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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6:23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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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20日以粤交运〔2008〕977号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全面实施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关于同意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07〕353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广东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包括IC卡道路运输证(样式见附件1)、IC卡从业资格证(样式见附件2)和进出广东外省籍营运班车进站记录卡(简称进站记录卡,样式见附件3)三种。

  一、部门职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相关软硬件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并设立广东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洗卡中心(下称洗卡中心),开展空白卡片的入库、初始化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厅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危险物品运输、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及交通安全监管等方面开展多部门的协同应用。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应用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加强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空白卡片及设备管理

  (一)洗卡中心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空白卡片入库计划,对供货商提供的空白卡片进行清点初验后入库,每月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省运政信息系统)向厅公路运输管理处提交入库清单。

  (二)洗卡中心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洗卡计划组织洗卡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密钥管理要求在入库的空白卡片中灌装省级应用密钥,完成空白卡片的初始化。

  (三)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制定辖区内的空白卡片领用计划,报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洗卡中心按照经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的发放计划,发放初始化后的空白卡片。

  (四)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应当妥善保管在发证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每半年统一造册向厅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核销并交回废卡,由洗卡中心按照规定的要求销毁。

  (五)省交通厅统一配置维护各地发卡所需的硬件设备。各地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硬件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省运政信息系统中登记造册,并每半年更新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一次以备维护检查。

  三、IC卡道路运输证

  (一)发证机关在受理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数码和纸质照片(格式要求见附件4)、车辆行驶证原件以及加盖车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其资料输入省运政信息系统,打印《广东省运政系统业务申办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5)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应当同时发放纸质道路运输证。

  发证机关为变更车属单位的申请人发放新的IC卡道路运输证的同时,应当收回旧的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

  IC卡或者纸质道路运输证遗失的,经营者均须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登报声明原件申请补办。

  (二)由于污损、政策变动等原因重新打印IC卡道路运输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回旧证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发放与原证号码相同的IC卡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注销报废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并向经营者出具回执。

  (四)现阶段在广东省范围内以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为主,省内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只需检查IC卡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在省外应当同时携带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

  广东省将逐步取消纸质道路运输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IC卡从业资格证

  (一)发证机关在受理IC卡从业资格证申请时,应当审验以下材料:

  1.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申办材料;

  2.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详见附件6)。

  对审验合格并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发放IC卡从业资格证。

  (二)IC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或者污损需换发的,由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详见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附件6),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旧证。原发证机关需在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新证。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IC卡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手续。

  新服务单位超出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原发证机关核准申请后,发放同意转籍通知书并将其申请通过省运政信息系统发往申请人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并封存纸质档案交申请人,申请人凭同意转籍通知书和已封存的纸质档案到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IC卡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手续。

  (四)IC卡从业资格证遗失的,持有人须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五)IC卡从业资格证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旧证,并向持有人出具回执。

  五、进站记录卡及进站管理系统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IC卡道路运输证和省运政信息系统进站管理系统(下称进站管理系统)实现班车进站及安全监管,在外省籍车辆未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前,由广东省临时为其发放进站记录卡记录进站数据,进站数据将作为企业考核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二)在广东省客运站场经营的外省籍营运班车经营者在首次入站或者入站后变更车辆经营的,应当向广东省的始发站场提交符合要求的以下车辆资料,申领进站记录卡:

  1.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标准见附件4);

  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车属单位公章。

  站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省运政信息系统专用客户端中录入数据,并提交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在收到审核通过的提示后,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进站记录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辖区内通过审核的外省籍营运班车核发进站记录卡。

  (三)进站记录卡遗失的,经营者应当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写进站记录卡遗失补发申请表(见附件7),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四)进站记录卡污损需换发的,由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旧卡,补办新卡。

  (五)经两省同意变更广东始发站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进站记录卡,到新的始发站重新申领进站记录卡。

  (六)站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进站管理系统,在所有进站经营客运车辆进出站时,将班次号、进站人数、本站上客人数、安检信息等数据写入其IC卡道路运输证或者进站记录卡。

