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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04:57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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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3年11月12日 市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市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侨、台、监察、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七)保障城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九)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协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礼仪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区(市)县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三)部署市政府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
  (四)总结、部署市政府的工作;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
  (五)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和需要市长、副市长协调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碰头会,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前必须充分准备,做好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会前要经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审核。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一定要在会前协商一致;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由市政府会议裁决的,主办单位应如实反映意见分歧的焦点。

第四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处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实施。
  市政府工作中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文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市政府文件质量关。需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按公文处理的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由法制局按程序审核,协调、修改,做好把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文件的权限: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市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市)县、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向各区(市)县、各部门转发政府各部门报告的办公厅文件和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向各区(市)县、各部门行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文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文件,由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应按程序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印发文件。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以《政务通报》印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

第五章 调查研究和协商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坚持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作专题调查研究。并建立、健全固定联系点,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一般应达到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通过各种宣传工作,加强对市政府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和支持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在决定前,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发挥各方面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健全新用发布制度,秘书长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的文件、会议内容及其他政务活动,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应当在报刊上登载。

第六章 其他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分工协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通气,协商处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关系全局的问题和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离开市内外出。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律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中、会后,可将会议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如确需邀请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席、讲话,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参加外事活动,应分别通过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市政府办公厅联系,统筹安排,并须在事前向被邀请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局部性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开业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区(市)县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第一秘书处统一请示秘书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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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即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园、广场等;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行政事业单位冠名的商标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单位自有的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和单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对社会发布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资产运行总负责,业务科室对资产实物管理负责,财务科室对资产价值负责,使用者对资产安全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防止浪费;行政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调剂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做到产权明晰,价值清楚、权证完整、登记有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和担保,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招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合同》文本,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要与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在财务账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及时清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以收抵支。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隧道、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是城市公共资源,所创造的收入归政府所有,不得作为部门非税收入。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有偿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有关业务费用外,由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加强城市公益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作为城市功能配套的公益设施,主要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从事公益设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公益设施进行"过度商业化"运作。未经政府批准,该资产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公共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管理的广播电视无线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文化资产,历史文物的门票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列入公共财政收入,不得作为部门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凡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以经营为主的培训中心)都必须与主体或主管单位脱钩,做到产权分离、债权债务分离。脱钩以后,有独立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国资委的管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经营的宾馆、酒店及培训中心等,要实行社会公开招租、招聘,有债务的承包经营收入的60%用于清欠债务,40%上交财政统筹安排;没有债务的全额上交财政,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擅自与单位经费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收据必须是合法凭据,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数据库,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的适时、动态、在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占有使用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报表,反映资产的有偿使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单位报表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收益多的单位,财政部门除了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税费)和补偿征收成本外,再按资产经营收入的5-10%比例补助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违犯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设部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200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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