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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4:58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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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9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缩短金矿建设周期,加快建设速度,同意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黄金总公司制定的《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

附: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
一、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为使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改革不适应新情况的规章制度,缩短建设周期,加快中小矿山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三结合”)。
二、“三结合”的基本原则
从国家和全局的利益出发,以缩短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为目的,力争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促进金矿地质勘探和黄金生产事业的共同发展。
三、“三结合”矿区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全国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委审定的金矿详查地质报告,对矿床做出了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2.已列入金矿建设规划的矿山或黄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矿山。
四、“三结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矿山建设部门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三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三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矿山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设计单位共同编制“三结合”设计,确定勘探工程和需要结合勘探而进行的矿山建设工程及其概算,按照地质勘查设计和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地质工作计划。
2.凡是经过批准的“三结合”矿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领导小组负责(尚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省,由省经、计委负责),建立一个由三方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的协调工作。
3.“三结合”的矿区,矿山建设部门负责支付为矿山建设开凿的竖井、斜井、石门和运输巷道,以及为生产所需扩大勘探坑道断面的部分费用;地质勘探单位负责支付为探矿所需的钻探和勘探坑道以及为提交地质报告所需槽探、井探、采样等费用。
4.“三结合”的矿区,地质勘探单位负责全部工程的地质观察、采样、编录以及进行综合研究,编写并提交地质勘探报告。
5.在“三结合”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应分别表示在平面、剖面图上,单独计算储量,并可计入探明储量。
6.“三结合”施工过程采掘的金矿石,其销售收入按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7.“三结合”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应由“三结合”协调小组视情况不同,由参加“三结合”的单位承担。
五、本办法,由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黄金总公司解释。
六、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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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02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一、登记内容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船舶来源合法;

  (二)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

  (三)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

  (四)捕捞渔船须具备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五)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原件);

  5.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原件);

  5.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捕捞许可证(原件)。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原件);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原件)。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交登有声明的报纸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附表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附表2)、《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

  十、登记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所有权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渔业船舶依法变更登记后,有关变更登记情况得到登记机关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三)渔业船舶依法注销所有权登记后,其所有权方可转移或不再承担相关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船舶造价 准造许可证
建造厂名 建造地点 建造日期
船舶尺度 长: 米,宽: 米,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股份占有情况:


附送文件名称:
1、
2、
3、
4、
5、
6、 船舶所有人印鉴

所有人姓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说明:


有关单位意见:

以 下 由 登 记 机 关 填 写
船籍港渔监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监督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船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船舶变更理由






船舶变更项目





村(居)委意见





村(居)委(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号) 船籍港
所有权、登记证书号 登记日期
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份占有情况:



租赁及抵押情况:
注销理由:



申请人及股份所有人签名:
有无债务纠纷及拖欠有关规费



镇、管区政府
有关单位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销日期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一、审批内容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二、设定依据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第九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拥有港澳和深圳市渔港双重户籍港澳渔船;

  (二)持有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

  (三)拟雇渔工是广东籍男性劳动力;

  (四)拟雇渔工年满18周岁;

  (五)拟雇渔工具有中深海海洋捕捞能力;

  (六)拟雇渔工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出具的《出海船民证》。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由《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流渔办字〔1995〕01号)第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原件1份);

  (二)港澳特区政府批准雇请渔工的配额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渔船《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民)》(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雇渔工《出海船民证》(复印件1份,验原);

  (五)拟雇渔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拟雇渔工黑白大一寸照片2张。

  法律依据:第(一)、(三)、(四)、(五)、(六)项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由《关于办理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条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各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免费领取,或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农林渔业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办事处(蛇口办事处、盐田办事处、南澳办事处)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初审。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有效期限1年。

  法律依据:《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关于给粤港流动渔船雇用内地渔工签发随船进入香港作业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边(境)〔1995〕16号)第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并办理户口登记后,方可雇用内地渔工到粤港澳流动渔船工作并随船进入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请《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

原出海船民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渔工作业证号码


家庭主要成员 关系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及电话



船主或船长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作业类别 马力 香港船牌 内地船牌 联系电话 变换船只时间





县(渔港)流渔办意见 县(渔港)边防部门意见


受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市流渔办意见 市边防分局意见



批准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省流渔办审批意见 省边防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本案应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
陈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陈某于当日便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接受劳务者李某等人,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不久,原告陈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对于陈某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有人认为应终结诉讼,由其近亲属另行起诉。
要弄清本案适用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首先应弄清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而终结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终结诉讼主要适用于: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上述关于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本案应适中止诉讼,待其继承人明确是否参加诉讼再决定恢复诉讼还是终结诉讼。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应终结诉讼,然后由其近亲属另行起诉。原因在于:1、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李某等人时其请求权基础是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权受到伤害;陈某近亲属起诉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陈某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2、请求项目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时其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的项目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陈某近亲属起诉时的赔偿项目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二者的项目明显有区别。3、赔偿权利人发生变化。陈某起诉时的赔偿权利人为陈某本人,现陈某去世后赔偿权利人不再是陈某,而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毕竟本案不同一般的案件当事人死亡的情形,本案的原告死亡,直接导致了请求权人及诉讼请求发生变化,这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根据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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