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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37:09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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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98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8月1日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房屋继承纠纷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附材料看,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张利堂与其妻张陈氏、妾王素卿、儿媳李长春等人所共有。张陈氏、张利堂先后于1938年、1950年病故。1949年张利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1951年张寿朋等三人又将该房屋作为张利堂个人遗产办理了“继承”手续。但有关当事人对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长期以来仍为王素卿、李长春等人共同使用。1959年王素卿、张寿松与李长春、张寿朋分居时,双方共同商定:正东房三间由王素卿、张寿松居住,东厢房出租,租金由王素卿收用;正房西三间由李长春、张寿朋居住,西厢房出租,租金由李长春收用。
“文革”期间,共同“申请”交公。1981年落实房屋政策发还时,双方为王素卿的赡养问题引起对房屋产权讼争。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讼争人双方于1959年分居时,实际上已对共有房屋作了分割,而后各自独立行使权利已20余年,互无争议。此案应依法确认1959年析产有效,不宜再以房屋继承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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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验收和年审项目、标准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明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验收和年审项目、标准的通知

我部颁发的11号令中第五条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组织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并贯彻我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初装验收及其年检年审工作做如下规定:
审批机关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初装验收及年检年审,按本通知规定的如下检验项目进行。
一、行政法规方面检验项目: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务院129号令及我部11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2、该单位是否在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首先安排专用频道完整传送中央、省和当地第一套电视节目;
3、是否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卫星电视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所安装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是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或是正当手续批准进口的产品,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承接卫星设施施工工程的单位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二、使用技术方面检测项目:
1、检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的位置、范围;检测接收卫星国别、接收角度、接收内容、传送方式、收看对象是否与许可证确定的相符。
2、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分别进行接收系统检测、天线检测、室外单元检测、室内单元检测和电磁兼容检测。
3、实地检测终端信号,应达到良好的视听效果。
经初装验收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年检年审验收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其《许可证》经审批机关盖章注册后继续有效;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初装验收或年检年审验收要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按照部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不颁发《许可证》或注销其《许可证》。


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4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用途变更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适用的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范围,是指定海城区(临城街道、盐仓街道除外)的城市房屋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房屋。以上城市房屋在被列入城市建设选址范围时起,到拆迁范围公布时止,城市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本办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一、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原则
(一)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严控制的原则。
(二)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建设。
(三)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有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应具备外部客观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五)私有住宅房屋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房屋所有人必须依法自主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二、城市房屋用途分类
城市房屋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其他房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进行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一)本办法施行以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房屋。
(二)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城市房屋。
(三)违法、违章建筑。
(四)临时性建筑。
(五)城市公用设施、人防设施。
(六)私有住宅改变为非住宅并将其出租的城市房屋。
(七)二层以上(包括二层)的住宅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
(八)一层建筑变更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2.5倍以上部分。
四、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程序
(一)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用途变更的年限,申请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建监察支队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1990年4月1日前至今完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6)其它相关资料。
2、1990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在1990年4月1日前改变,但非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建监察支队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营业期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核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房屋用途变更面积,核发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
2、1990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在1990年4月1日前改变,但非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经同意后,确定房屋用途变更面积,核发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
(三)核发
申请人在收到城市房屋用途变更认定通知单后,凭城市房屋用途变更通知单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非经营性房屋改变为经营性房屋,需补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应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变更登记前收取有关费用。
五、附则
(一)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OO二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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