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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33:26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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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部令 第10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微生物菌剂 令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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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9号令颁布。为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贯彻执行,现将《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印发你们。各行政单位可根据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本期支出总额
支出增长率=(-------1)×100%
上期支出总额
2.人均开支 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
本期支出总额
人均开支=---------
本期工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本期专项支出数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100%
本期支出总额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基本 补助 其他 职 工 社 会
+ + + +
工资 工资 工资 福利费 保障费
----------------×100%
本期支出总额
5.人车比例 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占有情况
期末工资目人数
人车比例=--------∶1
期末小汽车实有数



1998年1月26日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方案

江苏省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办〔2010〕40号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会议精神,不断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品牌创建为载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确立“机关就是服务,公务员就是服务员”的理念,通过开展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为主题的“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创建,引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创先进、带头示范作表率、立足本职争一流,以又好又快的发展业绩,夺取“三区三城”建设新胜利。
二、工作要求
1.制定品牌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监管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指导性的安全监管方法,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名称、主题、辅导步骤,并在培训(T)、责任(R)、投入(I)和手段(M)四个主要环节明确要求,形成一套标准化的安全监管工作法。(完成时间:10月22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2.明确服务对象。
根据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状,每年在化工企业、职业危害企业、中小企业、部省属企业和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中排出30家重点服务对象。局机关成立三个辅导小组负责对重点服务企业的服务帮扶。(完成时间:10月29日,责任部门:办公室)
3.细化品牌内涵。
根据“TRIM监管法”的基本要求,局辅导小组根据安全监管要求制定相应“TRIM”监管方案,细化重点服务企业辅导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实现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成时间:11月10日前,责任部门:局辅导工作小组)
4.编制服务手册。
根据“TRIM监管法”的基本要求及不同行业、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制订“TRIM监管法”手册,明确服务的形式、流程、规范,为全市安全监管人员提供规范性监管服务工作手册,提高服务效能。(完成时间:2011年1季度,责任部门:办公室及各相关处室)
5.服务企业到位。
根据“TRIM监管法”服务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深入企业,监管靠前,服务到位,安全检查做到计划化、定量化、定制化,服务企业做到人性化、个性化、精细化,服务质量与机关创先争优、年度考核挂钩。(完成时间:全年,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三、工作步骤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局服务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完成时间:10月15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确立服务品牌名称、主题,规范服务要求;制订品牌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创建主题、工作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完成时间:10月22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3.进行创建动员。第一时间传达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会议精神,通过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处务会议、机关全体会议等形式,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局机关广泛进行品牌创建的宣传发动。(完成时间:10月28日前,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4.开展全员讨论。在局机关以处室为单位开展 “我与服务品牌创建”专题讨论会,研究本处室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细化“TRIM监管法”工作内容;局机关召开大会,交流品牌创建、服务企业举措。(完成时间:11月10日前,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5.征询服务意见。召开重点服务企业座谈,排查服务企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位、越位、不作为行为;组织行风评议活动,诚恳征询基层单位、企业对安全监管工作建议、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完成时间:11月中旬前,责任部门:监察室)
6.实施诊断服务。局机关制定工作计划,根据“TRIM监管法”的规范要求,定期到重点服务对象企业进行诊断帮扶,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成时间:全年,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7.推进品牌创建。召开局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会,各处室、支队介绍创建工作进度,交流创建工作的设想与建议,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完成时间:明年1月,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8.注重示范宣传。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命名表彰全市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和集中报道;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向公众介绍“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接受市民现场咨询,加大“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宣传报道力度。(完成时间:年底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9.做好品牌推介。在市作风办、效能办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评议、总结工作,完善创建工作台帐资料的基础工作,全力做好品牌商标注册工作,不断增强服务品牌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附件: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TRIM监管法 服务品牌 创建 方案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

苏州市安监局为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监管方法,即“TRIM监管法”。
一、TRIM概念的提出及背景
2008年,苏州市安监局探索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做到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指导相结合,开展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2010年,苏州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提炼出与企业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培训、责任、投入和管理方法四大要素,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突出内容,并分别用其英文第一个字母,正式以“TRIM”命名,专门印发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TRIM)评估细则》(苏安监办[2010]11号),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TRIM监管要求和服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暨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市安监局决定在安监系统中推行“TRIM监管法”,改进安全监管方式,为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二、TRIM的基本内涵
“TRIM监管法”既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工作要求,也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个服务品牌与规范。
(一)“TRIM监管法”具体含义
T:即安全生产培训Training的第一个字母;
R:即安全生产责任Responsibility的第一个字母;
I:即安全生产投入Investment的第一个字母;
M:即安全生产管理方法Method的第一个字母。
“TRIM”本身是一个英文单词,其名词词性的词义是:修剪。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修剪”的过程。
(二)“TRIM监管法”基本框架









