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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2:12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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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南宁市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资助,激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会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务实、兼容、创新的传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好地服务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二、资助对象

  凡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及其会员均可申请资助。

  三、资助原则

  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有南宁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研究力量集中到主攻方向上来。根据资助原则,申报者可根据资助重点自行设计具体题目。在设计题目时,要结合学会会员所研究领域和工作部门实际,从我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形式可为调查研究报告、论文或著作。要求研究成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注重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地址:新民路65—7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申请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副高职称)以上,或有2项以上研究成果(指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

  2.申请研究项目资助需提交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各6份,要求用A4纸打印,经所在学会审查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申请书中所填的项目责任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研究水平。

  4.研究项目纲要的设计应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5.研究项目纲要不少于2000字,并用A4纸打印。

  6.上一次立项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申请下一次资助。

  五、课题完成时限、验收拨款及使用

  (一)课题完成时限:立项资助研究项目要求在项目申请书所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立项资助出版项目要求当年出版,逾期作为自动放弃。

  (二)课题验收:被确定为资助项目的项目级别为市一级(地厅级)项目,严格按照市级项目验收标准,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验收。研究成果形式为调查研究报告的须有采用单位意见或专家评审通过鉴定书,并在研究成果封面上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文发表(原则上要求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著作出版须注明“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

  (三)课题拨款:立项资助研究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课题研究启动经费,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立项资助研究协议。研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版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出版社。

  (四)研究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拥有使用权。项目验收后,应将项目样本10份及电子版交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成果归档和结集出版使用。

  六、资助等级、金额

  (一)研究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金额3000元,出版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每年具体资助的项目和金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从2007年起,此项目财政预算为每年16.5万元。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各年度可适当增加。

  七、本办法由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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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

出让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对修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民用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以下简称总平面规划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或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需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申请对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图进行修改变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为完善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改扩建的,市规划管理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第五条 申请修改规划和改扩建的,应能够满足日照间距、停车泊位、绿地率、消防间距等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不得对周围空间环境和景观环境造成影响。能够满足上述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规划管理局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和改扩建。

第六条 经批准修改的总平面规划图,容积率比原批准容积率提高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批准改扩建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兴庆区

1、清和街以西、长城路以北、凤凰街以东、北京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5000元/平方米;办公4000元/平方米;住宅20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二)金凤区

1、唐徕渠以西、黄河路以北、通达街以东、上海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三)西夏区

1、包兰铁路以西、北京路以北、文昌路以东、贺兰山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1000元/平方米;办公5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审查,对满足规划要求的,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增加容积率、以及批准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确认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新增加建筑面积确认书》。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市规划管理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凭证,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孙百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涉及到两个重大且基本的问题,一个是无照经营的概念问题,另一个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这两个问题与目前相当一个多数的一线执法同志的理解有一个大的距离。对前一个问题,该办法作出了规定,实际是一种尝试;对后一个问题,该办法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以后,议论风起,观点各异。笔者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无照经营的概念。无照经营的重要特点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成本(这是政府规定的)为零,以及经营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从理论上说,它符合经济学对经营者进退市场的理论假设,是市场调节和供求平衡的假设前提,减少了经营者为政府缴纳的市场准入费,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因而是一种理论上的高效率状态。

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理论状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在一种行业中,一部分经营者按照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付出了进入市场的成本,而另一部分无照经营的经营者却节省了这笔费用,这就造成了不同的经营成本,而允许这种二元状态存在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个问题是,既然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中“自由地进退”,那么,在诚信制度不完备的社会中,就有可能被投机的经营者利用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因而这种二元状态并不公平。况且,绝对地追求效率或者绝对地追求公平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照”的门槛高低及其有无是人为的制度规定,从进入市场的高门槛到低门槛,从部分行业的低门槛到部分行业的无门槛正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走向这个目标的一个努力。

那么,效率与公平如何平衡?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有两条法条反映了立法者对此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的考虑,这就是该办法的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该办法的第一条强调的是“公平”,把“公平”作为立法的动因。第二条照顾到了效率,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照经营的外延边界限定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而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照经营。为了明确起见,该办法同时对无照经营的内涵也作了具体表述。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无照经营的具体内涵可以归纳为: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直接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有证无照——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照已失效——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证有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第二条,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是可以“无照经营”的。实际上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业领域很多,这些领域的经营者一直都是在“无照经营”。因为另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例如什么是“经营者”都在争辩之中。[①]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此处不去深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了无照经营的外延和内涵,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但这种对无照经营的外延和内涵给与明确规定具有两面性。例如,由于这种明确而产生的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除了个别规定外对此并没有一般性规定。于是,如果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登记而经营,是不是无照经营?

第二个问题是“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营的是无照经营。但是关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问题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就有问题了。请看下表:

企业经营期限法定登记事项和执照上事项的对比表

企业类别
法定登记事项
执照上的事项

公司
营业期限
营业或经营期限

非公司企业法人
经营期限
没有期限

经营单位
没有期限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
没有期限
没有期限

独资企业
没有期限
没有期限

个体工商户
没有期限
经营期限


经营单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没有期限,因此就根本不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问题。那么,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的期限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如果当事人的执照过了期限你能不能罚?罚的依据是什么?严格的说,所谓“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只能对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都没有经营期限。但是,占企业大多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执照上却令人奇怪的没有经营期限,那么工商所属地管理的依据只能是企业的“经济户口”上的记载。而企业却要牢牢的记住自己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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