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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57:37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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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春耕备耕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多数地区农资供应充足,但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影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农业生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保障农资市场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商务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春耕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净化农资流通渠道,努力稳定农资价格,全力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二、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四级平台,加强农资市场监测,重点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的信息督报与核实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跟踪分析,如果价格大幅波动或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发生,要及时报商务部。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资流通成本,防止农资在流通过程中不合理涨价。

  四、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资农家店的作用,积极备货、敞开供应,树正牌、售正货,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保障农资市场供应所采取的措施,本地区主要农资商品质量、价格变化情况,农资流通企业为农民服务汇总统计以及本辖区内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于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我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春耕农资市场供应情况统计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万吨

品种
本地总需求量
本地总供给量
其中:万村千乡企业准备货源

化肥
 
 
 

其中:氮肥
 
 
 

磷肥
 
 
 

钾肥
 
 
 

种子
 
 
 

农药
 
 


农膜
 
 
 

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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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二)公示

  区房管局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审核无误的,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核

  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开具《购房证明》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定期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每月10日前将销售情况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每月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汇总反馈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派员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四条购买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查处。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由市房管局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需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察部门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张殿奎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罗北中、市财政局局长李和平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康顺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铁英、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小平、市工商局副局长齐志刚、市质监局副局长夏玉颖、市地税局副局长宋泽军、市国税局副局长苌少沛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商务厅制定的《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准确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将销售网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附后,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降低备案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

(三)组织好家电产品的供应销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搞好中标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产品配送,保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充足,做到不断档、不脱销。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统一价格,不得因补贴产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对不履行承诺或违反中标协议的销售企业,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上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对不能保障货源供应或擅自抬高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销售网点,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财政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

(五)偏远地区的组织实施。井陉、赞皇、灵寿、行唐等含有偏远山区的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当地实际,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每一个村。在土地使用、网点建设等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引导中标销售企业加大销售网点开拓力度。鼓励当地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加盟等方式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加强与乡村基层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农民意愿调查,鼓励农民采取团购、预定等方式购买指定产品,引导企业采取集中配送、流动售货等方式销售家电产品,督促企业强化维修网点、开展巡回服务。扩大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将家电下乡优惠政策宣传到每家农户。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在选定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为了防止家电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如果出现抢购、挤购等情况,销售网点要立即停止销售,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待秩序平稳后再行销售。出现货源断档导致销售中断等情况时,销售网点不准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紧急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增强工作责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地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的同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中标企业抓紧时间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是一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首先要做到让农民家喻户晓,必须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明白政策、调动农民购买的积极性,使这一政策效用充分发挥出来。要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三)落实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动态,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资金落实和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计算机、联网等设施,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引导企业依法、文明、诚信、安全促销。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报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销售企业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县、乡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情况,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销售企业及网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石家庄市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市)、区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当地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进行初审汇总。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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