三、“TRIM监管法”具体内容
“TRIM监管法”是监管监察人员到企业执法监察、指导服务企业的一个重要工作标准,暂分为六个方面18条具体内容。
(一)帮助企业强化安全理念,形成具有特色的方针目标。
1.强化企业决策层在生产经营决策时 “安全发展”理念。
2.强化企业管理层在日常管理时“以人为本”理念。
3.强化企业员工“事故可以预防”的理念。
(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三级教育机制。
4.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定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指导企业规范新录用员工的岗前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培训、转岗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6.指导企业制订中长期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适时聘请安全监管专家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讲座,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三)帮助企业完善责任体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岗必有责。
8.督促企业依法健全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9.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切实做到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帮助企业建立投入制度,规范日常安全必要投入。
10.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指导企业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三同时”、危险工艺改造、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及更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提供必要资金。
(五)帮助企业推行“十大管理方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12.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3.帮助企业推行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可视化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设施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5S管理和STOP管理等十大安全管理工具,从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帮助企业学习借鉴安全管理示范企业的经验与做法。
(六)帮助企业实施安全标准,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
15.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帮助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等级。
16.指导企业推行“1+3”安全监控法,指导企业逐步形成内外一体化、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7.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自我防范制度,完善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职业危害“闭环式”管理机制。
18.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四项基本制度,完善全市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制度。
对于涉及化工企业、冶金企业、职业危害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等,“TRIM监管法”应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服务指导内容。
四、“TRIM监管法”的工作程序
对照六个方面18条监管具体内容,“TRIM监管法”工作程序由诊断分析、检查辅导、整改提高、总结巩固四个阶段共12个规定动作组成。
第一阶段:诊断分析(现场工作不少于1个工作日)
诊断分析阶段重点做好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排查薄弱环节,并从中找出主要原因。
1.辅导小组第一次到企业,说明现场诊断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并重点围绕“TRIM”的四大要素进行情况交流、现场检查、数据采集、座谈分析等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
2.辅导小组人员根据现场诊断分析情况,分别填写培训、责任、投入和管理四大要素诊断表(见表一TRIM)。
3.诊断分析意见在现场能够提出的可立即提出,也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诊断分析意见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反馈。
第二阶段:辅导实施(现场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
辅导实施阶段重点提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辅导意见、建议,与企业统一思想后,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4.辅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诊断分析意见进行汇总,作出统一的书面辅导意见,指导企业在本阶段实施整改与完善。
5.辅导小组第二次到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辅导意见,并结合企业的自我改进设想,进行讨论,确定改进工作方案。
6.企业组织实施改进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于较大的硬件隐患问题,可强化日常监管方案,直至整改完毕。
7.根据实际需要,辅导小组成员应跟踪辅导企业实施工作,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必要时,可免费为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并作好情况记录。
第三阶段:对照整改(现场工作不少于4小时)
对照整改阶段,辅导小组成员重点对照辅导意见和企业实施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继续跟踪指导整改。
8.辅导小组第三次到企业,对企业依据辅导方案和实际改进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9.召开企业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查看企业作业现场相关问题的改进、整改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
总结提高阶段,重点做好前三个阶段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轮工作循环做好准备。
11.总结本轮辅导服务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亮点,提出企业在新的层次上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方向、思路的建议。
12.认真做好企业辅导工作情况的“一企一档”,完善“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台帐资料(档案材料收集范围见表二)。



表一T: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T-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培训及考核持证





T-2
企业分管负责人培训及考核持证





T-3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持证





T-4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现场持证情况





T-5
新员工上岗前安全三级教育记载





T-6
职工转岗、重新上岗相关安全教育记载





T-7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记载





T-8
承包商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安全教育记载





T-9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告知安全事项制度记载





T-10
外聘安全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性辅导





T-11
作业现场安全文化、安全价值观宣传现状





T-12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应急管理培训记载





T-13
企业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档案和评估





T-14
企业日常安全培训与教育有效形式记载





T-15
安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获取及其贯彻机制





个性

内容



















本次参加现场辅导人员: 本表填写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联系人与电话:

其他事项:

表一R: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R-1
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制





R-2
各级各部门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R-3
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记载





R-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及现场





R-5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实际配备





R-6
各类事故隐患定期排查记载和隐患目录





R-7
执行总局第16号令及隐患治理“五到位”情况





R-8
AQ/T 9006—2010中的18项规章制度





R-9
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作业现场带班记载





R-10
建立企业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及记载





R-11
作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及队伍建设情况





R-12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机制及案例





R-13
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





R-14
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项基础性台帐记录





R-15
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性规定综合情况





个性

内容
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和预防工作情况


















本次参加现场辅导人员: 本表填写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联系人与电话:

其他事项:

表一I: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I-1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及执行记载





I-2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及记载台帐





I-3
交纳安全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记载





I-4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费用交纳记载





I-5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及案例记载





I-6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年度经费保障及记载





I-7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及支出记载





I-8
企业安全设施维护与更新费用综合情况





I-9
企业职工体检及职业病预防经费记载





I-10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估及经费保障





I-11
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经费及案例记载





I-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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