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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35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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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年下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我署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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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二项,核心是指提升司法能力。三者之中,专业化是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句俗语同样适用于法官职业。令法官们头疼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确有个别当事人或不懂,或有心,或利用当前社会的形势,乃至是某些领导人的心态,让法官在当事人的信访面前虽有言以对,却无所适从。但身为法官,是否反思过,出现信访,真的没有一点法官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存在吗?
当然,这里不是指责法官,不是说一旦当事人信访就意味着法官有过错,更不赞同信访就可以违背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毕竟,只要是处于办案一线的法官,谁敢说所办案件从未信访,又怎敢保证下一个信访人不是自己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呢?只是想以此为鉴,增强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紧迫意识。
从会议要求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着眼点在于培训教育。“非学无以广才”。关于学习的重要性,对已经成长为一名合格法官的成年人而言,无需再做过多的教导,大家心底几乎无人不明白。问题在于,我们有无这样的环境和氛围、硬件和软件,法官个人内心有无此真正的追求。
如果说法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是外在的,是对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的督促和推动;法官的自我教育培训则是内在的,是自觉的,更是根本和长远的。所以,会议固然强调了很多形式的、包含很多内容的教育培训,虽必不可少,但,我们更倾向于自我教育培训。
“吾日三省吾身”。一名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会办理许多不同类型的案件,会遇到许多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参与人。在中国,不但会因为案件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条文,还会遇到即便案件性质相同,或许还适用同一法律条文,但因为案外因素的不同,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技巧。这些不同,自然不是能够从书本上学来的,也不是别的法官手把手教来的,只有靠自己的“悟”。也许,“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与此有相通之处。
不过,我们同样需要反思我们的环境和氛围。说真的,在目前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如果让法官也和普通民众一样,满目满身的所见所感,法律规定一个样,实际操作一个样;学习的法官和不学习的法官一个样;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和其他法官一个样,甚至还没有那些把心思用到其他地方的法官“混”的好,外部推动只能流于形式,自我学习只能限于空谈。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当有些法院不准法官上网,有些法官不会在网上搜索法官二字,有些法官不知怎么发送邮件,不知博客等等为何物时,岂不是落后于时代的表现,缺乏教育培训的表现。所以,我们的教育培训,不仅仅囿于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日常生活中,我们夸一个人在某方面水平高、能力强,顺口会说,人家可是专业的。但愿,老百姓会说,法官的话你还不信,人家可是专业的。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8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附件: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W020121228594988178326.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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