  (七)三级以上客运站和有条件的其他站场应当保持和省运政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自动报送进站数据。其余客运站场应当每天向省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进站数据。

  (八)客运站场不依时报送班车进站数据超过三次的,省交通厅将定期通报批评。

  注:附件(1.IC卡道路运输证规格样式;2.IC卡从业资格证规格样式;3.进出广东外省籍营运班车进站记录卡样式;4.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车辆数码照片标准;5.广东省运政系统业务申办信息确认表;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人员数码照片标准;7.进站记录卡遗失补发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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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们知道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主观过错的了解和熟知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例如过错的界定问题、主观过错的形式、过错的认定标准以及受害人的过错问题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

  在我看来,所谓侵权责任的构成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与民事主体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有关,而客观条件则与现实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联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这一规定要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同时第七条又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我国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界有四要件说,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的前三个要件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不需要具备第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下面主要来探讨下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中的主观过错问题。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探讨

  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强调行为人的过错。在公元前287年的《阿奎利亚法》就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主张损害赔偿之诉,侵害者必须具有过错,这比人类社会早期的结果责任原则要进步很多,然而《阿奎利亚法》对于过错的程度则没有涉及。

  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和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或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即过错应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主要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关于主观过错形式的探讨

  我们应该采用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但因为过错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的主观状态,所以我们习惯称过错为主观过错,但是在判定过错的时候仍然要考虑客观要素。所谓主观过错的形式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特定主观状态,即为故意和过失两类状态。故意,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一般认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在我国刑法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这在我国刑法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各种过错形式表现了不同程度的过错,因此主观过错形式的确定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意义重大而深远。

  在大陆法系国家,过错形式的区分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将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凡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损害他人权利而为之,称之为故意;凡是应加注意的事情却怠于注意的,称之为过失。罗马法区分为重过失(未尽“疏忽之人”可以具有的注意)和轻过失(未尽“良家父”所应有的注意),其中轻过失又进一步划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他人负赔偿责任”可见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自己行为责任的构成中强调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可归责于过失或懈怠或疏忽,但没有明确界定过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负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可见在日本民法中关于一般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强调须有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我国吸取了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中强调行为有过错,在我国民法学界大多认为应将过错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但对故意和过失是否作进一步的划分,许多学者认为没有什么意义。其实并非如此,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对于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在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这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明知就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可以理解为过失(包括重大过失)是不能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惩罚性赔偿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应该完善的地方,法律应该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

  第二、在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之一是过错轻重。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例如: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采蜜,乙喂猪时忘了关自家的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本案例属于第三人的过错问题,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侵权问题,饲养动物人与第三人承担不正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丁既可以要求饲养蜜蜂的甲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乙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同时向甲乙主张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我们知道是乙忘了关猪圈的过失才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所以在甲赔偿丁的损失后可以向乙追偿,此时就要充分考虑乙的主观过错来判断乙责任承担的大小。喂猪时忘关猪圈的行为肯定是存在过失的。但案例中未交待乙的身份只能认定其为普通人,所以不宜认定其为重大过失,更不能认定为故意。可见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主观状态的不同导致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据。又如:甲乙各驾驶一辆汽车,行驶中在道路上相撞,导致乙的人车损失共计15万元。经查证,甲是酒后驾车,并且没有驾照还违规逆行还超速40码;乙则超速10码。本案属于典型的混合过错,甲乙双方作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但过错的程度的是不一样的,所以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甲的过错程度明显要大于乙,所以甲赔偿的数额理应高于乙赔偿的数额。所以对过错程度的研究对我们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过错认定的标准的探讨

  过错认定是指以一定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进行的确定。过错认定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过错认定的标准问题。  

  在如何确定过错的问题上,与过错概念的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相对应,民法学上历来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观点。所谓客观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所谓主观标准,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由于这两种观点选择的标准是基于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而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之,其采用的过错认定标准也是不全面的。客观标准说只考虑了客观要素,主观标准说则仅考虑了主观要素。所以对于过错的认定我们既要考虑主观要素又要考虑客观要素。

