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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2:5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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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
为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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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5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8〕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乡镇企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和门点业主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批发经营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根据有关规定,由经省供销社、省公安厅批准的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土产日杂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原则上市区和每个县(市)可以设立一个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禁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在禁放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专用仓库;
(三)有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场所,应当远离加油站、学校、集贸市场、集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地带。
第八条烟花爆竹专用仓库,与居民区和重要建筑物的距离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配置各种防火、防盗、防雷设施,安排专职保管人员。
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省、市定点厂家进货,不得购进非法生产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凡进入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律加贴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激光防伪标识。
第十条购进或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凭购销合同和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购进或运输。
在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由供销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定点,并应到市、县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实行禁放烟花爆竹地区,在禁放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专柜销售,专人管理;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四)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五)必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单位进货。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在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因素,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经研究,定于2010年9月—11月对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以下简称“三个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
  1.制定实施三个考核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建立考核机制的情况;
  2.实施三个考核办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具体做法;
  3.实施三个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
  二、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各省份进行自查与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分为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安排,时间自9月下旬至10月底。
  2.抽查阶段。由部道路运输司统一组织,对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时间安排在11月中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检查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结合自查,对本地区执行三个考核办法的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29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
  联系人:战榆林;电话:010-65292795,传真:010-65292764。
  电子邮箱:zhanyl@mot.gov.cn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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