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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1:03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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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商 全国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一九六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对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等。(二)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三)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四)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
机和电视机等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都属登记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审批原则: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经营特种行业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有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
城镇街道一般只宜于开设誊写、晒图社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业,也可以为供销社代购废品。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般只宜于在当地开设车马店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店铺,也可以为基层供销社代购废品。
三、特种行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
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证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结合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现有的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有国营和集体开设的特种行业企业,经过审查,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此项清理整顿及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五、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常性管理。通过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
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六、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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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被弱化之辨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据

郑书宏 卢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该司法解释颁布生效之前,最高人民已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予以废止。由于该两个司法解释前后的明显变化,导致实务界不少人认为,对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已经被弱化了。对此,笔者认为,两个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化意义在于理顺立法中的法律逻辑关系,但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保护并没有被弱化,反而被更加明确和完善了。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债权性质

  根据民事权利分类规则,以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则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就物权而言,其是指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客体是物本身。而就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来说,承租人的该项权利是优先认购出租人欲出让的房屋,换句话说,就是承租人要求购买出租人房屋时,出租人不得拒绝,同时其他希望购买的民事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干涉。由此可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标的是要求出租人履行一定行为和其他购买人予以容忍的作为与不作为,而不是房屋本身。继承权是基于人身关系享有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不是基于人身性而是基于债的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的是与作品、专利和商标有关的利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不能相容显而易见。从立法来看,我国立法也已经明确将其列为债权。从立法体例上看,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该项权利,该项权利被规定在合同法之中。同时,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只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并没有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确认为物权。

  由此可知,从权利的标的、产生依据以及当前立法来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

二、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之立法原因分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即使标的物上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该条规定致不少人认为,既然法律对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那么有效的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既然选择对其进行了保护,那么就对与其相冲突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了否认。加之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民通意见第118条予以废止,导致这些人更加相信法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力度减弱了。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条规定并不是意图减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是使立法在法律逻辑上更科学和对相关当事人做到公平保护。

  第一,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只对合同的向对方发生约束力。笔者作此结论,一则源于债之相对性。二则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将合同关系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对于第三然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依照违约责任规定来处理。因此,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没有法律依据(除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外)。

  第二,物权法颁布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不再以过户登记作为条件,其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被废除正是基于其与物权法相违背。并且,如果按照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认定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仅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来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规则确定的受害人受偿范围仅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这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周到了,即是对承租人的保护和对第三人的忽视。相反,如果承认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受害人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追究该出租人的违约责任。这样不仅该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也给出租人任意违约和不履行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负担巨大代价,以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更周到的保护。

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的重述和完善

  对于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确定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该两条规定,优先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该前提很明确,“优先”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也就是有其他第三人意图通过购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该优先究竟是指缔结合同权利的优先还是合同履行的优先呢?

  笔者认为,该优先应当包含这两层含义。在第三人还没有与出卖人缔结合同时,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均已经缔结合同的,那么优先购买权人有要求履行合同的优先权利。如果只是承认缔结合同的优先,那么如果第三人已经与出卖人缔结合同并生效,那么除非认定该合同无效,否则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就根本无法得以实现。现在司法解释已经很明确,第三人与出卖人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此背景下,如果只承认缔结合同权利的优先性,那么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就是形同虚设的。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初衷。沿着这个逻辑思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虽然对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排除优先购买权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缔结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优先权。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仅列明了以下几种对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不予支持的情形:(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该条看出,第三人与出租人缔结的合同能够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仅仅限于,该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具有物权关系或亲属关系以及房屋已经完成物权变动等情形。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在第三人与出租人不具备上述关系以及标的物尚没有完成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承租人是有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

  另外,有两点值得说明:第一,由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所以第三人与承租人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如果存在这些情形的也是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这些情形的合同有效。第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前半部分规定,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而不是说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填补了以往立法的空白,赋予承租人切实可行的权利去维护其优先购买权。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种进步和完善。

  最后,笔者认为,承租人有先购买权是法定的债权,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要求继续履行——不能适用于此,法律虽然赋予了承租人两种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其只能二者选一。

