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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40:43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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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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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2]10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2002年1号通告》(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精神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实施卷烟材料购销过程的“卷烟材料市场信用检查公布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工业企业有业务联系的卷烟材料供应企业均应公布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卷烟材料范围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规定,专卖品包括: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非专卖品包括:成型纸、接装纸(水松纸)、烟用薄膜、铝箔纸、烟用香精香料、烟用胶、卷烟商标印刷品、拉线。
  二、国家局批准建立的“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是公布企业的基本信息的指定媒体。
  三、基本信息由各企业填写,报属地所在省级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企业公布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7天内报省级烟草物资主管部门。要求公布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
  四、卷烟工业企业只能在公布基本信息的供应企业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资质认证采购。卷烟工业企业对供应企业资质认证的结果应予以公布。
  五、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规定,凡列入不守信用单位名单的卷烟材料供应企业或产品(规格)不得进入烟草行业物资交易市场。对已公布列入不守信用单位供应企业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烟草企业不得再订购该企业产品。已验收入库的,由卷烟生产企业提出更换卷烟材料时间,并报省级烟草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物资主管部门。从公布名单之日起继续使用该材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烟草企业,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烟草行业内通报。
  七、在公布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查实即列入不守信用单位名单,按《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制裁并予以公布。
  八、国家局、总公司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局、总公司1号通告》的情况并公布,公布内容包括:1、执行《专卖法》情况;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商务合同执行情况。公布内容作为评价卷烟材料供需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九、本规定于2002年12月l日起实施,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浅谈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对策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信访无小事”、服务是根本、稳定是关键的工作原则,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回复群众来信,及时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涉法上访案件上升势头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赴京访上升幅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和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并且不断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二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信访问题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大量增多。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完全让人民群众满意。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却以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方式来实现。四是上访老户的重复访、越级访、串访和进京频繁。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转变观念,机制创新,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
  领导重视是法院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在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同时法院领导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并尽可能帮助解决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彻底改变一些单位过去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做法。现在各地基层法院均设立了具有信访职能的立案庭,但立案庭并非办理信访事项的唯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和完善大信访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庭、处、室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各部门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协作的信访工作体系。对有关审判庭还在办理的案件,各审判庭要主动负责处理。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接待的信访接待制度,按归口管理,归案到人的原则,通过导诉、审判庭首访负责、“判前说理”以及“判后说法”等一系列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审判、信访双责制。
  二、加强调解、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
  从法院的来信来访内容上看,大多是不服生效裁判和对执行工作不满。因此,加强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息诉服判率,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约占一半,调解结案率还不够高。所以,基层法院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建立起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诉讼调解模式。紧紧抓住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庭审、庭后等诉讼环节及时把握调解火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把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在基层法院立案庭内设立调解、速载合议庭或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不大,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争取在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前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审判业务庭法官调解纠纷较大的案件争取更多时间和精力。由于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执行难和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的情绪上升。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执行力量,对执行干警的工作细化考核,下达执结案件指标数,以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证明,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三、完善申诉复查听证制度,加大复查力度,及时解决信访申诉
  对申诉复查工作实行公开听证,是法院深化立案改革的一项革新尝试。复查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的透明度,缩短复查周期,提高复查效率,能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申诉复查案件大量积压、当事人申诉后不服又申诉上访,以致重复访、多头诉、越级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实行复查听证要突出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对进入申请复查程序的案件,要及时或定期予以安排听证。二是听证必须在法庭公开进行,且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是一般实行单方听证,确有必要的,可进行双方听证。四是听证要直接切入当事人信访问题的焦点,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五是听证法官必须做到耐心倾听、多做法律解释、多做思想工作。六是听证实行当庭合议制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制。
  四、分管领导挂钩负责,耐心做好信访老户工作
  信访老户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题之一。做信访老户的工作难度大,不仅需要耐心、细心、恒心,而且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对法院而言,采取由分管领导包案,原案承办庭室和人员具体负责解决信访老户问题。首先,要对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能解决、纠正的及时解决、纠正,不能解决的反复做好法律解释,使其服判息诉。二是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搜集材料,逐件建立信访老户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人大、信访局反馈信访老户的办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形成共识,共同做好信访老户息诉息访工作。三是每逢重大活动、会议等“敏感”时期,组织信访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深入老户家庭重点走访,缓解其过激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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