  就其本质而言,过错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状态的评价上。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首先应考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若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时明知的,并且意图追究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这是很显现的,用主观标准就能够确定行为人过错,就不用再对客观标准进行考查了。但当行为人之过错表现为过失时,行为人的主观活动状态,不显于外部,难于判断,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其过错,我们必须借助客观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状态,这里的判断标准有两个:

  首先,要考虑行为违法性,法律体现着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体现了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反,以及对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和公共行为标准的漠视,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并应承担责任。因而,行为人行为违法就足以认定其实有过错的。如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司机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害他人,但是如果司机超速行驶、没有驾照行驶或是逆行,这些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此时司机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因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仍然认定其存在过错,所以给路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行为人之行为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那么此时在认定时不再探究特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应关注基于社会生活共同需要一般人应该如何行为,将一般人放在行为人当时所处的情境之下,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理性人的标准。所谓的理性人即是指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能够鉴别、判断、评价、认识真理以及能使人的行为适合于特定目的的能力的人”。如果理性人都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过失,否则具有过失。由此,我们可知当然,这时判断的重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判断此种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年龄、性别、能力等主观因素和当时所处环境、时间及行为类别等因素。譬如说我们不能评判一个一岁小孩或精神完全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过错。司法实践通过把与行为人同等条件之一般人放在相同背景下进行充分的考查,从而以确定行为人行为之时应该具有的心理状态。 

  四、关于受害人过错问题的探讨

  在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所谓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一方的责任没有直接联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但是,受害人如果有过错,则可能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一方的侵权责任。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下,大陆法系认为应采用过失相抵的规则,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来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而英美法系中则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比较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两个法系对于受害人的过错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比较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体现了过失相抵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应该知道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情形下,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的时候,此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也就是说不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例如我们知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如果只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造成的,此时就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责的抗辩事由,而不是过失相抵。但是在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时候,是否必然就适用过失相抵还是免除行为人责任呢?在这里就要充分的考量行为人过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为人只是轻微的过失的情况下,此时可以考虑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行人为了自杀,故意撞向行驶的汽车的“碰瓷”行为,如果机动车一方本身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情况下能否免责呢?此时我认为是可以免责的。

  所以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是值得注意和提倡的。

  五、关于主观过错问题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地方

  (—)完善过错形式的划分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堤坝管理,充分发挥堤坝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堤坝,包括河道、湖泊的堤防和水库大坝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市、县市、区管理的堤坝。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各级堤坝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堤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堤坝,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
一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和郑集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二丁万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三黄河故道:
1丰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十米;
2铜山县、睢宁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三十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3市区段京沪铁路以东、三环路以西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下列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
一云龙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北沟口外二十米;
二崔贺庄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五十米有截渗沟为沟外口;
三阿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二十米;
四高塘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九十五米;
五庆安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截渗沟外口小子堰。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库区按照设计最高洪水位线确定。
第八条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堤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第十条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常运用、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一条堤坝发生崩塌或者随时可能发生崩塌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抢险。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紧急情况下维修加固堤坝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临时占用土地取土的,可以占用后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应当设置防浪林、护堤林带、护坡草皮、排水沟、挡水子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大坝应当种植草皮,不得插条植树。
土质较差的堤坝、洪水可能诱发崩塌的堤坝以及重要地段的堤坝,应当用块石、混凝土等护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堤坝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堤坝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五条堤坝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三在防汛抢险或者堤坝泥泞禁止通行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堤坝上行驶;
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
五在河道和水库内炸鱼;
六在河道和水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毁坏护坡护库草皮或者块石; 八在堤身、坝身扒口;
九在堤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采石、打井、取土、建窑、修建坟墓、开挖鱼塘、围垦、陡坡开荒、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
十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堤坝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市城区内堤防设施的管理,适用《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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