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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30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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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四、删除第三条第一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及时拟订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二)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对筹建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执业条件等进行资格评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拟订的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应当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七、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及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将“3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

  九、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医疗机构跨区变更地址的,应当向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迁出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移送迁入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款规定审批。

  十、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将“1个月”修改为“3个月”。

  第二款中的“30日”修改为“30个工作日”。

  十一、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聘用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药剂、检验、放射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务工作。

  删除第二款“其他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字样。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药房,并凭处方笺发药,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应当在设置药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后5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对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领取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取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除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外,只能供本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配制的制剂。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投诉,应当在六十日内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十六、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除其中“五千元至”的字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的“拒不办理校验手续”修改为“逾期仍不办理校验手续”。

  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以每人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不凭处方笺发药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药房或对外销售药品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删除第三十七条。

  根据修改情况,《实施细则》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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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51号



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已以交科教发[2003]143号文件颁布,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本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JT/T489-2003标准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进行调整和统一,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调整后的车型分类标准重新核定本辖区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报部备案。

  二、为确保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试点工作的按期完成,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请务必于6月1日前完成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三、根据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建议各地在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时,将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货车第4类考虑,以促进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

  四、各地由于车型分类调整而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时,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的收费标准。严禁借机全面提高收费标准。

  附件下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489-2003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Vehicle  Classification of the Toll for Highway

 

2003-04-23发布        200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交通部公路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成章、李虹、李爱民、刘铁军、袁茂存、甘久彤



 
JT/T  489-2003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车型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行驶在收费公路上的所有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2001确定的“客车”和“货车”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4  分类依据
4.1  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
4.2  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5   车型分类
5.1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见表1.
表1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
|     |     车 型 及 规 格          |
| 类  别|------------------------|
|     |  客 车 |     货     车     |
|-----|------|-----------------|
| 第1类 | ≤7座   | ≤2t              |
|-----|------|-----------------|    
| 第2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
| 第3类 | 20座~39座| 5t~10t(含10t)        |
|-----|------|-----------------|
| 第4类 |   ≥40座| 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车 |
|-----|------|-----------------|
| 第5类 |     | >15t40英尺集装箱车       |
|------------------------------|


5.2  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9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息产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江门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江门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交市信息产业局,申请立项为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被列为次年度电子政务申请立项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于每年10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次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由于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原因不能在次年度安排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次年度信息化建设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信息产业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进行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需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付市重点突发事项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建设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江信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密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E-MAIL

E-MAIL


投资总金额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申报内容



分项目名称
项目概述
投资金额

(元)

1




2




3




4




合 计


项目进度计 划
招标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市信

息产

业局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20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200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 、市信息产业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密级:

编号: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

方案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编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业务需求、国内同类型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三、项目的建设目标

四、项目的建设内容(如需购买硬件设备,请在此项附详细设备清单)

五、项目的建设意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六、采用的技术与规范

七、投资概算

八、实施计划

九、其它参考资料(国家、省的有关文件,或项目的其它相关资料等)

填写说明:

1、本建议书的编号由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编排,密级由申报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

2、建议书一式二份交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3、如为申请硬件设备,则只需填写第一、二、四、七项,其中第一项着重说明单位职能、编制人数和现有设备情况,第二项着重说明申请理由,第四项列出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功能要求等内容,第七项列出设备总价。


附件3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200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项目

编号


分项目

名 称

合同

编号


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

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项目进展情况:


现阶段的主要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意见:


附件4

江门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项目起止时间

四、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六、已实现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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