  综上所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虽然认可了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其并没有弱化对承租人有先购买权的保护,反而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更加完善了对其的保护。但是,承租人在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只能选择请求赔偿或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两途径之一进行救济。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 卢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力保证,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鲜明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保证和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国有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经营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日益深化,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工群体大量涌现,职工队伍结构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职工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趋势明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工作覆盖不到位、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阵地设施建设不足、经费保障不力、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这就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党组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形式、创新方法手段、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4.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必须大力继承和发扬。同时,要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要适应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和传播方式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以时代的眼光审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发展,以改革的思路寻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丰富工作的内涵外延。要适应职工群众接受心理的新特点,广泛运用宣讲报告、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影视片等群众喜闻乐见、形象生动的教育形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统一起来。要适应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广泛普及的新趋势,有效利用职工群众经常接触、便于接受的传播渠道,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要适应职工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变化,多搭建职工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平台,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加强自我教育。要适应“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新情况,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组织的作用,形成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5.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坚定干部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各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人心;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

  6.强化形势政策教育,激励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帮助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形势、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针对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热点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讲清楚,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要及时向干部职工阐释企业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新任务,介绍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步骤,坚定干部职工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热情。要大力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认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使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挖掘企业历史与文化资源,总结提炼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理念,增强企业文化对职工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扎实推进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以廉洁从业为重点的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职业精神和廉洁意识。要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发现和推广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模范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要深化文明企业、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干部职工中形成热爱学习、积极上进、岗位建功、奉献社会的风气。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使干部职工在参与中满足精神文化需求,陶冶道德情操。

  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群众主体地位,依法保障职工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劳动权益,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行企务公开,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职工。要积极探索贴近职工、服务职工的新途径新办法,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职工个人实际,帮助职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为职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要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多办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满足职工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解决好思想问题。

  9.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表达利益诉求。要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多方面心理感受和情绪反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咨询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妥善应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大型国有企业要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农民工是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要积极做好对劳务派遣人员、海外员工和困难职工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体系和保障机制

  10.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配置思想政治工作资源,采取党委(党组)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专兼结合、一岗双责”等任职方式,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责权分明、运转协调、渠道畅通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后勤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结合起来,同集团公司、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不同层面工作贯通起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兼职政工干部队伍为骨干、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特色的大政工格局。

  11.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委(党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是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企业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实践。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务实的原则,科学设置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中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精干健全的党群综合工作部门,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要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实施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12.充分调动企业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效发挥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企业基层党组织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大力推广“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做法,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带领全体职工干事创业。要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位职工、落实到基层一线。要举办经常性的座谈会恳谈会,做好日常面对面沟通和一对一谈心,了解职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找准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所思所盼所忧的契合点,真正把工作做到职工心坎上。

  13.实行企业行政领导“一岗双责”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行政领导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自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把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融入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把解决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问题放在与抓好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酝酿、工作计划制定,带头执行并推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支持政工部门、督促行政业务部门和车间班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14.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能,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及时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征求意见、提出建议,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注重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共青团组织要根据青年职工特点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女职工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5.加强企业政工队伍建设。包括党务、工会、共青团等专职人员在内的国有企业政工干部,是直接面向职工群众开展工作的一线队伍,是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专职政工干部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正式职工总数的1%。要牢固树立政工干部是企业人才的理念,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措施吸引和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青年干部和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政工岗位上工作。要制定实施企业政工干部培训计划,力争每5年对基层政工干部轮训一遍。要建立政工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使政工干部合理流动,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成为复合型人才。要关心政工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确定政工干部的工资、奖金,确保政工干部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与同级生产经营管理干部享受相同政策。专职政工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提高服务本领,努力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兼职政工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6.加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保障和阵地建设力度。国有企业要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总体预算,具体额度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要加强企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以及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宫、俱乐部、电影院、文化广场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为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搭建更多载体。要加大企业内部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网络、手机即时交流平台,开设新闻、访谈、论坛、博客、微博、学习园地等栏目,构建高效、互动、个性化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要加强对企业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做到把握导向、改善条件、优化服务、高效利用。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企业车间、深入职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中央宣传部要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国政工人才评价和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待遇;会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18.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鼓励支持企业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中央宣传部要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19.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各有关地区、行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企业舆情调查,跟踪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热点难点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总结推广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和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0.营造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各级纪检、组织、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信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国有企业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类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等单位,都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宣传国有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国有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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