险提示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关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增强风险预警防控的合力。
  六、加强多部门政策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风险、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和风险动态监测分析。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和披露。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监局将本意见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协调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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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几年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工作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在致力于创造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氛围,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从1990年以来,已
在14个系列、专业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截止1996年底,全国共组织考试44次,累计报名人数1474万人,参加考试人数为990万人,有230万人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考试工作的实施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竞争意识,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受到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在考务组织、命题、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由
于考试工作科学性强,运作程序复杂,加上社会不正之风影响,考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考风考纪时有违反规定等等。为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更好地为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考试工作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考试工作关系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考试的内外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与指
导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保证考试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规范运作程序。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严格按照各专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要求和各环节工作程序实施考试。必须认真抓好考试设计、内容确定、大纲编写、命题组织、考务管理、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确定标准、公
布结果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按时完成各专业年度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提高全国考试工作的运作效率。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阅卷评分、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证书的工作。
三、健全规章制度。考试工作环节多,操作复杂,必须加强考试工作制度的建设。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章立制”,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避免随意性,增强严谨性,提高管理水平。
四、提高命题质量。试题是测试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标准,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检验。加强命题研究,提高命题质量要充分体现考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才成长服务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应建立一支具有本专业丰富经验的
考试专家队伍,及时总结、分析考试命题(包括题型、题量)的质量,并根据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既适合成人考试特点,又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考试内容和标准,不断提高命题质量。
五、严肃考试纪律。考风考纪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考试纪律的管理。要遵循“教育防范和惩戒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考风考纪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回避
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卷保管、运送、评卷、登录分和考场主考、监考、巡考)的人员及其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一律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资格考试。如有上述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保密是体现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之一,是顺利组织全国考试的关键。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认真做好考试
各环节(包括命题、审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登分等)的保密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安全、有效。
七、重视信息管理。参加资格考试的人数多、覆盖面大、时间性强,考试信息要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于全国考试工作的汇总、分析和研究,提高考试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各专业考试的信息管理,应符合人事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关于资格考试的信息项和要求
。人事部将根据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布各专业资格考试信息项目和代码。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和处理各类考试信息,控制误差,体现考试工作的高质量。
八、抓好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考试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政策明的考试工作队伍(含考试工作管理人员和主考、监考、命题等人员),注意加强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职业道德教育和组织考试的实际能
力,增强责任感,提高考试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九、建立和健全考试监督机制。要制订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能,组建监督队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按照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督巡员队伍的建设,发挥社会各界对考试工作的
监督,强化监督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加大考风考纪的监督和宣传力度。
加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考试工作水平,保证考试工作质量,是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将制定并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提出具体贯彻的要求。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联系实际,认真总结几年来考试工作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各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之间,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积极性,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增进团结,共同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7年8月2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及配置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办公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购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效能考评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闽政管综〔2009〕181号)的规定和要求,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4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从2009年开始,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

  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八)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公务车辆编制和使用管理,对公务车辆予以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监督和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通报未能及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用途,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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